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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政府負擔補助比例問題之研究林秀美, LIN HSIU 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體系之重要一環,台閩地區社會保險制度之發展,至今已四十餘年,保險之給付項目與範圍亦不斷擴充,誠為台灣地區目前社會安全體系最重要之一環。觀察我國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如公、勞、農保及全民健康保險等,政府介入負擔的程度因不同職業、身份對象而有差異,另按不同被保險人對象規定有單獨或有二級或三級政府共同負擔,且各級政府間補助比例亦有不同規定。本研究希望能藉由相關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瞭解各級政府對我國目前各主要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之財務負擔情況,並從學理面說明政府介入補助負擔程度之適當性及各級政府共同分擔比例之公平、合理性。
本研究除配合學理上之探討,並依據我國目前各社會保險之相關法規規定及統計資料加以分析,檢討發現:
一、 在學理上,政府對社會保險的適當補助比例問題之探討,亦即反映 社會保險在純保險與純福利之間的取捨,也就是從社會保險財源籌措與政府的責任角色去考量取決。
二、 從效率面或所得重分配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險事項之規劃、補助之幅度及財源之籌措應為中央政府之職責,應由中央政府來負擔;但地方分權並不是完全獨立於中央的地方主權,地方政府亦有配合中央政策之責任,另就社會保險事項所產生之受益範圍大小來看,可能具有地域性及利益遞減性,故某種程度上除由中央政府來主導規劃並負擔補助財源外,仍可由地方政府負擔補助經費,以落實地方政府經費以受益原則分擔之精神。
三、 依「政府負擔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情況」資料顯示,近年來的變化有明顯成長之趨勢,我國各級政府整體補助比例從八十三年的1.5%,逐年成長至八十六年的5.3%。
四、 由「政府對各項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情況」資料顯示,目前存在各社會保險間之不同補助比例係依職業別來分類且差異性大,似缺乏適當之理論依據,應重新選擇補助比例之標準,理論上而言「所得」應為一較公平而客觀之指標。
五、 依「各級政府對各社會保險負擔保費補助比例」資料顯示,關於「勞工保險」之補助,以往年度中央政府之補助占支出之比例相較於地方(省市 )政府之比例為輕,又省市政府間之補助占支出之比例又有差異性存在。勞工保險之適用範圍對象具有全國性,且政府對其補助有所得重分配之政策目的,中央政府相對補助占支出之比例較省市政府為輕,不盡合理;「公務人員保險」部份基於公教人員屬地方政府之編制人員,故由各級政府負擔保費支出應屬合理;「農民健康保險」方面雖規定中央政府之負擔比例高於地方政府,但由統計資料顯示,地方政府相較於中央政府在補助占支出比例上之負擔仍為較高;而各地方政府間 ( 尤其是縣市政府間 ) 的負擔補助占支出之比例因各地方政府的財源情況而有頗大差異,並造成農業縣市(如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屏東縣等)相對負擔較重;至於「全民健康保險」,因其各類目之保險對象亦以公保、勞保、農保、軍保、低收入者及其他被保險人等為分類標準,故承襲原有保險制度之因素,造成原存在於勞、農保中之各級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不合理情況亦存在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中,又依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欠繳保費率高達37.14%(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底止),尤其是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縣,在其財源情況相對較其他縣市拮据下,欠費情況嚴重,似有貧者越貧之不合理情形。
六、 由以上的檢討分析得知,對於勞保、農保及全民健保現行規定各級政府負擔補助之情況應加以修正,若考量政策施行具有全國一致性、所得重分配及外部性等因素,則應由中央政府擔負主要之補助責任;但在受益原則下,則可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保費補助。地方政府之負擔在受益原則與普遍原則考量下,可按各地方行政區人口數來決定分擔比例之標準。
根據上述分析,提出建議如下:
一、 在自助互助原則及比照歐美各國近年來已驚覺福利發展之政府財務責任應減輕情況下,目前我國政府社會保險支出佔政府實質支出比例約為 6% ,尚屬合理。惟我國目前仍屬開發中國家,對於即將實施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應適當控制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政負擔,以避免產生對其他支出項目之排擠效果。
二、 針對「政府對各社會保險依被保險人職業別不同而給予不同補助比例」之情形,建議最佳方式為改以所得作為補助分類標準;或可採次佳方式,藉由補助比例之重新規劃來導正,本文建議先將目前繁雜的補助比例予以簡化,且同一保險制度不因被保險人職業不同而有不同補助比例(各社會保險之政府負擔建議比例列示如表5-4)。
三、基於學理上之探討及考量目前省府已精簡,本文針對「各級政府對各項社會保險負擔保費補助比例」情況建議三方案,在方案一下(詳表5-11),改由中央政府來負擔對各項社會保險補助之責任。但考量中央政府財務負擔衝擊可能過大,及考量地方政府經費以受益原則分擔之精神,進而提出建議方案二及建議方案三( 詳表5-11 ),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共同負擔補助,其補助比例之分配可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稅收比例( 7 : 3)來分配或將原中央及省市政府負擔之部分改為全由中央政府負擔而其餘則由地方政府來負擔;又考量各地方政府因產業結構不同及財源懸殊之差異,建議各地方政府間之負擔補助比例按各行政區人口數之比例來分配。依據八十六年數據資料訂定此三建議方案之補助支出比例(詳表 5-12),可改善各級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之不合理情況;而建議方案二使各縣市政府負擔比例提高,但直轄市政府負擔比例則有減輕現象,配套措施應通盤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關於統籌分配款之分配,並由中央以統籌分配款或補助款之方式來改善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間之財政不均情況。
目錄
第一章 續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內容 2
第三節 研究架構 3
第四節 研究限制 5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用政府分擔理論 6
第一節 分擔緣由及其優缺點 6
第二節 政府分擔補助之財政福利理念 13
第三節 政府分擔社會保險費用種類 16
第四節 政府負擔保險費用之歸宿問題 17
第五節 各級政府分擔補助之理論分析 20
第三章 各國社會保險費用政府負擔情況 27
第一節 社會福利型國家 28
第二節 社會保險型國家 31
第三節 總結 37
第四章 我國各級政府社會保險費用負擔之分析 42
第一節 法令規定 42
第二節 數據分析 50
第三節 檢討 69
第五章 我國社會保險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之建議 79
第一節 政府負擔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 79
第二節 各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保費補助比例 83
第三節 各社會保險保費補助各級政府分擔比例 87
第六章 結論 109
參考文獻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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