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附隨義務於實務上之最新發展-以最高法院96年至100年相關判決為中心郭思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附隨義務」雖未明文見於我國民法典,惟已在民事契約法領域確立,其類型及內涵藉由漸增之法院裁判日益形成。是故,本文欲透過實務見解之彙整與分析,說明附隨義務之定義、法律效果及各類契約之附隨義務具體型態與內容。
本文將簡要介紹附隨義務之上位概念-誠信原則(詳第一章)與附隨義務基本理論及違反附隨義務之法律效果後(詳第二章),再分析近年來最高法院及相關聯判決中,買賣契約、委任契約或類似委任契約及承攬契約中所發展之附隨義務態樣,以及法院於案件裁判心證形成之要素(詳第三章至第五章),以期提供法律適用上之參考。
|
2 |
不動產仲介契約爭議問題之研究 / The Study of Disputes about the Real Estate Contract蔡佳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仲介契約在不動產買賣上應用十分廣泛,惟並非我國民法規範之典型契約,應如何適用民法典型契約之相關規定產生許多爭議。首要問題是仲介契約之性質與類型為何,本文將比較仲介契約與居間契約之特點後,認為仲介契約原則上核心範圍係屬居間契約。
其次,仲介人處於買賣交易雙方間將產生利益衝突,而仲介契約中有兩種類型的利益衝突:其一是仲介人處於賣方、買方間,買賣雙方因為契約角色的對立所產生的利益衝突,連帶影響仲介人對於買賣雙方所應負之行為義務,此點在仲介人同時為買賣雙方委託、代理時更顯嚴重;其二是仲介人如以企業經營者之角色,為確保報酬請求權的實現,預先擬定仲介契約條款,因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地位不對等而產生之利益衝突。在仲介人處於賣方、買方間而面對之利益衝突部分,本文以忠實義務角度切入,確認仲介人之行為準則,並希望透過仲介人所負之調查及報告義務,減少仲介人立於交易間面對雙方而生之利益衝突。而民法本於誠信原則即可推導出附隨義務的存在,忠實義務與附隨義務雖是二種不同法系所衍生,內涵卻非截然不同。忠實義務在我國民法上雖未明文規定,但可透過我國民法第148條關於誠信原則之規範而具體實現於契約之附隨義務中,而在我國民法上覓得適用依據。
而在仲介人以企業經營者之身分,預先擬定仲介契約條款時,首先須仲介契約是否適用消保法。其次則須注意與仲介人之報酬請求權直接相關之直接交易禁止約款、違約視為完成交易約款以及朋分解約定金約款之效力為何。除此之外,斡旋金制度即屬為因應仲介人為確保報酬請求權之需求而衍生出之制度。但斡旋金之性質與效力在實務與學說上皆有爭議,且其與要約書制度之比較,亦值討論。
除此之外,賣方與買方因為不動產買賣契約發生糾紛,且仲介人就此糾紛亦有涉入時,賣方與仲介人之責任牽涉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與民法之關係。又於賣方與仲介人均需對買方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之情況下,二人所負是否為連帶債務,實有討論之空間。
|
3 |
工程界面整合協調義務之研究—以施工界面管理為核心 / The study of duty of engineering interface integration and coordination - focusing on the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interface林育祺, Lin, Yu Ch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各類產業之快速發展,服務於各產業之建築與設施工程,規模愈為龐大,功能亦愈趨複雜,為使各類建築或設施能滿足業主需求及發揮應有的功能,建設過程需有越來越多專業廠商的投入,不論於設計或施工階段皆然,諸如建築、結構、給水、排水、電力、空調、消防、弱電、電梯及裝修等各項專業工程,特殊的建築或設施工程需要特殊的專業承商加入。因此工程專案執行中,經常發生多個平行之施工承商先後或同時進行施工的情形,使得各承商間存有相互協調與彼此配合之緊密關係,而當其中任一承商發生延誤或錯誤的情形時,均可能造成其他承商之延遲、破壞或重工而產生延誤或損失。由於各承商彼此間並無契約關係存在,為使各承商之工程界面得以順利且妥善的進行,有賴業主、承商與關連承商間充分協調與配合,因此業主與承商對於工程界面整合工作所應承擔之義務與責任應有妥善的安排,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工程方得以順利進行如期完成。
實務對於工程界面協調工作等各種有賴業主協力行為之事項,多數見解認為應適用民法第507條定作人協力行為之規定,然而由於工程實務上需透過業主協力事項之性質並非同屬一類,若單以民法第507條解釋所有現象,則與工程實務產生落差,而造成許多難以執行的情況;並且由於國內工程案件屬於買方市場,業主擁有較高之談判地位,契約條款多半係由業主預先擬具,因此難以期待業主於契約中賦予本身更多責任之約定,在法院實務見解執意要以契約具有明文約定始將業主協力行為解釋為真正義務之見解下,實難化解工程執行所面臨之困境,因此確有重新檢討定作人協力行為法律性質之認定基準,透過契約解釋予以補充目前法律規定所不足以適用的情況。而實務上最常發生因關連廠商因素導致工程延誤或錯誤之情況,卻常因缺乏合理的風險分配條款或未能清楚載明責任之歸屬,導致工程爭議頻生,因此有必要透過風險分析探討發生原因,並規劃適當之風險分配機制,將風險分配予具有優勢風險承擔能力的一方,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雙方之權義及達到契約執行之最佳效益。
本研究以實務案例點出常見工程界面整合協調實務上常見之爭議課題,並透過工程風險分配原則與實務操作模式之研究,解析契約雙方風險承擔能力及最適風險分配之安排;透過定作人協力行為之研究,分析定作人應負擔之義務與責任;最後藉由國內外常見工程契約範本之比較分析,針對工程界面整合協調工作發生可歸責承商、可歸責業主及不可歸責雙方等情況進行探討並提出建議。希望借由本研究能作為工程及法律界對於工程界面之責任型態有更正確的認識,以期降低工程爭議及提昇執行效益。
|
Page generated in 0.0204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