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契約中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為民法之承攬契約。而依民法第492條之規定,承攬人就所完成之工作物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本文係以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為中心,並就工程契約中可能涉及之相關問題為探討。本文之重點為:首先就承攬契約之瑕疵擔保責任為論述,並於其中輔以工程契約中相關爭議,以求就瑕疵擔保責任為整體性之認識;次就工程契約履約標的之瑕疵存在時點分別討論,區分各個工程履約階段,認為工作物之瑕疵於工程完工、工程驗收階段,及驗收合格後之法律效果應分別而論。其中主要涉及工程瑕疵與完工之認定,本文認為二者應分別而論,工作之暇疵與完工係屬二事,應採用英美法中實質完工之見解;而就工程驗收合格後對瑕疵擔保責任之影響,則認為工程驗收合格並不會因此而免除承包商之瑕疵擔保責任,在工程驗收期間潛在不易察覺之部分,或必須經過一段時間之運作始能發現之瑕疵,在瑕疵發見期間內發現,承包商仍應依民法負瑕疵擔保責任。另關於工作物存有瑕疵時,定作人可否以承攬人尚未修補瑕疵而拒付報酬之問題,本文認為,工程契約之業主於驗收合格後即應依規定及契約約定給付報酬,業主就工作物之瑕疵應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或保固之相關約定,不得逕予拒付報酬。後就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工程保固責任間為比較,本文從二者之差異及工程契約之實務,認為二者屬不同之請求權,採自由競合之方式,業主得採有利者或併同行使。最後為本文之結論。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651023 |
Creators | 蔡育英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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