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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司法判例看大陸礁層劃界

海洋占地球表面的十分之七,人類對於海洋及其資源的利用隨著時間的演進而增加。
在歷史上,沿岸地區及島嶼的統治者基於漁業、航行及安全之理由對於鄰接海洋、島
嶼及港口的海域也執行了一些管理權,但就在進入本世紀起,隨著科技的日益精進,
人類對於海洋的利用也愈顯頻繁。特別是對大陸礁層加以探測並開採出石油及天然氣
等天然資源後,沿岸國對於其所能行使海域管轄權範圍的相關問題也隨之而起。
1945年9月美國杜魯門總統對於沿岸國之海域權利發表了一重要的宣言。在宣言
中指出:“大陸礁層乃係沿岸國陸地領土向海的延伸,而其所蘊藏的自然資源也應在
沿岸國的管轄權下,歸屬於沿岸國”。雖然這只是美國政府的片面宣示,但對於國際
法體系欲激起了重大的變革,特別是促成了大陸礁層制度的建立。
在杜魯門的宣言中對於美國與其鄰國間大陸礁層的劃分作了以下的表示:“當屬於美
國領土自然延伸的大陸礁層伸展至他國海岸外,或與另一相鄰國家共同享有時,其界
線應由美國與有關之國家依據衡平原則劃定。”杜魯門宣言中有關大陸礁層劃界的說
明,不但為許多國家所引用,即是對國際法院有關大陸礁層劃界的判例也有深切的影
響。
在1969年的北海大陸礁層案中國際法院確定了“在劃定大陸礁層界線時必須符合
衡平原則”為一習慣國際法規則,任何國家在劃定大陸礁層界線時,皆有義務使其界
線符合衡平原則的要求。
但何謂衡平原則?劃定大陸礁曾界線時除了衡平原則外,還需適用那些國際法規釗?
本研究即係就1969年北海大陸礁層案判決以來的六項國際司法判例,逐一予以探
討相關問題,並提出有關大陸礁層劃界的國際法規則之研究結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5545
Creators丘高偉, GIU, GAO-WE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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