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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財產稅評價制度公平性之探討 / On the Degree of Property Tax Assessment Inquity in China黃朝琴, Ha, Cha G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了瞭解是否由於評價制度的累退偏差而使我國財產稅累退現象更為嚴重,本文利用Paglin and Fogarty (1972)發展之方法來測度財產稅垂直不公平和水平不公平。其假設完全公平情況下,評定價值對市場價格應是一致性,即評定價值與市場價格要維持一定百分比;當評定價值與市場價格未保持一定比例而導致垂直不公平時,其增減可用1-(b<sub>e</sub>/b<sub>i</sub>)來衡量,而S<sub>y</sub>/AV乃估計水平不公平係數,即市場價格與評定價值未完全相關性,使相同價值之財產卻支付不同稅負。因此,便可利用上述評定價值與市場價格的離散程度來衡量不公平情形。
有關實證資料係以民國79年至82年臺北市大安區實際買賣資料為基礎,並配合稅捐機關的課稅資料做迴歸分析。實證結果發現財產市價愈高者,其評定價值佔市價之比例反而比市價較低者之財產為低,以至隨著市價上升,有效稅率反而下降。並且同樣價值的財產支付不同稅負的水平不公平情形相當嚴重。再利用法院拍賣價格來衡量房屋類型和區位其評價/市價之差異,結果新興郊區和一樓其比值最低,顯示往往因地區及房屋類型之不同而有不同評價標準。
從以上分析結果顯見評價與市價脫節之事實,是造成我國財產稅不公平原因之一,若是冀望財產稅能發揮平衡社會財富的功能,應儘速建立一套完整、合理的評價制度,使財產稅的稅基合理化,以促進稅制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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