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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衝擊下的金融中介活動葉又菁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著眼於「無法在任意時點,利用不同經濟個體進行避險」的總體衝擊,
以「經濟個體的終生消費流量平滑化」為目標貫穿全文,探討金融中介活動所扮演的角色。全文包含兩部分。
第一部分,假設經濟體系的風險性資產總量固定且產出每期波動,是總體衝擊的來源。本文認為金融中介在累積利潤的同時,也建立了為經濟個體提供總體衝擊緩衝機制的能力;中介的利潤空間、獨占力量及契約內容共同影響總體風險分攤的運作。而金融中介與直接金融交易二者的風險分攤功能彼此互補,並非相互競爭。此外,政府應適當規範金融中介的市場結構,避免金融中介擁有過大或不足的獨占力量,進而引導中介提供福利水準較高的金融契約。
第二部分,進一步考慮將資源投入安全性與風險性生產技術的投資決策。本文認為在「經濟個體面臨個別流動性風險、且缺乏流動性的長期生產技術屬於風險性投資」的情況下,跨世代金融中介可以利用股權形式的金融契約,吸引每期新世代經濟個體參與,使當期既存中年世代參與者的風險配置效率藉由新存款的挹注而獲得改善、減緩產出波動與個人流動性需求不確定對經濟個體終生消費配置的衝擊。新世代經濟個體參與跨代中介機制不僅可與中年世代共享經濟繁榮的好處,提升事前期望效用;並且亦延續中介既有的經營策略,繼續從事跨世代金融中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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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藥產業創新核價模式 / Innovative Pricing Model in Pharmaceutical Industry王宥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醫療科技的進步以及人口老化造成各國政府對於健康支出越來越高,導致財務上的壓力;很多創新的藥品因為研發成本高或是病人族群太少所以價格高昂。醫療保險也因為財務衝擊過大而無法給付,最後演變成醫療的需要無法被完全滿足。
因此藥品公司採用創新核價模式,透過分擔財務上風險來降低交易成本,近年來更有藥品公司與保險公司或政府簽訂契約,以分擔治療結果上的風險來降低市場進入障礙。
本篇論文嘗試以新制度經濟學交易成本理論,初探製藥產業為了降低市場進入障礙採用創新核價模式的可行性。透過文獻整理、外在環境與兩個個案分析發現,創新核價/給付模式提供政府與藥品公司足夠的誘因,讓雙方願意坐下來協商雙方都可接受的可能性。
因此,創新核價/給付模式確實能有效降低市場進入障礙,提高新藥的可近性。適合採用創新核價模式的產品通常有以下三個共同特點:交易頻率相對較低,單價高或財務衝擊大,有明確的審查依據並能取得客觀可靠的資訊。台灣目前已有產品部份採用創新核價/給付模式。
不確定性是影響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事實上台灣也有越來越多的創新核價/給付模式用來增加市場可近性,除了個案所提的價量協議合約以外,事實上健保局早就將以成效為基礎給付的創新核價/給付模式隱身在給付規定中。未來,創新核價/給付模式除了財務上的風險分攤以外,依實證發展給付(coverage with evidence development, CED)模式或許會成為下一個發展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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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經濟學三篇論文 / Three Essays on Public Economics許耕維, Hsu,Keng-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篇文章係利用Meltzer and Richard (1981)所建構之中位數投票者模型,衡量政府進行所得重分配產生公共基金邊際成本大小。有別於過去研究公共基金邊際成本的文獻,假設租稅制度之現況為任意的或是在最適的均衡下,文章的主要貢獻在利用現存租稅制度本身代表著一個政治均衡的前題,推導出公共基金邊際成本之公式,故可以視為是將實證經濟學的特性應用在規範經濟學的領域之研究。有趣的是公式中以標準化後平均所得與中位數所得差距所衡量的所得不均度,可以用來衡量租稅的效率損失及重分配水準是否足夠。
第二篇文章係利用 Laffont and Tirole(1986)的最適廠商管制機制模型,加入Raith(2003)誘因給付契約模型,建構較符合實際社會狀況的雙層不完全資訊模型。文章的貢獻在發現廠商最適管制機制,除Laffont and Tirole(1986)指出受廠商工作努力誘因及資訊淨租之影響外,還受到員工風險厭惡程度、生產成本風險及工作努力邊際負效用增加速度等因素的影響。當生產成本風險愈高,或是員工風險厭惡程度愈大及工作努力邊際效用增加速度愈快,使得廠商與員工間道德冒險的成本愈大時,廠商最適管制機制愈偏向成本加成契約,而非Laffont and Tirole(1986)指出偏向固定價格契約。此結論可廣泛應用於包括國防採購、政府部門與公有、公用事業之管控等問題,例如,航太、軍火、高速鐵路等生產成本風險較高產業,廠商最適管制機制愈偏向成本加成契約;但電力、自來水等生產成本風險較低產業,廠商最適管制機制愈偏向固定價格契約。
第三篇文章討論過去文獻未分析的廠商最適利潤稅問題。廠商的實際利潤除有生產技術的差異外,還受員工工作努力及隨機變數等因素的影響。一方面,政府僅能觀察廠商事後利潤,並無法觀察其生產技術差異;另一方面,廠商也無法觀察員工工作努力及隨機變數等,兩者均存在不完全資訊的問題,因此,建構政府與廠商之間,以及廠商與員工之間的雙層不完全資訊架構,分析不同生產技術廠商的最適利潤稅對逆選擇、道德冒險及風險分攤的影響,是一個有趣且重要的課題。
本篇發現廠商最適利潤稅有兩種情況,當政府觀察廠商事後利潤不會產生替代效果下,應課徵定額稅(lump-sum taxes);除此之外,若存在逆選擇的問題,透過模擬數值分析結果發現,廠商最適利潤稅邊際稅率與員工風險厭惡程度及生產風險成正比。此外,隨著廠商生產技術愈高,利潤稅邊際稅率則逐漸下降,而且廠商生產技術愈高,不同風險厭惡程度及風險下的利潤稅邊際稅率差異也逐漸減少。
當生產技術分配為柏拉圖(Pareto)分配時,最適廠商利潤稅邊際稅率較均等(Uniform)分配及對數常態(Lognormal)分配為低。當工作努力邊際效用與工作努力間為凸函數時,最適廠商利潤稅邊際稅率較兩者間為線性函數時為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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