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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及其破解路徑 / On corporate deadlock and its solution mechanism

李銳 January 2012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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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中國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兼論領事裁判權 / The Juridical Attitude toward Foreigners of Qing Dynasty─with Analysis of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趙帝凱, Chao, Di 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每當論及清朝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的對外關係,一般都認為是清朝中國被迫簽訂大量不停等條約之「屈辱外交」的開始,特別是在對外司法審判的議題上,大多認為清朝給與外國所謂「領事裁判權」的權利,造成中國司法管轄權的損害。但事實上,這種所謂「領事裁判權」的現象,在中國本身涉及外人在華犯罪的處置上,是普遍被採行的作法,不僅是過去中國歷代均有的慣例,就連清朝本身與俄羅斯簽訂的〈尼布楚條約〉,也被學界公認為是清朝中國第一個對等互惠的對外條約。姑且不論日後領事裁判權對中國的傷害為何,僅以清朝中國在簽約當下的時空背景來看,中國給予西方國家「領事裁判權」一事究竟該如何理解,值得後人重新檢視。 本文研究主旨在於用「同時代史觀」的視角,以清朝簽約當下的時空背景,來重新檢視清朝中國涉外司法審判。本文首先整理了中國自唐朝至明朝以來對涉外司法審判的沿革,並且爬梳清朝中國涉外司法審判的模式,從中發現清朝中國給予西方國家「領事裁判權」的做法,是符合清朝中國對外關係的邏輯思維,並證明清朝中國隊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與中國自唐代以來的對在華外人的司法態度是一致的。本文認為,領事裁判權成為「屈辱外交」的意涵,是因為後人以歐洲近代國際法話語權下的「民族國家」視角來檢視過去清朝中國的對外關係,並且在不理解清朝中國固有對外秩序的邏輯下所做出的評斷。 / When it comes to China’s foreign relations in late Qi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has been criticized for its “humiliated diplomacy”, especially on the issue of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since the Treaty of Nanking between China and Britain. The authorization of consular jurisdiction to foreign countries is often considered as sabotage for the jurisdiction of China. However, the criticism is questionable because offering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is ubiquitous among every dynasty in China. Even in Qing dynasty, the juridical attitude of China in the Treaty of Nerchinsk signed in 1689 with Russia is often recognized by academia as reciprocity to foreign country. Regardless of the disadvantages in the future, this act of giving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by Qing dynasty at that time is worth to be scrutinized again. With this in mind,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is to discover the pattern of judgments involving foreigners from Tang to Qing dynasty in China. We also discuss about the response of Qing government when it faced the request of 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from foreign countries. In addition, a reinterpretation of the attitude toward the judgments involving foreigners of Qing dynasty i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hina indigenous order to foreign relations. The research analyzes the settlement of judgments involving foreigners in different dynasties of China, confirming the consistency to China indigenous order to foreign relations and evolution during the Qing period. At last, this thesis overthrew the humiliation impression in contempor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diplomacy in Qing dynasty, arguing such attitude is interpreted later by the concept of “nation state” , which is developed from early modern European countries to judg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Qing dynasty without understanding the Chinese foreign relations comprehensive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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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模式研究-以跨境查緝「詐欺電信機房」為例 / The Patterns of cross-strait cooperation in combating crimes Example of cross-territory investigation of " fraud telecommunications room"

李中宇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內民眾長期深受詐欺電信犯罪侵害,不單受害人數最多且是損失金額最高的經濟犯罪,自前陳水扁政府至現在的馬政府,都將防制詐欺電信犯罪案件作為政府的施政重點,以跨部會的組織主導,研議預防及偵查的手段防制。然而,詐欺電信犯罪案件發生率不減反增,竟演變成為臺灣十大民怨之一。檢討是類案件偵辦瓶頸,都指向係員警未能跨境查緝大陸「詐欺電信機房」及主嫌到案所致。詐欺電信犯罪集團憑藉著不被橫渡的海峽屏障,在日益富裕且電信網路發達的大陸,建立起發收詐欺話務之「詐欺電信機房」,此等機房遂為詐欺首謀之指揮中心。 隨著馬政府上臺,兩岸和解共生局面建立,擱置了主權爭議,簽訂了「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然而,兩岸警方單憑文書及電訊協調辦案,是無法有效壓制以VOIP網路電話為中介犯罪之隱匿詐欺電信犯罪集團,必須由國內警方跨境與大陸警方合作,以「詐欺電信機房」為主要剷除標的,方能達到有效將兩岸主嫌共犯一網打盡、查扣作案工具,贓款、降低詐欺話務及人犯順利遣返接受司法定罪等共同打擊犯罪之核心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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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來我國檢察官法律定位之變遷 / The change of the prosecutor's role in Taiwan

簡德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檢察官是國家公益的維護者,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扮演著樞紐的角色,監督司法判決的正當以及調度司法警察俾免侵害人權,同時在民事訴訟領域、在行政體系的參與皆具有其影響力。 我國檢察官制度自晚清引進,僅歷經百年,功能及身分角色不斷的演化,在組織的隸屬上曾幾番更替。檢察體系目前雖置於行政權體系,但職權行使上與司法權密不可分,其定性究屬行政權或司法權則看法各異。倘檢察官定位偏向司法官,則其所彰顯的獨立性,將於行使職權時受到較少的干預;如偏向於行政官,則發揮團隊力量偵查犯罪,並盡量統一起訴標準,以簡省司法資源及防止司法侵害無辜。 由於檢察官制度係取法外國,本文由比較法史的觀點切入,如同橫向座標般的瞭解各相關國家檢察制度的演進與現貌,再由引進我國後於法制史的遞嬗過程,亦即彷如縱向座標,透過縱橫探討,尋覓我國檢察官應有之確切定位。 除以上開方式試圖予檢察官適切定位外,將再盱衡現今我國司法解釋之趨勢、實定法上之規定及檢察官於司法實務中與司法部門及行政部門的互動,來型塑檢察官應有之法律定位,以使檢察官--此一掌握強大公權力的公職,能允執厥中適切扮演監督司法及警察的樞紐角色,發揮其追訴犯罪、保障人權及公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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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查對法規命令訂定程序之影響

黃馥瑤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行政程序法制定前,我國對法規命令之監督模式繁多,惟我國始終側重於是否有立法授權以及其授權是否明確之監督方向,常有論者提出授權不足以控制行政立法或是民主正當性不足之疑慮,雖仍有其他如發布、備查等程序監督或法院審查等司法監督,惟似不足以解決對行政立法監督不周全之問題,並徒生弊端。有鑑於美國行政程序法所建立起之程序監督頗有成效,我國行政程序法為解決前述立法前即存在之缺失,參考美國行政程序法,對法規命令之監督增訂訂定時應踐行之預告程序,冀望擷取美國經驗,改善既有缺失,然而實際上不但未改善既存問題,反而製造新的問題,因此有對我國法規命令監督模式再檢討之必要─究竟何種監督模式較適合我國採行?應該如何選擇?從對德美兩國之比較、歷史發展之脈絡發現,對法規命令之監督不在於採擇模式之多寡而在於是否有效,各種監督模式間也應進行一定程度之「互易」,故「何為有效之監督及配套措施」,並無一定標準,端視各種監督模式之間互易程度而定,而在現代化國家任務龐雜需求迅速彈性回應社會之能力之訴求、民主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之要求以及借鏡美國程序監督模式之經驗下,本文認為應以有利於司法審查之「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監督模式作為我國從今往後應致力之監督方向。本論文內容結構安排如下:第壹章說明研究動機、目標、方法及架構。第貳章則對可能的法規監督模式作一概括了解,並提出「互易」概念及「訂定程序」之監督模式是較適合現代社會之監督機制之論點。第參章則從美國法制探討起,整理出美國法規程序之制定背景以及其所呈現之完整法制,最重要者係美國訂定程序法制之背後思考:即「有利於司法審查」之程序制度設計。第肆章則是循歷史脈絡從美國法院角度來看司法機關如何在法規訂定程序之監督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法院所顯露之態度如何影響其他機關對法規訂定程序之態度以及監督。第伍章比較分析我國行政程序法立法前及立法後之法規監督模式,發現立法後之法制仍有缺漏,問題之癥結點可能在於司法監督之有無以及強弱。第陸章則以美國經驗之啟發來確立我國適合朝向「有利於司法審查」之程序監督著手改善對法規命令之監督,以「有利司法審查」之程序監督觀點,具體檢討第伍章提出懸而未決的問題。第柒章則是綜合各章重點作為本論文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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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法律問題之研究-以長期股權投資為中心 / A study of legal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investment of the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focusing on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s

王允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於民國90年公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並於同年11月施行,允許金融機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跨業經營,金融機構自此可以交叉銷售、跨業經營,金控公司制度的建立,提供金融機構規模及範疇擴張的平台,可有效提高經營績效及增加獲利能力,並有助於我國金融業走入國際金融市場,以面對區域性及全球性跨國金融集團的競爭。至民國100年12月厎,除已成立之15家金控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亦已獲准設立金控公司,使我國金控公司達到16家之多。 金控公司雖可藉由整合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之通路進行交叉行銷,以達多引擎獲利之目標。然而隨著市場競爭愈來愈激烈,各銀行展開價格競爭,存放利差縮小,獲利能力降低;另一方面,近年來匯、利差損不斷侵蝕保險公司獲利,金控公司唯有藉由投資整併,壯大子公司之陣容,才能充分發揮金控之綜效。於民國93年10月20日總統府經濟顧問小組宣布金融整併之4大目標,即所稱之二次金改,在政策之鼓勵下,至97年底陸續發生中信金控投資兆豐金控、開發金控投資金鼎證券、兆豐金控投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光金控投資元富證券及台新金控投資彰化銀行等併購案,惟該等併購案均引發相當大之爭議,多數以失敗告終。若撇開政治上之爭議而重行檢視該等的併購案,發現該等併購案,在一些重要因素上,如第一次併購時未取得控制性持股、財務槓桿比率是否過高、併購之手段是否透明及引入私募對象是否合適等因素,均值得深入進行探討。另金控公司係以投資並取得控制性持股為主要目的,若其無法順利完成併購,是否應容許該等狀態繼續維持?或應令其退場?事涉金融市場之穩定,亦值得探討。 本文將先說明金控公司投資之意義及利弊,進而說明我國對於金控公司進行投資之規範,接下來就外國立法例對金融機構投資規範加以介紹。以往金控公司進行併購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轉投資作業管理規則」為之,惟本規則屬行政規則之一種,並無法律之授權。自98年1月21日金融控股公司法修正公布後,於第37條第9項新增主管機關得對金控公司申請投資訂定應遵行事項辦法,使主管機關取得規範金控公司投資之法源依據。故自98年起,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即著手開始訂定金控公司投資之規範,並於99年12月1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本文亦將對本辦法訂定之重點及背景加以說明。 金控公司屬於高度監理之行業,併購案之成功與否,牽涉到金控公司投資之法令是否完備、國內金融併購市場之環境是否成熟及國際金融市場之變動。而上開辦法發布後,陸續有中信金控公司併購大都會人壽、元大金控公司併購寶來證券及中華開發金控併購凱基證券等3件併購案依此規定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獲核准。故本文將歸納實際金控公司併購案例來探討金控公司進行併購時,所面臨之問題,並就該等問題來檢討現行金控併購所應適用之法令面是否均足以規範、其規範是否有效,加以檢視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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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の強制執行(金銭執行)手続の基本構造 ― 日本法における形式主義と比較して

覃, 佳笛 23 March 2022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3654号 / 法博第274号 / 新制||法||174(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山本 克己, 教授 笠井 正俊, 教授 山田 文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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イギリスにおける刑事司法・犯罪者処遇の政治学 : 1938-1973 / The politics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 in Britain : 1938-1973 / イギリス ニオケル ケイジ シホウ ハンザイシャ ショグウ ノ セイジガク : 1938 1973

山口, 響, Yamaguchi, Hibiki 30 July 2008 (has links)
博士 / 甲第465号 / 167p / 一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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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沼騏一郎と近代日本政治-司法官僚の政治的台頭と太平洋戦争への道-

萩原, 淳 23 March 2015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18748号 / 法博第179号 / 新制||法||151(附属図書館) / 31699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伊藤 之雄, 教授 伊藤 孝夫, 教授 中西 寛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G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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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顯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美國司法裁判方法的借鏡

楊智涵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當司法者依據憲法對立法的合憲性加以檢驗,而發現系爭立法有合憲性的疑義或瑕疵,司法者要如何依疑義或瑕疵的情形作出恰當的處置,當然是一項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仔細觀察近來我國大法官實務,在大法官之間已屢次出現如下的爭論:系爭條文的違憲瑕疵,究竟是條文本身違憲還是適用於某些對象或情狀違憲?應該宣告系爭條文違憲還是透過合憲解釋消弭違憲的疑慮? 我國司法違憲審查法制沿襲德奧法制,似乎認為大法官的法律違憲審查與個別具體事實無涉,僅以抽象價值或原則,對法律條文作整體性的審查,是否接受所謂「適用上違憲」的概念?對於有違憲疑義或瑕疵的立法,常加以各種合憲解釋,如此是否確實尊重立法者,或是恰好相反?對於上述問題,美國作為司法違憲審查之發源地,累積了兩百年施行的豐富經驗,其司法實務與學說理論應有參考價值。本文即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學者相關論文,觀察其適用上違憲(as applied)、表面上違憲(on its face)的審查、避免憲法問題的法律解釋原則(avoidance)、以及影響它們是否被採用的司法審查標準,詳述其意義、要件、運用時機以及它們之間的區別和交互關係,美國法制及法學思考與我國差異之處不少,對於其制度、方法上的背景理解,亦須有所著墨,以免橫柴入灶或逾淮為枳。 本文期望透過上述方法的借鏡及應用,使司法者在彰顯憲法與尊重立法之間,對於有合憲性疑義或瑕疵的立法,作出適當的處置,並能符合權力分立原則,建議我國大法官可妥善運用適用上違憲或質的部分違憲,既顯示憲法的要求,也真正的尊重立法,不應強行扭曲法律的意旨,合憲法律解釋的運用應較各級法院為嚴謹,更重視法律客觀、主觀解釋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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