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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中承包商瑕疵擔保責任相關問題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Undertaker's Defect Warranty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蔡育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中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民法之承攬契約。而依民法第492條之規定,承攬人就所完成之工作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本文係以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中心,並就工程契約中可能涉及之相關問題為探討。本文之重點為:首先就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為論述,並於其中輔以工程契約中相關爭議,以求就瑕疵擔保責任為整體性之認識;次就工程契約履約標的之瑕疵存在時點分別討論,區分各個工程履約階段,認為工作物之瑕疵於工程完工、工程驗收階段,及驗收合格後之法律效果應分別而論。其中主要涉及工程瑕疵與完工之認定,本文認為二者應分別而論,工作之暇疵與完工係屬二事,應採用英美法中實質完工之見解;而就工程驗收合格後對瑕疵擔保責任之影響,則認為工程驗收合格並不會因此而免除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責任,在工程驗收期間潛在不易察覺之部分,或必須經過一段時間之運作始能發現之瑕疵,在瑕疵發見期間內發現,承包商仍應依民法負瑕疵擔保責任。另關於工作物存有瑕疵時,定作人可否以承攬人尚未修補瑕疵而拒付報酬之問題,本文認為,工程契約之業主於驗收合格後即應依規定及契約約定給付報酬,業主就工作物之瑕疵應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或保固之相關約定,不得逕予拒付報酬。後就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工程保固責任間為比較,本文從二者之差異及工程契約之實務,認為二者屬不同之請求權,採自由競合之方式,業主得採有利者或併同行使。最後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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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驗收前爭議問題研究-以風險分配為中心

薛全晉, Hsueh, Chuan Ch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係具特殊性質之承攬契約,而工程契約之開工、完工、驗收進程中,可能遭遇不同之風險事件,故本文先於第二章對工程契約之開工、完工、驗收及後續保固期間之意義及相關爭議為概略性之論述。 其次,於第三章先以一般承攬契約之風險分配為出發,就承攬契約之危險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及定作人協力義務為概述,而在工程契約之風險分配原則上,採用「優勢風險承擔人原則」作為立論基礎,認為工程契約之風險應由對風險較具「預見能力」、「控制能力」及「規避能力」者承擔;進而就工程進程中不同階段可能遭遇之風險事件,建構可能之風險分配原則,並探究工程契約中常見「棄權條款」,包含工期展延、物價調整及權利行使期間等棄權條款,是否與合理之工程風險分配原則相符;另本文就工程保險契約制度為簡要之說明,並論述工程保險在工程實務中之地位,而將工程保險契約認定為工程契約分散風險之重要機制。 於第四章,特別針對國內論者甚少討論之「完工後驗收前」期間之實務爭議為判決整理及評析,而以本文建構之風險分配藍圖,對包含完工後驗收前之先行使用、減價驗收、部分驗收、試運轉及第三人侵權等爭議問題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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