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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實務問題研究--以婚姻暴力為研究重心蘇曉純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研究方法部分,首先,本文針對國內現有之文獻加以蒐集,包括相關之教科書、專書、期刊雜誌相關文章、論文,以及一些具代表性的重要外國文獻,目的在整理及分析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基礎理論之問題,例如為何會有此法的形成、此法的架構及爭議問題何在等等,並進而提出本文之看法。
再者,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實務運作機關,最主要為警察機關、社政單位、以及法院。這三個機關間的工作配搭,是否天衣無縫,抑或尚有需改進之處,都是本文中欲探討的對象。筆者並將以能力內所能取得的警察機關筆錄、法院判決書、社工人員意見為資料,一一探討這些實務機關對家暴案件的處理態度,是否切合當事人需要,這些執行人員的性別意識為何、是否有性別偏見,執行人員的性別意識對家暴案件之處理有何影響。至於家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觀點,例如受虐者所需救援措施、加害人的處遇計畫,也將藉由理論與實務的文獻資料予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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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子禮治思想研究-儒家傳統命題創造性轉化之嘗試陳正忠, Chen, Chen-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上古時代以禮祭祀的主體儀式看來,禮是與征伐同樣重要的家國大事,它連接了天人關係,指導了政治上的地位,說明了關於身分地位的行為規範,大部分是儀式的成分居多。後來周公制禮作樂,以德代禮;孔子賦予禮以一種倫理性解釋,即「仁禮一體」;孟子認為仁義禮智根於心,將恢復社會秩序的期待,寄於心性道德的確立上,可說是內在於禮的誠摯尊敬態度的發揚;荀子寄託禮義的王道思想,考量現實與理想,一方面倡言以王道取代霸道與強道,一方面將法適度地滲於禮的統攝之下,使得儒家價值理想具備現實色彩,使禮能與時俱進、體常而盡變。
荀子的禮治思想以心性論、天論、禮論為理論基礎。禮治思想是以觀察到人性的不完整開端的,荀子察覺到人性屬於一種「素樸之資」,但是人的欲求若不加節制,即使人皆有成為聖賢的可能,也將導致社會的偏險悖亂,所以必須依禮來導正人欲,「化性起偽」。而荀子思想最具理性色彩的,當為對於心的看法,與對於天的觀察;有別於孟子的道德心,荀子講求認知義的心,也就是心具有主宰、知道的功能,對於事務的掌握,必須是一種「以類行雜、以一行萬」的統攝境界,而「虛壹而靜」的大清明,才能去除各種偏蔽、冷靜思考、掌握道義。荀子天論講求「天生人成」,要求以理智的態度掌理人事,並且以禮義的原則與方法彰顯人在宇宙中的地位。 透過心性論所深化人在自我實踐的自主性,以及天論所彰顯人在宇宙中的能見度,禮論是整個人文化成思想的運行原則;禮的作用在「養、分、節」使民無所乏,有理可循並且截長補短、無所偏倚;其次是「禮義之統」能識綱紀而明統之理,是一切事類依據的原則;再次是「道貫」,以道貫作為應變的原則,即能夠以一持萬、以淺持博。
「禮治思想的內涵」主要包含禮治思想的特質以及目的。禮治思想包含了對人與規則的重視,荀子所謂「有治人,無治法」說明君子是治之源,而法是治之數,位階上人是高於法的;這樣的概念並非西方法政思想的「人治」,因為治人受到客觀禮義的「中庸」、「道貫」所約束,而這樣的概念雖然不是準確的「法治」,但是其所宣示尊重「規則」的「規則的道德」與尊重「人」的「德性的道德」,卻是禮治思想中具有全面性、整體性的考量。我們在這裡發現,「規則」雖是保障體制運行的一種機制,不過規則由人所制定,提昇人的品質與修養,才有可能使可操作的制度與理想的價值和諧並進。
最後則嘗試以傳統的創造性轉化,將禮治思想應用於現今社會。這一項命題得自於林毓生對於傳統與現代多方面的觀察,其認為傳統可經轉化而活絡於現代,不過據筆者的觀察,林毓生雖有肯定傳統的理念,但在落實的路數上卻流於崇拜西方,故筆者將荀子所提供的概念,試著將傳統的創造性轉化予以再思考。而基於對傳統資源的考量,現今民主社會已經可以用明顯的指標來加以評量一個國家是否民主,不過外在的指標始終是外在的框架,對於內在的人文素養,也就是「德性的道德」,即對制度的尊重、對理想的追求、對價值的追求,才是民主政治最核心的部分。因此,對於儒家所強調的「內聖外王」,應當是一種對於「人」與「制度」的同行並重,不應只是「由內聖必定開出外王」的單向思路,自宋明一代片面注重內在修養的理路,也許已經偏離如莊子等先秦思想家,對於內聖外王「皆源於一」的理想。而荀子禮治思想所提供的「盡倫」、「盡制」就是內聖外王的「既聖且王」。這一項命題,在現代民主社會更應該重新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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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地方自治法規 / Local goverment law陳樹村, Chen, Shu-Ch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第一篇緒論說明研究的動機、目的、範圍與方法。
二、第二篇說明地方自治包含「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二種原理,而基於這二種原理所發展出來的相關制度及我國憲法以該二項原理所設計的地方自治制度為何,後再整理地方自治的功能,說明何以地方自治制度成為全世界所普遍採用的制度。
三、第三篇主要探討地方自治權的本質為何?此涉及地方自治團體在國家法律秩序中的地位,特別攸關其與國家及地方人民間之相互關係。學說上認為地方自治權的本質有固有權說、授權說、制度保障說,及從人權保障觀點出發的新固有權說。本篇介詔各說之理論基礎與其發展興衰,最後乃分析我國地方自治的本質應採何說為宜。
四、第四篇與第五篇可以說是地方自治團體訂定地方自治法規的外在界限。本篇論述地方自治法規與憲法的關係,次篇則分析地方自治法規與中央法規及上級地方自治法規之關係。本篇首先詳細分析地方法規得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問題,從理論,外國立法例分別加以說明,冀求探討出依據並建立其類型。
五、第五篇則先就地方自治法規的性質與效力加以說明,後則分析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與國家法令發生衝突時的解決途徑,並以省與直轄市對人
事、主計、警政、政風四類一級主管人員任命權所產生的法律衝突為例,加以分析。次則敘及省法規與國家法令之衝突與解決,檢討現行台灣省法規準則規定的不當。省縣自治法制定後對省法規的改變與省法規和國家法律衝突的類型化與效力的優劣。六、第六篇,可謂係地方立法權的內在界限,說明地方立法權的對象是否應及於委辦事項?首先就日本與德國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分類與性質加以說明。次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從學說、理論與實定法的規定加以分析,以定其區分標準。七、本篇為結論,乃綜合整理前述各篇重點,提出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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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纏擾行為之管制與制裁-兼評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 A study on the control and punishment of Stalking-Comment on the Stalking Prevention Draft葉錦龍, Ye, Jin L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來有關纏擾行為之報導時有耳聞,然纏擾行為並非為一個新穎的課題,一直以來纏擾行為都是個層出不窮的問題,而隨時科技進步與人民相處模式之改變,手段越發千變萬化,對於受纏擾者之影響與傷害亦不可謂不巨大。觀之我國現有法規範,對於纏擾行為可透過行為人所為之纏擾行為態樣而對尋得特定之法規範加以適用,雖可達一定之管制與制裁,然難免會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疑慮。
反觀各國立法例,早已對於纏擾行為加以重視與討論,並紛紛透過制定一專法對於纏擾行為進行全面性之管制與制裁。以美國為例,其於 1990 年,加州制定美國第一部反纏擾法,而於 1996 年由聯邦法畫下最後一筆,全美從聯邦至各州均有其自行之反纏擾法之規範。至於鄰近我國的日本,亦於平成十二年(2000 年)施行纏擾防治法(ストーカー行為等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簡稱:ストーカー規制法),以嚇阻纏擾犯罪。鑑於近年來社會發生多起加害者透過跟蹤騷擾,因而對被害人造成致命死傷案件,2015年於司法院第 8 屆第 7 會期第 10 次會議中提出爰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以具體規範和防制社會中之跟蹤騷擾問題,促使民眾的人身安全與自由、隱私及尊嚴得以獲得進一步保障。
然而,相較於外國對於纏擾行為之研究與保護,我國在對於纏擾行為問題之重視上略有不足,現行法規範亦缺乏完整的規範保護措施,此對於被纏擾者無疑是場噩夢。據此,筆者擬以纏擾行為為探討核心,先行探究纏擾行為之內涵與影響,並以對國家對於纏擾行為之保護與研究作為輔助,進一步對於我國最新立委提案之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進行檢討,希冀能為我國纏擾行為提供法源依據,並給予被纏擾者有效的保護與援助,以建構一個安全平穩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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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方立法例論台灣地區中央與地方之衝突陳銘泓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八十六年的修憲,將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的結構,從高度的憲法保障,轉變成由中央以法律調節,其中最根本的法律,就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的地方制度法。根據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顯示,截至目前為止,全國共有三百九十五部自治條例,換句話說,平均每四天就產生一部新的自治條例。至於自治規則,那更是難以統計。
在地方立法如此地蓬勃發展之際,許多的問題也漸漸地衍生出來。第一個就是地方立法和國家法律的關係究竟如何?雖然地方制度法已經授權地方立法來限制人民權利,但另一方面,也有相當的限制,例如行政罰有上限,中央還可以透過制定法律和法規命令來調整地方立法的外部界限。就這一個部分,我們發現實務上確實會發生一些爭議,例如台北市制定「台北市資訊休閒服務業管理自治條例」,把網咖規定為不得設吸菸室的禁菸場所,但是中央的菸害防治法並沒有把網咖納入不得設吸菸區的場所中。同時,網咖設置的地點應該和學校保持多少距離,如果未來中央的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通過的話,台北市做更嚴格的規定,會不會牴觸中央的法律?
第二個問題是目前比較接近「土地管轄」而非「事務管轄」的權限劃分方式,似乎形成許多的模糊地帶,不容易區別是不是自治事項;同時,中央以法規所做的調控,是不是需要給地方一定的參與和表達意見的機會?例如發行公益彩券和對系統業者的費率審查和處罰是不是自治事項?中央的「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原本已經授權地方可以就發行公益彩券而立法,地方也已經立法並加以執行了,結果中央卻修法把權力收回;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正也是類似的情況。
第三個問題是中央對地方立法的監督,中央對地方立法,什麼條件下可以不予核定,可不可以不予備查;地方在什麼什麼情況下可以聲請司法院解釋?
因為上述這些問題所引起的中央與地方的衝突,本論文在加以研究之後,有幾點發現:
第一是地方政府由於和人民有更頻繁的直接接觸,往往對於因地制宜有迫切的需要,所以對於什麼情況下會構成牴觸中央法律而言,從我們的案例來看,似乎應該更考慮到這一點。例如說,網咖業者和學校的距離,並不涉及國家統治權必須優先考慮的事項,從各地方的學校密度、網路休閒風氣、商業活動都不同來看,似乎也沒有必須全國一致的理由,那麼是否應該給地方比較大的立法空間?地方做比中央法律更嚴格的規範,對網咖業者似乎不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對學生、家長更有利,而更符合大多數當地人民的需要。而地區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費率和管理,像這樣的事務,也有各地方商業活動、交易成本等不同的考慮,似乎也應該讓地方立法有較大的空間。
其次中央對地方立法的行政監督,似乎還有一些改善的空間,首先是須要釐清事先審查的核定,和事後審查的備查,當然,也可以考慮再訂定地方法規標準法,就地方法規的體系和行政監督,做更明確的界定。其次,有許多爭議可以在事前透過溝通和協調加以解決,這是行政上本來就應該要做的事,不應該等到法律來約束;但從這些案例來看,似乎又有必要建立強制的事前溝通協商機制,來避免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在立法監督上,似乎也可以考慮加入這樣的機制,譬如說,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增訂「應邀請相關地方行政機關指派代表出席委員會,表達意見」的程序。不過,在這些政治上、行政上的機制都無法解決中央與地方權限上的爭議時,對於涉及憲法解釋的部分,似乎還是應該把爭議交給司法院解釋來加以解決,而不宜交由立法院以決議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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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伴侶暴力的媒體再現(1988-2008年)施馨堯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嘗試以1988年6月24日至2008年6月24日之間,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前後十年,《聯合報》與《中國時報》的親密伴侶暴力新聞為研究樣本,經分層抽樣後共取1,010則新聞,以內容分析法檢視兩報呈現親密伴侶暴力新聞的方式,並觀察此類新聞報導有何特性,而家庭暴力防治法通過前後,親密伴侶暴力新聞的報導方式有何轉變?
本研究以責任歸咎方式、消息來源、親密伴侶暴力迷思、主要議題、「社會關注」指標與「廣義親密伴侶暴力」指標檢視1,010則親密伴侶暴力報導,並依新聞分布特性分為「議題醞釀期」、「法案倡議與通過期」、「法案實施初期」以及「法案實施三年後」四個時期。
本研究發現親密伴侶暴力報導主題面向上以「暴力事件與個案」為主,不同時期中的主題分布達統顯著差異,「法案倡議與通過期」及「法案實行初期」為四時期中「防暴落實過程」比例較高者,而「防暴執行阻礙/困境」在四時期的比例均在一成以下。個案導向的新聞報導於社會關注面向上以「立法規範與庇護/援助」、「當事者外的援助與介入」與「議題專家作為消息來源」上有明顯進步;但四個時期皆有90%以上的新聞未提到「施暴者終止暴力的方式」。
在親密伴侶暴力的歸因方式上,「個人框架」以「暴力事件與個案」為議題主軸。「體制框架」的議題較平均的分配在「防暴落實過程」、「相關政策/法令」以及「防暴執行阻礙/困境」。「文化/社會結構框架」超過五成的主題為「防暴落實過程」。「整合框架」中排名第一亦為「防暴落實過程」,其次是「相關政策/法令」。
媒體文本中呈現迷思為「責備受害者」,「加害者脫罪」,「美滿家庭價值」與「霧裡看花」。「議題醞釀期」僅近四成未提及迷思,而「法案倡議與推動期」有超過六成五的新聞未提及任何迷思,表現最佳。「責備受害者」在各時期皆為比例最高的迷思。
「未提及迷思」的消息來源以「專家與倡議團體」佔最多數,其次為「官方消息來源(政策層面)」。其他四種迷思「責備受害者」、「加害者脫罪」、「美滿家庭價值」與「清官難斷家務事」中,「官方消息來源(執法層面)」皆為最主要消息來源。不同框架間的迷思分布達統計上的顯著差異。「體制框架」、「文化/社會結構框架」與「整合框架」皆超過九成未提及任何迷思。「個人框架」中有超過四成的迷思為「責備受害者」,其次為「加害者脫罪」。
消息來源方面,隨著時間的變化而有所不同,且達顯著差異。「議題醞釀期」前三名消息來源依序為:「官方消息來源(執法層面)」、「受暴者」與「專家與倡議團體」。而「法案實施三年後」排名第一轉為「受暴者」,其次為「官方消息來源(執法層面)」與「專家與倡議團體」。「法案倡議與通過期」及「法案實行初期」裡「專家與倡議團體」消息來源引用較其他二時期明顯提升。四個時期的「當事者人際網絡」比例均極低。
「個人框架」前兩大消息來源為「官方消息來源(執法層面)」與「受暴者」。「體制框架」中以「專家與倡議團體」(45.5%)排名第一。「文化/社會結構框架」中有超過五成的消息來源為「專家與倡議團體」,其次是「官方消息來源(政策層面)」,「其他與純粹記者描述」排名第三。「整合框架」中排名與「文化/社會結構框架」相同,且比例分佈亦類似。
基於上述結果,本研究嘗試對對媒體實務工作者與社政專業提出建議:在媒體報導上須延展報導的廣度與深度,與社政團體配合定期製作專題報導,引用暴力倖存者的現身說法,輔以專家或倡議團體的評論或意見以供參酌,以達到引發讀者興趣與教育知識兼具的成效。在報導暴力事件時,避免擷取與事件本身無關的敘述,並與社會新聞路線之外的其他記者整合,搭配相關議題進行報導。社福團體在近用媒體時可尋求另類發聲管道,並成立專業小組,及時回應媒體需求。並與媒體保持合作關係,定期提供其專業領域的各項資訊,適時提出澄清,掌握議題的定義與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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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職權運作之研究--以第七屆市議會為例李明倫, Lee, Ming-Lu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北市是我國的首都,更是全國的政治、文化及金融中心,市政業務的繁瑣可想而知,因此臺北市政府的施政常是媒體及其他各級地方政府所討論、學習和批評的對象。臺北市政府政策的施行必須受到市議會的監督,而市議會不但要監督市府,更要制訂有利於全體市民的法規,為市民表達意見,所以臺北市議會不但是臺北市的立法機關,也是臺北市的意思機關,其地位可謂相當重要。
本文以第七屆臺北市議會的職權運作為研究中心,分為六章來說明。第一章是緒論,說明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與架構、研究範圍與限制及文獻探討等。第二章是說明臺北市議會的演變歷程,就光復初期至民國五十六年臺北市改制前之市議會、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後至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前之市議會及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後之市議會作一探討。第三章就臺北市議會的組織與職權作一探討,組織方面包括了議員、議長及副議長、各委員會、秘書處及市民服務中心。職權方面包括立法權、財政權、行政監督權及其他權力(調閱權、接受人民請願權、選舉權及制訂內規權、懲戒違紀議員之權)。第四章討論的是臺北市議會與中央政府及市政府之關係,這之中包括探討區里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第五章是研究影響臺北市議會職權行使的因素,包括有政治生態、政黨、輿論、利益團體及選民壓力;第六章則是結論。
目 錄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5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8
第四節 文獻探討...............................................9
第貳章 臺北市議會的演變歷程
第一節 光復初期至民國五十六年臺北市改制前之市議會............12
第二節 臺北市改制為直轄市後至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前之市議會......17
第三節 直轄市自治法公布後之市議會............................24
第參章 臺北市議會的組織及職權
第一節 臺北市議會的組織......................................29
一、議員、議長及副議長........................................30
二、各委員會..................................................40
三、秘書處....................................................52
四、市民服務中心..............................................55
第二節 臺北市議會的職權......................................57
一、立法權....................................................57
二、財政權....................................................67
三、行政監督權................................................74
四、其他權力..................................................79
第肆章 臺北市議會與中央政府及市政府之關係
第一節 中央政府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84
第二節 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93
第三節 區里與臺北市議會之關係...............................106
第伍章 影響臺北市議會職權行使的因素
第一節 政治生態.............................................111
第二節 政黨.................................................118
第三節 輿論.................................................123
第四節 利益團體.............................................125
第五節 選民壓力.............................................128
第陸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133
第二節 研究建議.............................................138
第三節 結語.................................................142
參考文獻.....................................................144
附錄:訪談結果整理大要.......................................152
圖 表 目 錄
圖目錄:
圖一:研究架構圖...............................................7
圖二:臺北市議會組織系統圖....................................29
表目錄:
表一:以臺北市議會職權為研究主題的相關論文.....................9
表二:第七屆臺北市議會期間市府所提出的九大覆議案.............103
表三:第一屆至第八屆臺北市議會政黨議員席次之變化.............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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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與社會的互動----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過程研究林芝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解嚴之後,社會運動團體除了抗爭行動外,漸漸以體制內的修訂法律為主要手段。婦女運動團體也不例外。婦運團體推動的婦女法案,立法過程大部分都需要花很長一段時間和政府機關周旋。家庭暴力防治法則是一個特殊的例子,因為它在立法院裡,從提案到通過只花費一年多的時間,而且相關行政單位並沒有提出相對版本一起競逐。
筆者從歷史制度主義切入,觀察家庭暴力防治法(包含其前身―婚姻暴力防治法)的立法過程。最開始婚姻暴力議題因為鄧如雯殺夫案而受到注目;之後婦女新知基金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著手研究婚姻暴力,但研究報告出來後卻完全停擺;半年後現代婦女基金會以高鳳仙法官翻譯的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為藍本,擬定家庭暴力防治法草案;最後家暴法在立法院內經過數次政黨協商後,三讀通過。這中間的四年,對於婚姻暴力議題的宣導而言,因為受制於新聞熱潮的快速消退,整個政治環境被修憲、選舉、反核四等議題綁住,以及傳統家庭倫理和兩性相處觀念,所以受到的注視和討論有限。法案擬定方面,則因為有大環境有彭婉如案和白曉燕案的刺激,國際社會的風潮,制度上則有趨於健全的政黨協商機制和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董事長潘維剛佔有有利的政治地位(即身為執政黨資深立委,政府單位願意與其合作),加上推法策略上刻意隱藏性別問題,因此法案可以快速通過。
本研究發現,整個家暴法的立法過程,因為整個社會環境對法案擬定的刺激,強於政治環境的影響,制度上有政黨協商機制可以暫時調解警察和司法兩機關的權力鬥爭,策略上避開父權體制忌諱的性別意識,因此家暴法才能夠異於其他婦女法案,在立法院內順利審查、快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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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與權利-受婚姻暴力女性的權利實踐 / Self and rights-the practice of women's rights in the intimacy violence case李姿佳, Lee, Tzu-Chia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古以來婚姻暴力在臺灣社會是被忽視的議題,直到1998年臺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全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也是一部保障被害人人權的法律。在實務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19年來,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效用為何,一直存在不同的爭論。在臺灣對婚姻暴力受暴者的保護,從保護人權的理想到權利的賦予,再從權利賦予看到權利對社會影響,法律實施多年後,實務上看到人權保護與權利賦予,中間產生非常大的落差,而產生落差的原因,是本研究所要回答的問題。
近年來西方創發第四種新權利理論,突破以往權利理論的框架,將自我與權利是循環(recursive)影響的觀點,然而華人的自我與西方自我截然不同。心理學家幫助我們把自我內在的基本心理結構做了許多描述和區分;人類學則說明華人自我和西方自我的不同,華人自我是差序格局,自我悠遊在父母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中。而本研究的自我與新權利理論不同之處在於,新權利理論的自我是個人主義式的自我,而本研究的自我是包含他人,在心理學和人類學的相互補充下,形成本研究重要的論述基礎。
本文研究方法有文獻回顧、質性深度訪談及個案分析三種。質性深度訪談,以受婚姻暴力女性的權利意識為主軸,訪談兩對曾有婚姻關係之夫妻,在婚姻中有發生過婚姻暴力,且法院核發保護令,本研究以兩對夫妻為個案分析對象。本研究結發現,在臺灣自我會影響權利,而距離和情是影響自我發展範圍大小及輕重的關鍵因素;性別會影響對雙方所認知產生距離的原因,以及雙方對夫妻之情轉變看法的關鍵有所不同。
本研究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四項結論與建議,一、自我和權利是臺灣受婚姻暴力女性權利實踐的樣貌;二、在婚姻中的人權與權利主張中間有一段很大的落差;三、影響自我與權利的關鍵因素是距離和情;最後第四點,對臺灣婚姻暴力防治提出建議。 / Since ancient times, intimacy violence in Taiwan society is a neglected issue, until 1998, Taiwan through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to become the first in Asia to complet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untry, but also a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law. In practi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Act 19 years,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law on the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there have been different debates. In Taiwan, the protection of intimacy violence by the violence, from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to the right to the right to give, and then given the rights from the right to see the social impact of the law after years of practice to see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ights, the middle of the very The big gap, and the cause of the drop is th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In recent years, the West created the fourth new theory of rights, breaking the framework of the previous theory of rights, the self and the right is recursive (recursive) the impact of view, but the Chinese self and Western self is very different. Psychologists help us to self-inner basic psychological structure to do a lot of description and distinction; anthropology is that the Chinese self and Western self is different, the Chinese self is the pattern of differences, self-leisurely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rents and brothers and sister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elf and the new right theory of this study is that the self of the new right theory is an individualistic self, and the self of the study contains other people, which are important in the complementarity of psychology and anthropology. The basis of the discussion.
This article has three kinds of literature review, qualitative depth interview and case analysis. Qualitative depth of interviews, to intimacy violence women's rights awareness as the main axis, interview two pairs of marriages have marriages, intimacy violence in the marriage, and the court issued a protection order, the study of two couples as a case study Object. This study concludes that Taiwan's self affects rights, and distance and love are the key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size and severity of self-development. Gender will affect the causes of the perceived distance between the two sides and the key to the change of husband and wife's feelings Different.
In the end of this study, four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results. First, the self and the right are the practice of women's sexual rights in Taiwan. Second, there is a great gap between the human rights and rights in marriage. The key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self and the right are the distance and the situation. Finally, the fourth point is to make suggestions on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intimacy violence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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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犯罪偵查為目的之DNA資料保存-以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為中心 / The Retention of DNA Data for Criminal Investigation- Focus on Article 8 of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林宛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鑑於DNA所具有獨一無二與終生不變之特性,DNA 早已被視為現今打擊犯罪不可或缺之利器。然而,也正因DNA所得透露之資訊實際上遠超過人別辨識所需之資訊,因此,國家究竟可否為了所謂「犯罪偵查」之目的建立國家刑事DNA資料庫以「保存」個人DNA資料,以及若可,在何種限度內之保存始具有正當性,即是本文主要探討的問題。
而為期能為我國在DNA資料之保存議題上提供一符合國際性之基準,本文主要係以歐洲人權公約第八條「私人生活受尊重權」為討論中心,並於第二章中,詳細介紹私人生活受尊重權之內涵及其限制要件。而後再於第三章部分,針對DNA資料之保存措施是否已對私人生活受尊重權造成干預進行討論。在肯定保存具有干預性的前提下,於第四章再針對本文的主要重點,亦即「在何種限度內」之保存始具正當性,分別依保存對象之不同加以探討。最後,再藉由上述的討論,回頭檢視我國現行相關保存規範之合憲性,並說明我國現行法可能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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