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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政府補助收入影響因素之實證研究 / Determinants of Government Subsidies in Nonprofit Organizations:An Empirical Study黃存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是以「台灣公益團體自律聯盟」40家會員為研究對象,2007年與2008年為研究期間,採用落後一期的解釋變數,並利用Tobit模型來探討哪些非營利組織的特性變數會影響其政府補助收入的多寡。本文分組織財務特性與組織自身特性二個構面來分析。組織財務特性的實證結果為:捐款收入與資本適足性對於政府資金挹注具有顯著的負面效果;組織服務效率對於政府資金挹注具有顯著的正面效果;而商業收入與政府補助收入之間呈現不顯著的反向關聯性;行政管理成本與政府補助收入呈不顯著的正向關聯性。由組織自身特性實證結果發現:組織宗旨及組織規模對於政府經費補助有顯著的正面影響效果;組織年齡對於政府經費補助有顯著的負面影響效果;而組織區位、企業資助成立者則與政府經費補助之間呈現無顯著的正向關聯性;組織服務範圍與政府經費補助之間呈現無顯著的反向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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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藝文型非營利組織之決定因素-以臺北市文化局補助為例 / The determinations of government subsidy to nonprofit organizations黃怡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欲探討政府補助非營利組織之影響因素。政府補助對非營利組織而言是重要且穩定的財源,而那些組織特性會獲得較多的政府補助。本研究將政府補助限於台北市文化局之文藝類補助。運用民國91年到98 年的補助資料,並透過文獻設立可能影響政府補助之變數,以普通最小平方法(Ordinary Least Squares,OLS)估計各變數對政府補助的影響。本研究將政府補助分成政府補助金額、政府補助比例和政府補助金額變動百分比三種類別。最後本研究實證發現非營利組織成立年數越久、計畫金額越高、申請比例越高、受補助次數、新聞能見度越高、組織透明度越高、從事國際活動越多之非營利組織,獲得較多的政府補助金額。而具備能提出高額計畫金額,擁有多次受補助與辦理國際活動的專業能力,以及高新聞能見度和組織透明度者,屬大型組織的可能性較高。此外計畫總金額越高,政府補助金額顯著越高,政府補助比例越低,而計畫總金額百分比變動時,政府補助百分比變動呈顯著正向變動,表示政府補助的幅度低於計畫總金額的增加幅度,使計畫總金額越高,政府補助比例反而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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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險政府負擔補助比例問題之研究林秀美, LIN HSIU M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會保險為社會安全體系之重要一環,台閩地區社會保險制度之發展,至今已四十餘年,保險之給付項目與範圍亦不斷擴充,誠為台灣地區目前社會安全體系最重要之一環。觀察我國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如公、勞、農保及全民健康保險等,政府介入負擔的程度因不同職業、身份對象而有差異,另按不同被保險人對象規定有單獨或有二級或三級政府共同負擔,且各級政府間補助比例亦有不同規定。本研究希望能藉由相關統計資料的整理分析,瞭解各級政府對我國目前各主要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之財務負擔情況,並從學理面說明政府介入補助負擔程度之適當性及各級政府共同分擔比例之公平、合理性。
本研究除配合學理上之探討,並依據我國目前各社會保險之相關法規規定及統計資料加以分析,檢討發現:
一、 在學理上,政府對社會保險的適當補助比例問題之探討,亦即反映 社會保險在純保險與純福利之間的取捨,也就是從社會保險財源籌措與政府的責任角色去考量取決。
二、 從效率面或所得重分配的角度來看,社會保險事項之規劃、補助之幅度及財源之籌措應為中央政府之職責,應由中央政府來負擔;但地方分權並不是完全獨立於中央的地方主權,地方政府亦有配合中央政策之責任,另就社會保險事項所產生之受益範圍大小來看,可能具有地域性及利益遞減性,故某種程度上除由中央政府來主導規劃並負擔補助財源外,仍可由地方政府負擔補助經費,以落實地方政府經費以受益原則分擔之精神。
三、 依「政府負擔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情況」資料顯示,近年來的變化有明顯成長之趨勢,我國各級政府整體補助比例從八十三年的1.5%,逐年成長至八十六年的5.3%。
四、 由「政府對各項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情況」資料顯示,目前存在各社會保險間之不同補助比例係依職業別來分類且差異性大,似缺乏適當之理論依據,應重新選擇補助比例之標準,理論上而言「所得」應為一較公平而客觀之指標。
五、 依「各級政府對各社會保險負擔保費補助比例」資料顯示,關於「勞工保險」之補助,以往年度中央政府之補助占支出之比例相較於地方(省市 )政府之比例為輕,又省市政府間之補助占支出之比例又有差異性存在。勞工保險之適用範圍對象具有全國性,且政府對其補助有所得重分配之政策目的,中央政府相對補助占支出之比例較省市政府為輕,不盡合理;「公務人員保險」部份基於公教人員屬地方政府之編制人員,故由各級政府負擔保費支出應屬合理;「農民健康保險」方面雖規定中央政府之負擔比例高於地方政府,但由統計資料顯示,地方政府相較於中央政府在補助占支出比例上之負擔仍為較高;而各地方政府間 ( 尤其是縣市政府間 ) 的負擔補助占支出之比例因各地方政府的財源情況而有頗大差異,並造成農業縣市(如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屏東縣等)相對負擔較重;至於「全民健康保險」,因其各類目之保險對象亦以公保、勞保、農保、軍保、低收入者及其他被保險人等為分類標準,故承襲原有保險制度之因素,造成原存在於勞、農保中之各級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不合理情況亦存在於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中,又依統計資料顯示,台灣省各縣市政府欠繳保費率高達37.14%(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底止),尤其是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等縣,在其財源情況相對較其他縣市拮据下,欠費情況嚴重,似有貧者越貧之不合理情形。
六、 由以上的檢討分析得知,對於勞保、農保及全民健保現行規定各級政府負擔補助之情況應加以修正,若考量政策施行具有全國一致性、所得重分配及外部性等因素,則應由中央政府擔負主要之補助責任;但在受益原則下,則可由地方政府負擔部分保費補助。地方政府之負擔在受益原則與普遍原則考量下,可按各地方行政區人口數來決定分擔比例之標準。
根據上述分析,提出建議如下:
一、 在自助互助原則及比照歐美各國近年來已驚覺福利發展之政府財務責任應減輕情況下,目前我國政府社會保險支出佔政府實質支出比例約為 6% ,尚屬合理。惟我國目前仍屬開發中國家,對於即將實施之國民年金保險制度應適當控制社會福利支出之財政負擔,以避免產生對其他支出項目之排擠效果。
二、 針對「政府對各社會保險依被保險人職業別不同而給予不同補助比例」之情形,建議最佳方式為改以所得作為補助分類標準;或可採次佳方式,藉由補助比例之重新規劃來導正,本文建議先將目前繁雜的補助比例予以簡化,且同一保險制度不因被保險人職業不同而有不同補助比例(各社會保險之政府負擔建議比例列示如表5-4)。
三、基於學理上之探討及考量目前省府已精簡,本文針對「各級政府對各項社會保險負擔保費補助比例」情況建議三方案,在方案一下(詳表5-11),改由中央政府來負擔對各項社會保險補助之責任。但考量中央政府財務負擔衝擊可能過大,及考量地方政府經費以受益原則分擔之精神,進而提出建議方案二及建議方案三( 詳表5-11 ),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 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共同負擔補助,其補助比例之分配可依據中央與地方政府稅收比例( 7 : 3)來分配或將原中央及省市政府負擔之部分改為全由中央政府負擔而其餘則由地方政府來負擔;又考量各地方政府因產業結構不同及財源懸殊之差異,建議各地方政府間之負擔補助比例按各行政區人口數之比例來分配。依據八十六年數據資料訂定此三建議方案之補助支出比例(詳表 5-12),可改善各級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之不合理情況;而建議方案二使各縣市政府負擔比例提高,但直轄市政府負擔比例則有減輕現象,配套措施應通盤檢討財政收支劃分法中關於統籌分配款之分配,並由中央以統籌分配款或補助款之方式來改善直轄市與各縣市政府間之財政不均情況。
目錄
第一章 續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方法與內容 2
第三節 研究架構 3
第四節 研究限制 5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用政府分擔理論 6
第一節 分擔緣由及其優缺點 6
第二節 政府分擔補助之財政福利理念 13
第三節 政府分擔社會保險費用種類 16
第四節 政府負擔保險費用之歸宿問題 17
第五節 各級政府分擔補助之理論分析 20
第三章 各國社會保險費用政府負擔情況 27
第一節 社會福利型國家 28
第二節 社會保險型國家 31
第三節 總結 37
第四章 我國各級政府社會保險費用負擔之分析 42
第一節 法令規定 42
第二節 數據分析 50
第三節 檢討 69
第五章 我國社會保險政府負擔補助比例之建議 79
第一節 政府負擔社會保險保費補助比例 79
第二節 各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保費補助比例 83
第三節 各社會保險保費補助各級政府分擔比例 87
第六章 結論 109
參考文獻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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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款之績效分析-以教育部「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為例 / Performance of government subsidy - take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world-class universities and top-level research centers program" as an example羅浩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以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為例,以全國164所大學院校為研究對象,採用其95學年度至97學年度中之資料,利用兩階段分析方法,第一階段利用資料包絡分析法,估計各大學院校在固定規模報酬、變動規模報酬與規模效率下之效率值;第二階段則採用Tobit迴歸模型,探討教育部提供之補助款與多項解釋變數對各大學院校辦學績效的影響如何。
研究結果顯示,就效率值方面來看,95年度之效率值相對最高,且有逐年遞減的情況,至97年度達最低值;另外,有獲得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之補助款的大學院校,其效率值相對於未獲得補助款之大學院校效率值高,表示計畫實施3年以來有一定的成果。
第二階段Tobit迴歸分析方面,顯示「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中有關國際一流大學部份之補助款對大學院校之辦學績效有正向的影響,補助款越多,可提升大學院校之辦學績效;然而,頂尖研究中心之補助款與大學院校辦學績效之間卻呈現負向關係,表示教育部此項補助款越多,將會降低大學院校辦學績效,或許政府應思考此項補助計畫之必要性,以避免造成不必要之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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