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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無邊江元慶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多數人對正義只有模糊的概念,
直到正義被剝奪時,
才明白它確切的意義。
──Gerry Spence
With Justice for None:Destroying an American My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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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司法與公司理財之研究謝振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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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官考績制度之研究廖明賢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司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職權,地位崇高、責任重大,與一般公務人員有別,與國家之關係理應為司法官特別任用關係。惟我國現行人事制度係將司法官歸屬為一般公務人員範疇,採行官職等併立制,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人事法令,因而實務上產生若干問題,雖然在任用上,司法官之任官資格另以「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相關法院組織法加以規範,惟此種特殊的人事法規,是否符合實際所需,是否有若干值得改進之處,確有加以檢討之處。
值此司法改革之時,司法人事革新係司法改革的一環,各項改革之推動,司法改革目標之能否達成,均有賴人的努力以完成,人才是司法機關最寶貴的資源,因此,對於司法人才之考選、培訓、考核、遷調、待遇等人事制度,均應配合司法改革而有所革新,才能培育優秀之司法人才,為奉獻司法而努力。
司法官考績制度是司法官人事制度的核心工作,也是最複雜的人事工作之一,在司法官屬性未釐清前,如何就現行司法官考核制度,制定一套周詳公平客觀的考核工具,以有效的督促司法官依法迅速行使職權,提昇司法官辦案績效,掃除外界對於司法不良的印象,是司法改革人事革新努力的方向。
本文研究主題為「我國司法官考績制度」,旨在以有關考績制度相關論述及考績原理原則等為理論基礎,說明司法官考績制度之沿革及現行司法官考績制度之特色,以與國外司法官職務監督考核制度及我國一般公務人員考績制度作一比較,並作實務上檢討,及提出具體改進建議,期能健全我國司法官考績制度,並以建置法官法確立司法官職務監督中公平客觀的考核制度為目標。本文共分六章,茲述其概要如下:
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與目的、研究途逕與方法、研究架構。
第二章為相關理論探討,包括有關考績制度之論文、激勵理論及考績之相關理論及原則等,並以司法人事制度為基礎之司法獨立原則,來探討維護法官獨立審判下,如何適度的執行司法行政監督考核權,以免產生司法行政干涉審判的違法情事發生。
第三章為我國現行司法官考績制度之現況,包括現行司法官考績制度之沿革及現行司法官考績、考核、評鑑、自律制度之現況及其在實務上運作狀況,並比較其與一般公務人員考績(考核)有何異同之處。
第四章為國外司法官職務監督(評鑑)及考核制度,分別介紹德、日、美、奧等國法官之考核及評鑑制度,並與我國司法官考績(考核)、自律及評鑑制度有何異同之處。
第五章探討歷次司法改革會議及擬訂法官法草案過程中,研議探討有關法官考核相關議題包括裁判書類送閱、法官考績之存廢及司法官評鑑制度存廢等問題。
第六章司法官考績制度之建言,綜合相關理論及實務之探討及與國內外考核制度之比較可供借鏡之處,提出本文之建言,作為本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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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法第23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汪啟虎, Wang, Qi 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與內容
關於公司法第23條司負責人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第三人之點,於學說和實務上未見異議。除政策性善意之立法外,本條責任之法理為何?或於民事責任體系上之定位,換言之,對董事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係之第三人原得依民事一般侵權行為法對董事求償,公司債權人有代位權或澈銷權得以保全債權,股東有代位訴訟權以為救濟(有限公司無此規定),則本條與此等責任或權利之關係為何?似有探討之價值。
就本條責任要件而觀,與民法第28條公司因董事之侵權行為對第三人負責之規定相較,本條違反法令之要件,其限制之意義為何;關於本條效果,依代表法理,董事為何須與公司連帶負責;又於現行公司法經營機關之構造中,本條董事之範圍與所負責任義務為何等等之問題,似均應加以探討。
本文目的,即在探求公司法第23條董事責任構造之法理,並藉此以解釋本條立法之目的。
二、研究方法
本文係藉由立法例之比較方式,以探求董事對第三人責任規定之問題所在及其應有之解釋,且經由介紹日本判例法及其學說關於董事責任之類型,以作為公司法第23條解釋之參考。
三、結論
董事對第三人責任之規定,於現行實務上,應用不多,似與通說將董事責任性質漠然解為侵權行為責任有關,致使受害人原告須負嚴格之舉證責任。若果如此,本條乃與民法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無二致,而失去其立法目的之救濟第三人之功能。事實上,經由立法例之比較和解釋,本條應用之空間甚廣,而得為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代替之功能。就法理上,本條董事對第三人之責任並非侵權行為責任,而實為代表法理和法人格以及民事責任原則的例外規定,以調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原則和公司債權人的保護為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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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研究林珮瑛, LIN PEI-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係以我國司法官為研究對象,探討其訓練制度的現況與成效,透過文獻研究、比較研究、問卷調查所得之資料,檢證訓練理論與評估訓練成效,並對於其訓練體制與訓練業務實施過程,予以完整之分析,期能獲得若干啟示,作為改進之參考。
本研究共計六章,其流程及內容結構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說明本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途徑與方法、研究範圍與限制、章節安排及重要名詞界定等。
第二章為文獻探討,分別說明訓練之重要性與目的、訓練之種類與方法、訓練實施之程序與步驟及訓練之相關理論等,以作為檢討並改進我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基礎。
第三章為對司法官訓練制度之研析,針對我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形成與建立、司法官訓練之目標、相關法規,訓練內容方式等面向,探述我國現行司法官訓練制度之實施情形、成效與相關問題分析,並介紹美國、法國、日本等國司法官訓練制度,藉由對美國、法國、日本等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跨國探討,瞭解其背景脈絡及優缺點,作為改善我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參考。
第四章為研究設計,為使理論與實務相結合,本章乃根據研究主題從事問卷設計與調查,並說明研究架構與假設、研究工具、樣本的選取與特性、資料分析方法等。
第五章為結果分析與討論,分為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二部分,主要是根據前開研究設計所得之資料從事統計分析,並將所得的結果進一步分析與檢討,作為本研究結論與相關建議之基石。
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根據現況調查的結果,提出初步的研究發現,並針對現行的訓練制度研提改進建議,以作為後續實施訓練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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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司法官職前訓練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f Per-entry Training System for Judge盧培元, Lu, Pei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法制是社會最重要的基柱,司法之任務,在貫徹法治,以保護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安寧及鞏固國家安全。近年來台灣正面臨司法改革的轉捩點。如何建立一個清廉、公正、有效率,並具有尊嚴司法體制實是現代台灣社會所急迫之需求。司法官素質的良窳,攸關司法改革之成功與否至鉅。
本研究採取的是比較研究途徑,試圖將法國、荷蘭、日本及韓國等國之司法官職前訓練制度,與我國司法官職前訓練制度做比較、探討,並運用質化研究方法,以深度訪談方式,對司法官訓練委員會之召集人、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教務組長及司法官職前訓練業務承辦人員等人作深度訪談,以了解我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目標與趨勢,藉以探討我國司法官訓練制度與外國司法官訓練制度之差異,並輔以訓練理論之探討,如記憶與增進記憶說、訓練成效移轉理論、成人訓練理論之探討及策略性人力資源發展等理論之運用,希望找出其中的異同優劣,以提供有司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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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收養認可制度劉介中, Liu, Jie Zh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分二節。第一節說明本文研究之動機及方法。收養認可制度,在外國已行之有年
,於我國則屬首創,無論法規之內容或實務的運作均有其典型特例,本文即從解釋論
的觀點,以司法實務為範疇,研究收養認可之實體及程序法規函令、學說、解釋,期
臻解釋至當,符合收養之思潮。第二節則說明收養行為因國家監督主義介入,而有不
同之立法例,有採宣告制者、有採收養--認可制者,玆以德、日之法制略作比較研
究,並說明收養行為已由法律行為演變為裁定行為,作為本文以下論述之基礎。
第二章 我國收養認可在收養行為中之地位
本文分三節。第一節契約--認可併存說的困境。首先介紹通說,我國通說係採收養
契約--認可併存說,但依此說,在解釋上不論認收養認可係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
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均有難以說明認可在收養契約中地位之苦,且收養契約與國家
監督介入之認可在收養目的上矛盾,二者殊不相容,認可標準無由形成,正因如此,
導致於收養認可制度在實務上的無能,保護養子女利益之功能,績效不彰。從而對契
約--認可雙軌制之妥當性提出質疑。第二節突破困境的思考,說明對收養契約(合
意)概念的重新檢討,並對民法之收養無效或得撤銷原因重新解釋,以打破契約--
認可雙軌制的迷思,並進而在第三節提出收養認可程序概念,毅然採認可程序單一制
。
第三章 收養認可之基準
本章係從橫面觀察收養認可,亦即法院在實體上須何種要件,始準予認可。分為二節
。第一節消極要件,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之情形,必須收養不具備
此等要件始得予認可。第二節積極要件,法文雖在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二
、三款以負面方式規定,但究其實則係法院所應積極審酌成立養親關係之適格性,必
具備此等要件始應認可。
第四章 收養認可程序的性質與審理
本章系從縱面分析收養認可制度,亦即如何進行怍養認可程序,此為本文重點所在。
共分為三節。第一節收養認可程序之性質。收養認可程序屬非訟事件、形成事件、聲
請程序,並指出收養認可程序之典型性。第二節收養認可程序之審理手續,介紹收養
認可審理的動態細節,始自管轄、當事人、經過調查、裁定、確定等等,終於抗告準
再審。第三節涉外及大陸人民收養認可事件,則介紹二種特殊收養認可案件。
第五章 結論
總結上述本文主張之我國現行收養認可制度,並對現行實務作法,分司法行政與司法
審判二部分,加以整理、歸納出具備建議,作為本論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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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決議之研究林美珠, Lin, Mei-Zh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緒論本章就撰寫本論文之動機、問題重點、研究方法予以說明。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本章以表決權為基礎首開其端,依次說明其意義
、性質、歸屬。次就特別決議表決權行使之方式、性質、限制、方法、對象等問題分
別討論,其中因近代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日益龐大、股份分散,欲形成特別決議,誠有
困難,斯有代理制度產生,乃參酌外國法例,就其流弊、及存廢問題,作一通盤檢討
。
第三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之濫用,本章僅就濫用問題,就各國立法例以比
較觀點作一簡介,並對我國有關規定加以分析說明。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特別決議濫用之救濟,本章就各國立法例以比較觀點作一
簡介,並就其中之反對股東收買請求權之意義、性質、發生原因,歸屬及收買價格、
其準日、程序等予以說明。
第五章結論除對本論文研究重點作一總結外,並就現行公司法有關規定,試作修正建
議,以備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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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之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探討—以Bruce Ackerman二元民主理論為中心—石凌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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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兩岸共同防制犯罪合作機制之研究-以防制組織犯罪為例蔣桂傑, Chiang, Kuei 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以香港、臺灣為根據地之三合會、日本黑社會龍頭三口組、義大利西西里黑手黨、美國黑手幫、俄羅斯黑社會、哥倫比亞販毒集團所構成之犯罪組織網,已全面控制地球6分之1陸地。跨國性犯罪集團為覬覦龐大利潤,採合流結盟、分工模式,全球黑道之結構、成熟度、關係網、連結洲際之指揮系統、控制手下之精密手法,以及其超凡之持久力,遠遠超過任何國家。
隨著國際經貿與人口往來,組織犯罪逐漸演變為具跨國性的犯罪組織,世界各國均體認到組織犯罪的危害性,並積極透過國際合作與司法協助,期有效遏止組織犯罪之威脅。隨著中國大陸市場的開放並與國際接軌,兩岸關係日趨緊密,交流互動中衍伸治安及跨區犯罪問題,兩岸四地幫派組織有某種程度的互動或策略聯盟,由於組織成員散佈廣泛,並與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日本或東南亞地區等境外組織犯罪份子建立「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兩岸四地組織犯罪已具高度跨國機動性,兩岸同受治安威脅,當前兩岸共同防制犯罪機制僅止於「金門協議」及非正式的管道。
兩岸須正視組織犯罪之威脅,面對組織犯罪跨境化的威脅與發展,有必要運用綜合性安全、非傳統性安全的概念,整合兩岸整體力量,在鞏固現有機制之原則下,創新思維,擴大合作空間。本文研究發現,兩岸目前在金門協議及非正式合作管道中,已隱含某種程度司法協助性質,對未來建立兩岸合作機制,將可引以為基礎架構或模式,同時雙方在歷來的合作模式中均有默契的避免涉及政治或主權爭議,因此未來兩岸在建立共同合作防制犯罪之機制,以個案累積經驗基礎,建立互信及默契,逐漸朝向通案模式進行,並在鞏固現有機制前提下,在擴大金門協議適用、實施有限的跨境調查、建立兩岸刑事警察聯絡官、推動兩岸警政高層互訪、相互協查犯罪資料及協緝通緝犯等議題方面尋求突破,對於機制的建立毋須堅持涉及主權及敏感之「名稱」,只要能兼顧臺灣主權地位,創新思維,對建立兩岸共同合作防制犯罪而言,不失為一個有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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