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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之探討:以阿里山鄉茶山村和山美村為例

林大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以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茶山村二村不同發展模式,探討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找出適合於原住民部落之發展模式,讓原鄉生活的原住民尋得一定的經濟來源,根本解決部落年青人流落在外及居高不下的失業問題的困境,也印證部落經濟發展時原生知識的發揮及以文化為根基多元發展的重要。 本研究係以阿里山鄉茶山村及山美村作為研究對象,多次田野調查,分析茶山及山美二部落的概況、部落經濟環境、地理條件及各自發展之目標。茶山村以融合鄒族、布農族及漢人文化為基礎,以部落公園化為方向,發展獨特文化的民宿村,也成功爭取到不少的政府補助款,對於部落各方面的發展溢注甚多;山美村以其優勢的地理環境及鄒族傳統的封溪、護魚等理念為根基,結合媒體的宣傳包裝,成功打響了達娜伊谷自然生態保育公園的名號,並藉由推廣達娜伊谷園區的觀光過程中,進而使鄒族文化傳承得以延續,並促使部落更加的團結。 本研究結論及建議:加強阿里山鄉茶山村及山美村並加入位其部落之間的新美村之合作,引導新美村發展部落特色,形成一個文化觀光線;適當評估財政狀況及需求彈性並依其環境評估可容納之適當的人數,不隨便降低價格使其超過環境可容範圍,也勿輕易調高價錢使觀光客止步;善加利用小社地位加入各族群之文化,創造屬於自己部落之特色,使部落經濟可更彈性發展;政府單位補助配合部落形態改變補助方式,跳脫以村里行政單位為補助對象,應以顧及當地傳統與文化,讓部落發展得到最佳之助力而非阻力;以永續發展為目標規劃發展之方向,若過度遷就觀光客的需求而忽略部落自身文化及傳統,將喪失部落之獨特性,部落要以多元發展為部落經濟發展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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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族傳統的地權結構與轉化過程-以阿里山達邦社的發展為中心 / Structure and Change in Tsou s Traditional Land Ownership

邱國民, Chiu, Gwo M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地權結構的私有化是任何法治國家建立與資本主義化的基礎工程。然而對於台灣原住民族而言,卻是在被殖民的情境下完成的,如何去殖民色彩以及重建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事控,便是累次「還我土地運動」最主要的動員目標。本論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希望藉由鄒族地權結構轉化的歷史過程,來了解國家與台灣原住民族關係的進程,尤其是有關土地財產權的執行過程;從而了解原住民自發性的還我土地運動,以便釐清這種關係糾葛的結果。因此從土地所有權的本質性探討,則是解決日益紛擾的原漠地權問題必經之途徑,本文第二章即是從鄒族傳統地權的內在結構,展開此一課題的論述。   「缺乏土地財產權」的觀念,是一般人對原住民族的基本認識,從社會文化的脈絡來理解,則可以澄清這個錯誤的刻板印象。地權制度原本就是國家或社會內對於土地利用和佔有的權利關係,它可以是國有制、公有與私有並存抑或是全為私有制。鄒族對於土地所有權的建立,主要是依據先佔原則來作為社會的規範,獵場、漁區、耕地與住地均是按此原則運作。以氏族為所有權之主體,執行管理與分配的共享性社會價值觀。居於大社宗家的氏族長老,往往由有能力者並且通曉社會規範的族人擔任,來管理氏族土地。在山田燒墾為主、漁獵為輔的經濟生活中,尚能與自然生態環境維持精巧性的平衡關係,然而,就在國家權力介入後,從而主導了鄒族傳統地權結構轉化為私有制的結果來。   鄒族地權結構的轉化,是本文第三章所要論述的主題。其導致變遷的主要動力來源是政治經濟的外力;而生產方式的改變則是變遷的機制所在。本文認為日本殖民統治的中晚期,時間約在一九三○年代左右,一方面因為與山田燒墾截然不同的生產方式--水稻耕作的引入,使得游耕方式逐漸地轉為定耕方式,衝擊原來氏族所有的地權結構之觀念;另一方面則是政府有計劃的規劃與執行私有財產權的結果。如此一來,政府得以「合法化」取得台灣廣大的山林資源,日據時期的高砂族保留地與光復後的山地保留地都顯露出這樣的目的與意義。在邁向全球資本主義化的浪潮裡,以及聯合國更加重視全球原住民族對土地的傳統權益之際,再加上原住民自我權益的覺醒,再再都促使政府必須重新思考在台灣的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問題。   總之,經過本文對鄒族傳統地權結構轉化的了解,所提出的個人意見是,近程目標須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遠程則希望對於原住民的居住地,能夠實踐民族自治區的理想,如此不僅擺脫過去同化的政策,建立尊重多元文化共存共相融的理念,也符應了一九九三年聯合國所提出新階段的國家與原住民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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