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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監察制度與歐美行政監察使制度之比較研究

現行憲法上的監察權,乃是淵源於我國古代歷史上的台諫制度,與近代西方國家的議
會彈劾權,為貫徹 中山先生「權能區分」與「五權分立」之遺教而訂立。 中山先
生認為監察權既不應如我國古代之附屬於行政權,也不應如近代歐美國家由議會兼掌
,主張另設監察院,獨立行使其職權。目前我國監察院得行使之職權包括:同意權、
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調查權、審計權、監試權、巡察權、法律提案權,並得收
受人民書狀,可謂融合了古今中外的監察制度而獨樹一格。
另一方面,由於現代行政權力之運作,實為複雜之社會建設工程。尤其是自本也紀以
來,各國福利政策的推行,使行政權不斷地擴張其行使之領域。為了避免因政府官員
的違濧失職行為,而造成人民權益之損害,對於行政權予以更嚴密監督的需要,乃愈
加迫切。創立於西元一八○九年的瑞典行政監察使制度(THE OMBUDSMAN SYSTEM),
由於能適應各國不同的法制背景與社會環境,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遂為歐美國家所
普遍仿傚,而成為防止行政權濫用與推行行政革新的有效方法。
本文之目的,乃在經由比較我國現行監察制度與歐美行政監察使制度之異同,以他國
之制作為研究我國監察制度的借鏡,進而歸納出我國現行監察制度之優點與改進的建
議。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揭出研究動機、研究方法、研究範圍等。第二章
為監察制度與現代國家之發展。第三、四章分述我國現行監察制度與歐美行政監察使
制度。第五章比較二者相似與相異之處。第六章為結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5481
Creators柯正鈞, KE, ZHEN-JUN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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