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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打擊海上犯罪之研究柯繼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海峽兩岸交流熱絡,海上犯罪問題日益嚴重,主要有毒品、槍械及農漁畜產品等走私、偷渡、洗錢、破壞海洋環境資源、海盜及其他非法越界捕魚、船舶碰撞、絞網等海上糾紛所引發之刑事案件等,除對台灣海域治安造成嚴重威脅外,更因事涉敏感的兩岸關係,處理益形艱辛複雜。
由於兩岸兩會制度性協商迄無成果,兩岸刑事司法互助僅剩個案處理模式,因此在防制海上犯罪的時效與範圍方面均大打折扣而漏洞百出,無法構成周延的刑事偵防系統,對兩岸海上法律秩序與民眾福祉造成威脅。
本論文兼從學理與實務角度出發,以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為前提,首先探討目前兩岸海上犯罪之概況,歸納海上犯罪之類型,分析其未來發展趨勢,次就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機制予以檢視,探討雙方在打擊海上犯罪之具備能量與面臨之共同性與個別性困境,並比較分裂國家德、韓及美國、古巴等國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模式,探討其在法制面與執行面之特點,以作為未來兩岸合作之借鏡。最後結合因應當前兩岸情勢發展,在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上,分別就如何建立合作查緝基礎、建構兩岸單一聯繫窗口及建立兩岸刑事司法互助法制基礎等三方面,提出具體可行之策略與作法,期能作為政府及執法機關處理因應之道,進而達成兩岸共同打擊海上犯罪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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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調查取證─以《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為比較對象黃怡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跨境犯罪隨著國家間頻繁地交流而日趨增長,因此國際間跨國追訴犯罪的合作面臨極大挑戰,然而跨國調查取證時常遭遇效率不彰的問題,跨國取證的合作發展遠遠不及於跨國犯罪蓬勃滋生之腳步,因而該如何建立更完善的取證制度,用以促進各國間的相互合作為跨國調查取證之首要目標。除了效率之要求外,對於被告及犯罪嫌疑人之權利保障,以及境外證據證據能力的問題也是國際刑事司法互助面臨的問題,要如何避免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在跨境追訴中被犧牲,不使之成為跨境追訴下的次等公民,以及如何確保跨境證據在請求國法院被採用而達到司法互助的目的?因此,本文主要以《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為比較對象,介紹歐盟首度以單一立法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調查取證的《歐盟證據令》與取代《歐盟證據令》之《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了解歐盟法制如何規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調查取證,並討論《歐盟刑事偵查令狀指令》規範的完整性以及運作上面臨的挑戰。在了解外國法制後,反思我國在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調查取證方法制上可以做如何的改善;在跨境證據的採用上,除了以傳聞法則作為篩選跨境證據的標準以外,我國實務是否還有其他管控機制;以及如何平衡被告對質詰問權的保障,最後,對於我國草擬的《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提出粗淺的看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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イギリスにおける刑事司法・犯罪者処遇の政治学 : 1938-1973 / The politics of criminal justic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 in Britain : 1938-1973 / イギリス ニオケル ケイジ シホウ ハンザイシャ ショグウ ノ セイジガク : 1938 1973山口, 響, Yamaguchi, Hibiki 30 July 2008 (has links)
博士 / 甲第465号 / 167p / 一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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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偵查制度對我國之影響--以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與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為例 / 無黃謀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從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冷戰的結束,美國法律制度已成為世界上最具影響力之法律制度。不可諱言地,美國法律制度對其他國家法律制度的影響甚深,有些論者因此認為:因多數國家相繼仿效美國之法律制度,業已形成各國「法律制度美國法化」(Americanized)之趨勢。甚至,美國Maximo Langer教授,在其「論認罪協商制度之全球化及刑事訴訟程序之美國法化」乙文中表示,有人以美國之認罪協商制度為例,認為美國之認罪協商制度可能是辯論式制度送給糾問式制度的「特洛伊木馬」(Trojan horse),大陸法系國家將逐漸被「法律制度美國法化」,將被全面屠城棄守。是否果真會如此,美國法律制度對我國之影響是否亦有可能造成我國偵查制度遭美國偵查制度「屠城」之結果?引發筆者對我國近年來自美國引進之若干偵查制度之關注與好奇,認有予以探究之必要。本文乃就我國近來有關偵查制度之重大修法,以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與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等為例,探究該等制度從美國原貌,到移植至我國後之改變、衝突及現況,並提出本文之觀點,期能成為未來修法時之參考方向。
本文除前言及總結論外,第二章簡介美國之偵查制度,論文主體部分則分成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通訊監察之控制機制及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等三章進行論述。
第三章為有關特別偵查制度獨立性之探討,由各國曾出現之特別偵查制度中,以美國、日本及南韓等國家之法制為例,分別介紹美國之「獨立檢察官」與「特別檢察官」、日本之「特搜部」及南韓之「大檢察廳中央搜查部」等特別偵查組織之歷史沿革及運作機制,其中特別就各國爭相仿效之美國「獨立檢察官」與「特別檢察官」制度多加介紹,最後再論述我國特別偵查組織之濫觴與發展,由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到地檢署檢肅黑金小組,再到最高檢特偵組等我國廣義之特別偵查組織之發展歷程,而特偵組成立迄今之現況與制度之運作結果,對特別偵查制度之獨立性產生之影響,亦有待實務運作後之檢驗,其中最大爭議者諸如:付之闕如的檢察總長退場機制、再議程序及設置審級等爭議問題,目前都已出現,有待探究及修法解決。
第四章為有關通訊監察控制機制之探討,日本、美國、英國及我國通保法修法前後之存在不同通訊監察核發機制及聲請機制,就我國通保法修法後之通訊監察聲請機制模式採取「檢察官聲請獨占模式」,不採取「雙聲請主體模式」或「檢察官許可前置模式」,本文乃探究各種聲請模式之利弊得失。次以我國通保法修法所仿效之美國通訊監察制度為中心,介紹美國之法律及行政相關規定,引述美國聯邦檢察官在通訊監察程序中之角色,進而導出美國核發通訊監察書遠低於我國之原因,探究美國各種通訊監察之內控機制。最後以通保法修法後之實務觀點檢視本次通保法修法之控制機制,探討是否修法後即可達到仿效美國通訊監察制度所欲達到得以控制監聽浮濫之目的?
第五章為有關刑事司法互助之書證調取,除介紹各種刑事司法互助態樣、我國現行之刑事司法互助有關之法規及實務運作外,並探討臺美司法互助協定之內容。並以向新加坡請求刑事司法協助為例,介紹如何請求調取涉外之銀行帳戶資料。另討論我國經由外國政府或組織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由於我國並無刑事司法互助法之專法,致實務上產生極大之爭議,有予以深究之必要。
第六章為本論文總結,本文認為,美國之偵查制度對我國偵查制度的影響當然是不容置疑的,但我國絕非單純地複製一個美國形式的偵查制度模式,美國法對我國法制的影響並非全面性的美國化,僅占我國偵查制度改革中的一小部分而已。我國引進美國之偵查制度後已與美國原有之制度呈現出各種不同之風貌,當然引進後之機制正挑戰我國原有之偵查架構與制度,但並未形成「偵查制度全面美國化」的現象,更不必憂心會遭美國偵查制度全面「屠城棄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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