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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界面整合協調義務之研究—以施工界面管理為核心 / The study of duty of engineering interface integration and coordination - focusing o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interface林育祺, Lin, Yu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各類產業之快速發展,服務於各產業之建築與設施工程,規模愈為龐大,功能亦愈趨複雜,為使各類建築或設施能滿足業主需求及發揮應有的功能,建設過程需有越來越多專業廠商的投入,不論於設計或施工階段皆然,諸如建築、結構、給水、排水、電力、空調、消防、弱電、電梯及裝修等各項專業工程,特殊的建築或設施工程需要特殊的專業承商加入。因此工程專案執行中,經常發生多個平行之施工承商先後或同時進行施工的情形,使得各承商間存有相互協調與彼此配合之緊密關係,而當其中任一承商發生延誤或錯誤的情形時,均可能造成其他承商之延遲、破壞或重工而產生延誤或損失。由於各承商彼此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為使各承商之工程界面得以順利且妥善的進行,有賴業主、承商與關連承商間充分協調與配合,因此業主與承商對於工程界面整合工作所應承擔之義務與責任應有妥善的安排,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工程方得以順利進行如期完成。
實務對於工程界面協調工作等各種有賴業主協力行為之事項,多數見解認為應適用民法第507條定作人協力行為之規定,然而由於工程實務上需透過業主協力事項之性質並非同屬一類,若單以民法第507條解釋所有現象,則與工程實務產生落差,而造成許多難以執行的情況;並且由於國內工程案件屬於買方市場,業主擁有較高之談判地位,契約條款多半係由業主預先擬具,因此難以期待業主於契約中賦予本身更多責任之約定,在法院實務見解執意要以契約具有明文約定始將業主協力行為解釋為真正義務之見解下,實難化解工程執行所面臨之困境,因此確有重新檢討定作人協力行為法律性質之認定基準,透過契約解釋予以補充目前法律規定所不足以適用的情況。而實務上最常發生因關連廠商因素導致工程延誤或錯誤之情況,卻常因缺乏合理的風險分配條款或未能清楚載明責任之歸屬,導致工程爭議頻生,因此有必要透過風險分析探討發生原因,並規劃適當之風險分配機制,將風險分配予具有優勢風險承擔能力的一方,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雙方之權義及達到契約執行之最佳效益。
本研究以實務案例點出常見工程界面整合協調實務上常見之爭議課題,並透過工程風險分配原則與實務操作模式之研究,解析契約雙方風險承擔能力及最適風險分配之安排;透過定作人協力行為之研究,分析定作人應負擔之義務與責任;最後藉由國內外常見工程契約範本之比較分析,針對工程界面整合協調工作發生可歸責承商、可歸責業主及不可歸責雙方等情況進行探討並提出建議。希望借由本研究能作為工程及法律界對於工程界面之責任型態有更正確的認識,以期降低工程爭議及提昇執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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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建造統包工作範圍爭議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scope of work in design&build contracts周孟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來國內公共工程採購案件採取統包發包模式者漸多,惟獨買市場下公共工程統包契約條款卻長期處於失衡狀態,又統包制度使用者對於統包制度或有因誤解或自利心態,而不當錯誤解釋適用契約約款,諸多情形投射於施工條件詭譎多變之鉅額投資統包工程建設活動之中,爭議乃生。其影響整體經濟建設執行能量極深,尤以常見使用之設計建造統包模式底下,事涉契約變更計價爭議之契約條款所示工作範圍解讀最為困擾實務。
爰遵循三段論法精神,先自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所欲規範適用之事實環境論起。得知於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業主僅提供粗略之需求構想,統包商必須依據業主所提供之需求規範及基本設計等而為細部設計,進而由業主核定細部設計後,統包商方得據該核定後細部設計進行施作。其與傳統設計後施作及EPC統包契約最大差異在於承商義務種類及業主干涉程度。另觀察統包營建歷史可知其得克制諸多傳統設計後施作制度之缺點,主要為縮短工作時程及單一權責介面。然須注意所謂設計建造統包制度優點並非絕對,多半需要配合條件,如健全組織之統包團隊,及就自身定位角色扮演成功之設計、監造單位,並適時及早加入專案管理廠商,以統合協調細部設計、工程施作、及監造單位,方足成就。
認識並檢討設計建造統包執行架構後,回歸契約條款層面,檢討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於總價結算制度下,統包商所面臨之施作成本超支風險轉嫁問題。本文嘗試檢討契約條款認定權限歸屬、契約文件認定順位、及契約條款解釋方法,如: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規制、單純的契約解釋、補充的契約解釋等,並多方參照國內統包契約參考範本、國內司法裁判、及國際標準工程契約條款後,逐漸得出:「計價爭議之消弭在於衡平理想之報價結構,而衡平理想之統包報價結構則繫諸於清楚明確之算標基礎資訊」之心得,最末並反覆實作運用於國內仲裁、調解、裁判案件等。因此總結對於設計建造統包商之「契約約定工作範圍」,亦即「風險承受幅度」,其認知判斷應為:統包廠商必須以固定契約總價,承受在履約期間內、在為完成所約定之「工作範圍」程度內,所可能產生「將來實際施作之數量成本」與「投標報價時預估施作之數量成本」之差距,無法為報價所負荷吸收之「成本錯估風險」。亦連帶順利釐清統包契約常見契約變更計價爭議之前提要件—「逾越工作範圍」,應認知為:若係一富有經驗之統包商於提交投標書前,對於業主之需求已然進行應有之詳細檢查與瞭解時,而仍不可期待其得以認知該成本超支風險時,則統包商就該成本超支風險所具化之損害,得請求辦理契約變更並調整契約價金。一言以蔽,與契約變更計價爭議相關之設計建造統包契約條款所示工作範圍履約爭議問題,應圍繞單純契約平均正義實踐概念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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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驗收前爭議問題研究-以風險分配為中心薛全晉, Hsueh, Chuan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係具特殊性質之承攬契約,而工程契約之開工、完工、驗收進程中,可能遭遇不同之風險事件,故本文先於第二章對工程契約之開工、完工、驗收及後續保固期間之意義及相關爭議為概略性之論述。
其次,於第三章先以一般承攬契約之風險分配為出發,就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及定作人協力義務為概述,而在工程契約之風險分配原則上,採用「優勢風險承擔人原則」作為立論基礎,認為工程契約之風險應由對風險較具「預見能力」、「控制能力」及「規避能力」者承擔;進而就工程進程中不同階段可能遭遇之風險事件,建構可能之風險分配原則,並探究工程契約中常見「棄權條款」,包含工期展延、物價調整及權利行使期間等棄權條款,是否與合理之工程風險分配原則相符;另本文就工程保險契約制度為簡要之說明,並論述工程保險在工程實務中之地位,而將工程保險契約認定為工程契約分散風險之重要機制。
於第四章,特別針對國內論者甚少討論之「完工後驗收前」期間之實務爭議為判決整理及評析,而以本文建構之風險分配藍圖,對包含完工後驗收前之先行使用、減價驗收、部分驗收、試運轉及第三人侵權等爭議問題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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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問題之研究 / A study of employers' duty to co-operate 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蘇珈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於雙務、有償之營建施工契約中,承包商依約應設法實現業主所擬定之工程計畫並完成約定工作,而業主則相對地負有支付等值對價之給付義務,此種當事人間主要義務之建構,實與民法上承攬契約之典型狀態相似,然營建工程契約通常牽涉之標的金額相當龐大,且因履約期較長,工程推動期間可能面臨之風險亦與傳統承攬契約有別;此外,工程契約隨著當事人需求之變動,致使工作內容千變萬化,且工程契約之進行受到外界經濟或客觀環境影響甚鉅,具體工作項目為因應實際施作之需要而有隨時修正或補充之可能,而此亦或多或少影響當事人得否依原訂時程順利履約。是以,多數實務及學說見解固然肯認於解釋工程契約或處理相關紛爭時,可參考或援引承攬契約之概念或規範,然考量營建工程契約之特殊性,於探討工程履約爭議時,仍不可忽略當事人真意及利益狀態之評估,並應審慎兼顧經濟效率及契約目的之追求,對法律規範為最妥適之解釋與適用。
在工程契約之主給付義務外,是否當事人亦負有其他從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此問題向來較少被著墨,然由於承攬契約之給付內容涉及一定工作結果之提出,承攬人對工程之進行固然需具備專業技術與能力,惟工程進行中,若干工作內容之施作,常有待定作人積極配合,方能順利完成,是以,若承攬人於施作過程遭受阻礙而有賴定作人協助,此時定作人提供必要之協力並與承攬人合作履行契約給付,對於工程整體能否如期如質之推動,通常即具有舉足輕重之關鍵地位。
惟長久以來,定作人協力行為之性質及其相應適用之法律效果為何,由於現有法令規範之不完備,再加上各式不公平定型化約款之擬定及傳統保守見解之採行,以致學理及實務上對於相關議題之處理,未能進一步突破並跟隨工程實務運作上當事人實際之需求。基於此課題攸關工程實務上當事人義務及責任關係之釐清,具有探討之重要實益,是以本文乃分別以工程契約之性質與工程契約風險分配之概念為研究之出發點,嘗試推導出當事人間較為合理之風險分配原則,同時就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行為之內容、性質及法律效果,分析比較我國與德國法制及契約實務運作中相關規範與制度之異同或優劣,藉以釐清定作人協力義務相關規定與其他法律制度間之關係,而透過此種分析與思辨之過程,應可進一步證立工程契約中當事人合作概念之重要性。
其次,本文將整合學理上相關論述,為定作人協力行為之案例類型提供一較為合適之檢驗標準,並以實務上常見之紛爭類型作為討論依據,針對案例事實予以類型化,釐清主要爭點,同時佐以本文之研究成果,逐一檢視個案中法院對於協力義務之定性是否妥適,並分析當事人間可能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或條款之約定,是否呼應本文對於工程契約風險分配及法律效果部分闡述之原則,進而引入定型化約款管制理論,對於個案中當事人間偏離之權利義務或風險分配約定予以調整,以期作為未來實務處理相關爭議之參考。最末,本文將綜合全篇之說明,嘗試對現行規範提出可行之修正建議,期能不僅有助於當事人間紛爭之解決,更希冀我國工程契約法制得以朝向更健全的方向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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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際規範FIDIC標準契約條款論我國工程保險—以保險責任期間為重心林幸頎, Lin, Hsing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係以工程風險及我國工程保險之現況與發展作為基礎,先予敘明目前當代工程保險的起源與趨勢,鑒古知今,推論出工程保險應回歸以安全檢查與損害防阻作為思考核心,並強調工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進而有發展工程界與保險界聯合行動模式之可能性,使工程從策劃階段即獲得風險管理,而保險人亦得依保險法第九十六條以下之規定,於施工過程中介入安全檢查措施,共同防範出險。
再者,就工程保險之本質以言,應強調工程保險係屬於損失填補保險,故於處理相關實務爭議時,必須考量到工程保險應受到損失填補原則之限制。且因工程保險係採取全險保單的方式為之,是以,本文認為應得參酌美國立法例,而特別強調保險利益有無之判斷。
此外,現今工程保險實務上所面臨之諸多爭議,實得以「保險責任期間」作為軸心而貫穿之。即本文認為,應辨明保險期間並非完全等同於保險責任期間,而於探究保險人是否應負理賠責任時,其重點之一應係在於保險責任期間是否開始、終止或延長。對此,本文認為,應可從下列幾個主要之面向加以觀察:一者,若自工程契約之關係以論,首須探討者,係民法相關概念(如交付、受領)與工程實務上所使用之「啟用」、「接管」、「驗收」之概念是否相同?有無歧異之處?更為重要者,係工程風險究應如何合理分配?二者,若自工程保險契約之角度以觀,則需分析保險契約所承保的危險是否增加?保險利益是否變動?具權威性之地位,而被譽為工程契約「聖經」的國際規範FIDIC標準契約條款之相關內容為何?
本文認為,由於判斷工程保險契約時往往將受到工程契約內容之影響,而工程契約又多係由定作人一方所主導擬定,故而在判定保險人是否應依工程保險契約負擔理賠責任時,毋寧應本著公平合理之精神,配合工程慣例,從工程契約、工程保險契約所關涉之定作人、承攬人,以及保險人三方關係而為綜合審酌認定。換言之,不應使業主人有機會利用工程契約之約定,而將本應由業主承擔之風險移轉至承包商一方,進而間接地影響保險人應否理賠之判斷。
歸納以言,本文認為,我國工程保險實務爭議的解決方向,應以保險責任期間作為保險人是否需予理賠的主要判斷基準之一;再者,並應認知到工程保險本質上係屬於損失填補保險,而需受到損失填補原則之限制;另參酌美國立法例,需強調工程保險之保險利益有無之判斷;又於配合我國國情之前提下,應得適時適度地引進國際規範FIDIC標準契約條款之相關內容,以使我國與國際之接軌能更為緊密切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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