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3
  • 3
  • Tagged with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2
  • 2
  • 2
  • 2
  • 2
  • 2
  • 2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最高法院預售屋交易糾紛判決之類型化研究

吳依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之研究方法係由最高法院近年來關於預售屋交易糾紛之判決中,歸納並分析最高法院對於此一糾紛適用法律之見解。購屋者與建商間簽訂之預售屋交易契約,最高法院向來均依民法中關於買賣之規定來處理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購屋者依約有先行繳付期款之義務,而房屋復需嗣興建完工後始得成為獨立之權利客體,而使建商得以履行其契約上之義務,因之對購屋者而言,其係信賴建商之信用而與之簽約並先為給付。 預售屋交易中,為銷售尚未興建之房屋,建商結合因應預售屋交易制度而生之代銷公司,以大量精美文宣、廣告、樣品屋等,吸引潛在交易相對人之注意進而與之訂約。締約時既無實物可供參酌,購屋者實以建商所提出之各種廣告為與之締約之基礎。惟因廣告之內容之誇大不實或文字界線模糊,而於嗣後生交易標的物有否合於契約約定之爭議,建商多以廣告乃要約之引誘、僅供參考等詞意圖卸責。本文亦討論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廣告之規範,並且探討最高法院之判決中,如何依個案締約之狀況,認為廣告得以雙方合意之基礎而成為契約之內容,及如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之相關規定。並討論常見糾紛中之建商所擬訂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例如修改權保留條款、面積之解釋方式、沒收已付價金作為違約金條款及工期約定之條款。以及在房屋有物之瑕疵時,購屋者有何等權利及如何行使。
2

附隨義務於實務上之最新發展-以最高法院96年至100年相關判決為中心

郭思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附隨義務」雖未明文見於我國民法典,惟已在民事契約法領域確立,其類型及內涵藉由漸增之法院裁判日益形成。是故,本文欲透過實務見解之彙整與分析,說明附隨義務之定義、法律效果及各類契約之附隨義務具體型態與內容。   本文將簡要介紹附隨義務之上位概念-誠信原則(詳第一章)與附隨義務基本理論及違反附隨義務之法律效果後(詳第二章),再分析近年來最高法院及相關聯判決中,買賣契約、委任契約或類似委任契約及承攬契約中所發展之附隨義務態樣,以及法院於案件裁判心證形成之要素(詳第三章至第五章),以期提供法律適用上之參考。
3

工程契約中承包商瑕疵擔保責任相關問題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Undertaker's Defect Warranty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蔡育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程契約中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民法之承攬契約。而依民法第492條之規定,承攬人就所完成之工作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本文係以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中心,並就工程契約中可能涉及之相關問題為探討。本文之重點為:首先就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為論述,並於其中輔以工程契約中相關爭議,以求就瑕疵擔保責任為整體性之認識;次就工程契約履約標的之瑕疵存在時點分別討論,區分各個工程履約階段,認為工作物之瑕疵於工程完工、工程驗收階段,及驗收合格後之法律效果應分別而論。其中主要涉及工程瑕疵與完工之認定,本文認為二者應分別而論,工作之暇疵與完工係屬二事,應採用英美法中實質完工之見解;而就工程驗收合格後對瑕疵擔保責任之影響,則認為工程驗收合格並不會因此而免除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責任,在工程驗收期間潛在不易察覺之部分,或必須經過一段時間之運作始能發現之瑕疵,在瑕疵發見期間內發現,承包商仍應依民法負瑕疵擔保責任。另關於工作物存有瑕疵時,定作人可否以承攬人尚未修補瑕疵而拒付報酬之問題,本文認為,工程契約之業主於驗收合格後即應依規定及契約約定給付報酬,業主就工作物之瑕疵應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或保固之相關約定,不得逕予拒付報酬。後就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工程保固責任間為比較,本文從二者之差異及工程契約之實務,認為二者屬不同之請求權,採自由競合之方式,業主得採有利者或併同行使。最後為本文之結論。

Page generated in 0.014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