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解嚴之後,社會運動團體除了抗爭行動外,漸漸以體制內的修訂法律為主要手段。婦女運動團體也不例外。婦運團體推動的婦女法案,立法過程大部分都需要花很長一段時間和政府機關周旋。家庭暴力防治法則是一個特殊的例子,因為它在立法院裡,從提案到通過只花費一年多的時間,而且相關行政單位並沒有提出相對版本一起競逐。
筆者從歷史制度主義切入,觀察家庭暴力防治法(包含其前身―婚姻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過程。最開始婚姻暴力議題因為鄧如雯殺夫案而受到注目;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著手研究婚姻暴力,但研究報告出來後卻完全停擺;半年後現代婦女基金會以高鳳仙法官翻譯的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為藍本,擬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最後家暴法在立法院內經過數次政黨協商後,三讀通過。這中間的四年,對於婚姻暴力議題的宣導而言,因為受制於新聞熱潮的快速消退,整個政治環境被修憲、選舉、反核四等議題綁住,以及傳統家庭倫理和兩性相處觀念,所以受到的注視和討論有限。法案擬定方面,則因為有大環境有彭婉如案和白曉燕案的刺激,國際社會的風潮,制度上則有趨於健全的政黨協商機制和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董事長潘維剛佔有有利的政治地位(即身為執政黨資深立委,政府單位願意與其合作),加上推法策略上刻意隱藏性別問題,因此法案可以快速通過。
本研究發現,整個家暴法的立法過程,因為整個社會環境對法案擬定的刺激,強於政治環境的影響,制度上有政黨協商機制可以暫時調解警察和司法兩機關的權力鬥爭,策略上避開父權體制忌諱的性別意識,因此家暴法才能夠異於其他婦女法案,在立法院內順利審查、快速通過。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8252004 |
Creators | 林芝立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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