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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之研究

臺灣地區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域,自民國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即少有變動。現行的行政區域乃依照自然環境、人口分佈、人文環境、政治因素、生活習慣及交通情形而劃分,但是經過五十年,都市化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政黨政治生態丕變、國際經濟競爭壓力等外在環境變遷下,前述劃分條件已有變化;再者,省政府與中央之土地面積、人口、經費的過度重疊性,因此行政區域實有重行調整的必要。行政區劃與地方政府層級調整在近年憲政地方制度改革過程中,因牽涉層面廣泛與受影響對象眾多而為各方矚目。
本研究計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即探討本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方法與限制。並蒐集近十年有關行政區劃調整文獻資料,來源有三:一為學位論文、二為政府機關研究報告、三為民間智庫研究報告。第二章地方政府行政區劃調整之基本概念:「行政區劃」就是根據國家行政管理和政治統治的需要,遵循有關的法律規定,充分考慮經濟關係、地理條件、自然環境、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地區差異和人口密度等客觀因素,進行行政區域的分級劃分,將國家的國土劃分若干層次、大小的不同的行政區域系統,並在各個區域設置相應的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建立政府公共管理網路,為社會生活交往明確空間定位。因此,廣義的行政區劃應包括對行政層級的調整與行政區域的劃分。而行政層級的調整勢必連帶影響行政區域的變更劃定。任何一個政府層級的變動都會涉及所轄行政區域的調整,而行政區域的調整亦將造成地方政府所有行政權與自治權限的變遷。
第三章國外行政區調整經驗:將國外行政區調整經驗作為我國未來區劃的借鏡參考。以英、法、日三國行政區調整經驗為例,二級制或三級制的地方政府,孰為最佳的政府層級,並無一放諸四海皆準之準則,應視各國政治文化環境與時勢所趨。例如英、日兩國將三級制之地方政府改為二級制;法國卻是在省、縣(市)二級制地方政府之上,增設行區一級,而為三級制。另外在地方行政區域劃分上世界各國都有一共同的趨勢,就是行政區域的不斷擴大以及跨層級間與跨地域性政府間的共生合作。
第四章臺灣地區行政區劃發展過程與檢討:臺灣地區行政區劃肇始於明鄭時期,俟後隨著改朝換代、統治者的更易,歷經滿清時期、日本佔據時期、光復後迄今的中華民國政府時期計四個時期,共計約三百四十餘年。光復後的行政區劃,係承繼大中國四級政府體制所制定的,四級政府體制與行政區劃的不當造成了許多問題。就政治面言之,中央與省的重疊性過高、縣市自主性不足、以及鄉鎮市自治績效不彰。就行政面言之,政府層級太多劃的不當、以及地方政府職能與權限劃分有待釐清。就經濟社會面言之,有資源分配不均、區域發展城鄉失衡與都會發展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產、官、學界提出不同方案,歸納有三:一省多市制、多省制、與多縣市制三個方案。其中,以一省多市制變動幅度最小,最為可行。然自八十六年修憲確定精簡臺灣省政府組織後,大幅度修正的多縣市制案顯然成為未來的趨勢。
第五章精省後地方政府的定位與行政區的調整:八十六年的修憲、八十七年的精省暫行條例、八十八年的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相繼制定通過,也確立精簡省級組織、加強縣市的職能。修憲後的省非自治法人,但仍為政府一個層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諮議會取代省議會,不再是具有立法權之民意機關,而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之諮機關」。至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級政府,舉凡人事權、組織權、財政權、立法權等配置都有或大或小的調整與修正。精省後,重行調整現行不當的行政區域劃分將列為下一階段政府再造的首要目標,以縮短各縣市區劃所造成的嚴重失調。現代的行政,是民主的法治行政,因此儘速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則為當務之急。
第六章研究發現與建議:綜合本文之研究,未來的行政區劃調整將是全面性、全方位、非片斷性的思維,並應就政治面、行政面、經濟面、生活圈、以及法制面等層面考量。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1269
Creators黃明勇, Huang, Ming-Yo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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