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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我國委員會決議送交黨團協商因素之研究 / Party Negotiation or Not: Decision Making in Committees王北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第四屆起法制化的協商制度將國會從多數決原則帶往以黨團為單位,直到第二波國會改革賦予委員會決議是否將議案送交黨團協商的權力,企圖解決第四屆委員會功能被黨團協商機制架空的情形。然而,本研究檢視第五屆與第六屆由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的提案,發現仍有合計48.1%被委員會送交黨團協商。本文的研究問題即在探討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是受到哪些因素影響?如何做出決議?席次多寡不同的政黨是否對於送不送協商有不同的態度?
本研究認為,政黨在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上具有影響力,其中又以小黨的態度最為關鍵。相較於小黨在院會多數決原則下的弱勢,透過黨團協商小黨能夠發揮數倍於自己席次比例的影響力。小黨將其他政黨的提案送交黨團協商來達成阻絕的目的,或者透過交換的方式來讓自己的提案能完成協商。小黨偏好黨團協商此審議進程,藉由黨團協商機制小黨對自己的偏好的提案有正面的議題設定能力,同時阻絕其他政黨的提案,即負面的議題設定,因此小黨會企圖使委員會做出將提案送交黨團協商的決議。小黨得透過黨籍委員以及所屬的召集委員促使委員會做出將提案送交小黨偏好的審議進程的決議,即送交黨團協商。
本研究蒐集第五屆、第六屆所有達到委員會決議是否送協商的審議進程的提案,研究結果發現小黨確實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除此之外,委員會屬性包含委員會專業程度、決議會期以及提案屬性包含有無對案、提案內容、提案規模、是否屬技術性提案也會影響委員會決議是否送交黨團協商。
關鍵詞:黨團協商、委員會、小黨、召集委員、議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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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後立法院黨團組織運作之研究-以中國國民黨為例 / The Operations of Party Organization Within The Legislative Yuan Since 2000:The Case Of The Kuomintang楊超, Yang, cha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台執政長達五十幾年的中國國民黨,於民國八十九年總統選舉中失敗,造成台灣政治史上首次的政黨輪替,朝野互換的結果,國會的政治生態除了產生重大的變化,各黨黨團組織與運作,也發生明顯的轉變。這其中又以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變化最大,為求對國民黨黨團組織與運作有進一步瞭解,本研究所要探討的是政黨輪替後,國民黨黨團組織結構、黨團運作、領導制度與紀律維護等四大面向。
本研究中,先由黨團制度、黨政關係談起,闡述黨團幹部組織、領導與運作,以及國民黨黨團現行制度的相關規定與運作的缺失,提出強化國民黨黨團組織變革的建議,俾提昇黨團整體運作的效率,以供立法院各黨團組織與運作改善的參考。
基於以上的認知,所獲致的研究成果有:一、國民黨黨團歷史較悠久、但規模與制度較龐雜。二、政黨輪替後,黨團自主性較高。三、黨團在黨中央決策位階上,扮演重要的角色 。四、黨團領導制度會出現雙頭馬車現象。五、黨團領導有爬梯現象,但黨團幹部資深程度較低。六、黨團在協調區域選區的委員和不分區委員參加各委員會時,會要求不分區委員禮讓。七、黨紀約束力不強。另因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制度,已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鑑於席次減半後,黨團運作勢必加強,此選舉制度的改變對於國民黨黨團在國會內的角色與運作有何影響,則有待後續研究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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