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灣地區中小企業輔導實施之研究李延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
2 |
臺灣地區村里民大會之研究洪清雄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地區村里民大會的建立始於民國三十五年。前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於民國三十四年十二月公布「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該方案第三項規定:「各縣市政府應於三十五年一月底以前,依台灣省各縣市鄉鎮組織暫行條例之規定,將街庄改為鄉鎮,並編組村里,設立村里辦公處,二月底以前成立村里民大會,並選舉村里長及鄉鎮民代表」。至民國三十五年一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復又公布「台灣省鄉鎮組織規程」、「台灣省縣轄市組織規程」、及「台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開會規則」,各縣市政府乃於民國三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至三月五日陸續召開村里民大會,此為台灣推行村里民大會之開端。
村里民大會為地方自治的基層集會,村里公民可以直接參與,有似古希臘之公民大會,是直接民權的表現。雖然村里並非自治團體,村里民大會亦非村里之意思機關,但是村里民大會可以議決村里民共同遵守的公約,也可以議決村里的興革事項,村里公民人人可以參與村里之建設,因之村里民大會在地方自治上是具有實現地方自治理想,鍵全地方自治推行和促進地方自治建設的功能。然而村里民大會的主要目的,不似一般民意機構以議事為已足,它更賦有政治上的特殊性質。村里民大會除了促進自治工作外,主要目的在於表達民意、加強政令宣導、訓練人民行使四權以及發揚倫理道德。就如總統所昭示:「村里民大,會就不但是政令宣導的場所、社會教育以及推行環境衛生的場所,而且亦是民生建設的動力,和群眾組織的基礎。」「要使村里民大會與娛樂相結合,與教育相結合,與人民生活相結合,與地方建設相結合,與地方治安相結合……村里民大會的成功,也就是社會基層建設的成功。」所以村里民大會並非僅僅在於「議事」,它是政治建設和社會建設等多方面的一個基層集會。
台灣推行村里民大會迄今已將近三十年,其成效功能究竟如何?近幾年來會到會的都是些婦女兒童老年人。台灣省議會與台北市議會亦曾建議廢止村里民大會。其缺失何在?癥結何在?成效如何?據筆者所悉迄今尚無人對村里民大會做有系統的分析與介紹,所以筆者乃決定就台灣地區村里民大會加以探討分析。
由於村里民大會具有特殊的政治性質,不若一般民意機關。如果只是從制度上做靜態的分析,恐無法瞭解其真象,因之筆者決定研究方向時除了採取傳統的制度研究法外,更採用行為研究法以探索村里民大會之功能及村里民參與村里民大會之行為,所以調查研究法乃為筆者所應用。至資料之蒐集由於專書論著之厥如,惟有從原始資料著手,並實際參觀各縣市村里民大會之開會情形。為了調查訪問亦會深入窮鄉僻壤以探求真跡。為作範圍偏重於制度上的分析、功能上的探討,及村里民參與村里民大會行為之解釋。
本論文內容共分八章,第一章緒論,闡述研究動機及研究方法與範圍,並就本論文所採用的調查研究法,從問卷設計、抽樣調查到資料統計等過程予以說明。第二章敘述台灣地區之村里組織,村里民大會實為村里組織之一種,且村里民大會之成功與否與村里組織是否健全有密切的關係。為了解村里民大會,對於村里組織之情形應先有所瞭解,本章乃闡述村里組織之現狀並就其得失提出探討。第三章就村里民大會制度做靜態的介紹,從村里民大會之建制、地位與性質、職權、開會等加以分析,使在動態的探討村里民大會之前對於台灣地區村里民大會制度之架構有所了解,可以前後呼應,討論也較為方便。第四章探討村里民參與村里民大會之情形,由於社會結構的不同所表現的參與行為亦有所不同,從本章中我們可以發現山胞的出席情形最好,鄉區的出席率又比市區高,以個人而言,則因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居住期間與居住地區等之不同所表現於參與村里民大會之行為均有顯著的差異。在本章中也嚐試分析村里民參加或不參加村里民大會之原因。第五章則從民權初步之訓練、政令之宣導、村里公約之訂定、民意之表達四方面來探討村里民大會的功能。我們將發現村里民大會確實可以發揮其表達民意、宣導政令、促進地方自治建設之功能,但是由於客觀環境的變遷及本身條件的限制卻也影響了村里民大會之功能。第六章探討村里民大會所以不能充分發揮其功能之原因,及缺失所在,其所遭遇到的難題不外乎是村里認同感之缺乏,制度上的限制,集會場所的缺乏以及人為因素等。第七章闡述村里民大會之展望,主張村里民大會因具有特殊之功能且為直接民權之實施,不宜廢止,並提出健全村里組織、村里民大會應與襯區發展相結合、提高村里民大會之地位、市區與鄉區應有不同的實施辦法為遠景,即村里民大會為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之最佳場所,國父全民政治,直接民權的理想將可藉村里民大會之施行而實現。第八章結論乃為本篇論文研究所得重要處之摘要。
本文在研究過程中,由於專書論著闕如,加以問卷之設計、抽樣調查等均遭遇不少困難,幸蒙陳師逸民懇切指導,迷津一一析解,並幾度審視章節,稿成後更蒙字句斟酌,惠益良多,謹致深切的謝忱。又黃天從先生在問卷設計方面諸多協助;問卷調查訪問期間,更蒙內政部民政司司長居伯均先生、副司長董翔飛先生,台灣省桃園縣、苗栗縣、雲林縣、台南縣、屏東縣、花蓮縣、澎湖縣等縣政府民政局局長、自治課課長等,以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課長與業務承辦人員之協助,使問卷調查得以順利完成;此外台灣省政府民政廳林世珍先生、孫寶熙先生,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林有週先生、黃振超先生與有關縣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曾不斷提供寶貴的原始資料以供參考;林淑女小姐及內子林美代女士 幫忙整理問卷資料;政大公共行政與企業管理教育中心協助電腦資料處理;終使本論文得以順利撰寫完成,銘感之餘,謹此一併致謝。
筆者不敏,學驗疏淺,又係初次嚐試論文之寫作,雖盡力為之疏誤錯漏之處在所難免,敬祈各位師長惠賜教正,俾作改進,則感幸焉。
|
3 |
臺灣地區消費者對外國產品態度之研究詹炳發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共分十章,各章主要內容摘述如下:
第一章:本章是本研究的導論,敘述進行本研究之動機、目的和研究範圍及整個研究的基本模型。本研究進行的主要在描繪台灣地區消費者對外國產品態度之差異,給各國產品在台灣市場上做一個定位的工作,並進而從職業、教育程度、年齡等基礎來比較消費者對外國產品之態度。本研究所稱之外國產品僅限於德、法、美、日等四國所生產製造之消費品。抽樣的對象是台灣地區工商企業界從業人員、軍公教人員和學生,共有280份樣本。本研究嘗試從整個消費行為中抽離出對外國產品態度,並看重在在此種態度結構的分析上,至於此種態度對消費行為所可能產生影響,本研究僅做概括性說明。
第二章:本章是方法論,本研究室採取Osgoos等人所研創,後來又經過Mindak氏修正過的語意差別法來測驗消費者對美、日、德、法、中等國產品的態度,並以一個「購買意向測驗」和兩個「國家與產品聯想測驗」來作為補充。樣本280份可用問卷251份。資料蒐集的方式是以結構性問卷派員訪問,但由被訪問者自行填寫。問卷格式見附錄。
第三章:本章分析消費者態度之資本特性及其對購買行為之影響,首先說明消費者態度的五種層面:(1)產品價格與品質;(2)產品計數與服務;(3)品牌印象與製造商聲譽;(4)產品包裝及設計;(5)消費者的產品印象。第二節則敘述消費者態度的功能,亦即消費者態度如何影響到購買行為?對這個問題本研究引用D. Katz教授的立論,從(1)調節的功能;(2)自我保護的功能;(3)價值表達的功能;(4)知識的功能等四方面來做一個分析。第三節則是在闡述消費者態度的種種特質,以為後各章之分析基礎。
第四章:本章闡述影響消費者對外國產品態度的主要因素,分成(1)個人的因素(2)外在因素(3)文化因素等三大因素,分別一一於以詳細說明,並舉出各種實例及前人做過的個案研究來驗證。
第五章:本章分析台灣地區消費者對德國貨之態度,首先綜合分析消費者對德國貨的態度,大致上說來,消費者認為德國貨昂貴,相當耐用,品質甚佳,相當可靠,非常精密,是一種大量生產的產品,極富創造性,服務尚佳,比較新奇, 大部份是高級品,外型美觀,顏色尚可,重實用而不重外觀,用法簡便,偏向於必需品,男人及成人用居多,以工業用品較有名等等。此外又分別從職業、年齡、學歷三種基礎比較消費者對德國貨的態度,在比較各組差異時,本研究係用D值來分析。其結果請參閱本章第二、三、四各節。
第六章:本章分析台灣區消費者對法國貨之態度。首先綜合分析消費者對法國貨的態度,大致上消費者認偽法國貨價格昂貴,尚稱耐用,品質尚可,還算可靠,相當精密,大量生產,有創造性,服務尚可,相當新奇,以世界性品牌居多,是一種社會地位的表徵,高級品,外型及顏色均甚佳,相當重外觀,用法尚簡便,奢侈品,女人及成年人用品居多,以消費用品見稱等印象。此外,亦分別從職業、年齡、學歷三種基礎比較消費者對法國貨的態度,比較標準亦以D值表為主,其結果請參閱本章第二、三、四各節。
第七章:本章分析台灣地區消費者對美國產品之態度。仍沿前兩章之次序,先從消費者對美國貨態度的綜合分祈開始,大致言之,消費者對美國貨具有價格稍貴,相當耐用,品質甚佳,相當可靠,相當精密,大量生產的印象甚強,極富創造性,服務尚佳,相當新奇,以世界性品牌居多,擁有這極產品極能提高社會地位,大都是高級品,外型及顏色均屬上乘,比較重外觀,用法極為簡便,稍偏向於奢侈品,男人用及兒童用產品居多,以工業品見稱等印象。至於有關各種不同職業、年齡、經歷的比較,則分述於本章第二、三、四各節,所使用的比較方法及基礎均同前章。
第八章:本章分析台灣地區消費者對日本產品之態度第一節仍沿前例先行就消費者對日貨之態度做一個綜合分析;大致上消費認為日本貨價格比較趨於中性,既不算貴亦不算便宜,還算耐用,品質尚可,可靠度比美德法等國要低,相當精密,偏向大量生產,模仿性相當強,服務相當不錯,新奇,以世界性品牌居多,是一種地位的表徵,偏向於高級品,外型及顏色甚佳,比較重外觀,用法相當簡便,稍偏向奢侈品,女人及成人產品居多,以工業產品見稱,但印象未若德美兩國之強。除了綜合分析外,本章亦以D值來比較不同職業、年齡、學歷之消費者對日本貨態度之差異,詳細資料請參閱本章二、三、四各節。
第九章:本章係在補充語意差別法之不足,說明消費者對國家與產品之聯想及其購買意向;第一節是使用非提示性回憶問題來測驗消費者對國家與產品間的聯想,結果發現在消費者印象中,各國的代表性產品如下:(1)德國:汽車、一般器具、藥品。(2)法國:化□品、煙酒、紡織品及成衣。(3)美國:汽車、電器用品、一股器具。(4)日本:電器用品、汽車、照相機。(5)中國:紡織品、電器用品、手工藝品、食品。第二節是測驗消費者的購買意向,發現在產品價格、品質、樣式均無差異的情況下,大部份的消費者仍然願意購買我國產品。
第十章:本章是結論與建議;結論部份指出本研究所欲追求的幾個目的之達成情況。建議部份則指出本研究結果對國內敵商或進口商的意義以及建議國內廠商應該如何設法改變消費者對國貨之態度,以應付國外進口競爭品之競爭。
|
4 |
臺灣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之研究黃明勇, Huang, Ming-Y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地區地方政府的行政區域,自民國三十九年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即少有變動。現行的行政區域乃依照自然環境、人口分佈、人文環境、政治因素、生活習慣及交通情形而劃分,但是經過五十年,都市化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政黨政治生態丕變、國際經濟競爭壓力等外在環境變遷下,前述劃分條件已有變化;再者,省政府與中央之土地面積、人口、經費的過度重疊性,因此行政區域實有重行調整的必要。行政區劃與地方政府層級調整在近年憲政地方制度改革過程中,因牽涉層面廣泛與受影響對象眾多而為各方矚目。
本研究計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即探討本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方法與限制。並蒐集近十年有關行政區劃調整文獻資料,來源有三:一為學位論文、二為政府機關研究報告、三為民間智庫研究報告。第二章地方政府行政區劃調整之基本概念:「行政區劃」就是根據國家行政管理和政治統治的需要,遵循有關的法律規定,充分考慮經濟關係、地理條件、自然環境、歷史傳統、風俗習慣、地區差異和人口密度等客觀因素,進行行政區域的分級劃分,將國家的國土劃分若干層次、大小的不同的行政區域系統,並在各個區域設置相應的地方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建立政府公共管理網路,為社會生活交往明確空間定位。因此,廣義的行政區劃應包括對行政層級的調整與行政區域的劃分。而行政層級的調整勢必連帶影響行政區域的變更劃定。任何一個政府層級的變動都會涉及所轄行政區域的調整,而行政區域的調整亦將造成地方政府所有行政權與自治權限的變遷。
第三章國外行政區調整經驗:將國外行政區調整經驗作為我國未來區劃的借鏡參考。以英、法、日三國行政區調整經驗為例,二級制或三級制的地方政府,孰為最佳的政府層級,並無一放諸四海皆準之準則,應視各國政治文化環境與時勢所趨。例如英、日兩國將三級制之地方政府改為二級制;法國卻是在省、縣(市)二級制地方政府之上,增設行區一級,而為三級制。另外在地方行政區域劃分上世界各國都有一共同的趨勢,就是行政區域的不斷擴大以及跨層級間與跨地域性政府間的共生合作。
第四章臺灣地區行政區劃發展過程與檢討:臺灣地區行政區劃肇始於明鄭時期,俟後隨著改朝換代、統治者的更易,歷經滿清時期、日本佔據時期、光復後迄今的中華民國政府時期計四個時期,共計約三百四十餘年。光復後的行政區劃,係承繼大中國四級政府體制所制定的,四級政府體制與行政區劃的不當造成了許多問題。就政治面言之,中央與省的重疊性過高、縣市自主性不足、以及鄉鎮市自治績效不彰。就行政面言之,政府層級太多劃的不當、以及地方政府職能與權限劃分有待釐清。就經濟社會面言之,有資源分配不均、區域發展城鄉失衡與都會發展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產、官、學界提出不同方案,歸納有三:一省多市制、多省制、與多縣市制三個方案。其中,以一省多市制變動幅度最小,最為可行。然自八十六年修憲確定精簡臺灣省政府組織後,大幅度修正的多縣市制案顯然成為未來的趨勢。
第五章精省後地方政府的定位與行政區的調整:八十六年的修憲、八十七年的精省暫行條例、八十八年的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相繼制定通過,也確立精簡省級組織、加強縣市的職能。修憲後的省非自治法人,但仍為政府一個層級;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諮議會取代省議會,不再是具有立法權之民意機關,而為「行政院派出機關之諮機關」。至於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級政府,舉凡人事權、組織權、財政權、立法權等配置都有或大或小的調整與修正。精省後,重行調整現行不當的行政區域劃分將列為下一階段政府再造的首要目標,以縮短各縣市區劃所造成的嚴重失調。現代的行政,是民主的法治行政,因此儘速通過行政區劃法草案則為當務之急。
第六章研究發現與建議:綜合本文之研究,未來的行政區劃調整將是全面性、全方位、非片斷性的思維,並應就政治面、行政面、經濟面、生活圈、以及法制面等層面考量。
|
5 |
臺灣地區的族群居住隔離 : 以1956、1966、1980及1990年四次戶口普查報告資料為例 / Ethnic Residential Segregation in Taiwan─ An Analysis of the 1956,1966,1980 and 1990 Census Data許癸鎣, Xu, Gui-Y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研究臺灣地區的族群居住隔離,以1956年至1990年間四次戶口普查報告資料為主,分析臺灣地區中四個族群(外省人、本省閩南人、本省客家人及原住民)於1956年及1966年兩次戶口普查報告資料中的居住隔離狀況。以及兩個族群(外省人及本省人)於1956年、1966年、1980年及1990年四次戶口普查報告中的居住隔離狀況。並以1990年戶口普查報告資料進行族群居住隔離因素探討。研究中使用 D指數及P*指數,作為居住隔離程度的指標。
結果發現原住民與其他三個族群的居住隔離程度顯著高於另外三個族群,印證「種族居住隔離效果」高於「族群居住隔離效果」。台灣地區族群居住隔離的區域差異十分明顯,南部地區的居住隔離程度顯著高於其他地區,而都市地區的隔離程度最低。三十五年來省籍族群居住隔離程度逐次降低,而區域性的差異則依然存在。族群居住隔離指標的使用的確可以表現出實際的族群居住隔離現象。「鄉鎮市區」與「村里」次級單位的使用在實際指數的形成上的確存在差異。
本文在省籍族群居住隔離因素的分析結果上,支持「同化理論」的觀點。也就是省籍族群間若是社經差異越小則省籍族群間的居住隔離將逐漸降低。而「眷村」等制度性因素亦是影響台灣地區族群居住隔離的重要因素,而此一因素為台灣地區所特有的現象。本文分為五章共使用26張表、20張圖以及兩個指標的計算方程式。
|
6 |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比較研究黃喬詮, Huang,Chiao-ch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所稱「海事留置權」,係指兩岸海商法、台灣民法、大陸擔保法與合同法及兩岸其他特別法所定,與廣義海事上有關之船、貨和其他動產之留置權而言。詳言之,海事留置權之種類包括:依台灣民法物權編留置權章及大陸擔保法留置章取得之留置權、建造或修繕船舶人之船舶留置權、運送人或承攬運送人之貨物留置權、運送人或船長對於未清償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貨物留置權、船舶出租人之留置權、承拖人對被拖物之留置權、救助人對獲救船舶、貨物及其他財產之留置權、倉庫營業人之留置權、行紀人之留置權、信託法之留置權。有鑒於台灣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已作大幅度之增修,近年來大陸又積極推動研訂統一民法典工作,並已審訂通過民法(草案)其中第二編物權法(草案)部分之第二次審議稿,且大陸亦有學者對其海商法作出修改建議,值此新舊過渡現行法理論與實務多所歧異之際,藉機綜合研析,並作兩岸擔保物權領域的法制與實務之比較,此外,將來兩岸開放三通後,日後涉及債權擔保之民事事項與海事事項勢必與日俱增,船、貨留置之事件,亦將層出不窮,兩岸法院、仲裁機構、法學專家及人民適用彼岸地區規定之情形尤當頻繁,此時以兩岸海事留置權為中心,就可能衍生之相關實體與程序問題,予以深入比較探討,並發表所見,期能有助於國人就此一論題之瞭解,兼可供作兩岸法學研究、司法實務及立法之參考,此乃本文研究之主要目的。茲說明本論文之主要章節架構如次:
第一章 緒論
本章乃就研究本論題之動機、範圍與方法作一說明。
第二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取得
本章首先就海事留置權之意義與海事留置權之種類予以概述後,再就依一般規定取得之海事留置權,其成立之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加以說明,接著就非依一般規定取得之海事留置權,其成立所須具備之要件按各種海事留置權分款予以析述。以上論點並就兩岸之異同為比較。
第三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效力與消滅
本章就海事留置權之效力,按海事留置權對債權之擔保效力、海事留置權對留置物之支配力及海事留置權對留置權人之約束力分項予以論述,最後則就海事留置權之消滅略作說明。以上論點並就兩岸之異同為比較。
第四章 兩岸海事留置權之實行
本章分別就台灣與大陸關於海事留置權實行之條件、海事留置權實行之方法及海事留置權實行之程序予以論述,並作兩岸法制比較,以明其實行之條件、方法及程序之異同。
第五章 涉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及認可執行之法律適用
本章分別就台灣及大陸對涉及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之法律適用,及相互對在彼岸取得拍賣留置物之裁判或仲裁判斷等執行名義為認可執行之法律適用予以論述,以明就涉及彼岸海事留置權爭議處理之準據法,及相互認可彼岸執行名義並予執行之法律依據。
第六章 建議(代結論)
本章綜合研究所得,對於兩岸關於海事留置權及相關法制規範,以及學者之理解或司法實務所持見解,認為有欠妥適之處,提出檢討,並作出立法、修法或變更見解之建議方案,以代結論,俾有助於兩岸海事留置權及相關法制規範與解釋之修正與完善。
關鍵字:海事留置權、船舶留置權、貨物留置權、人保物保責任平等說、物保責任優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區際法律衝突、區際私法、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之認可執行、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Page generated in 0.024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