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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中存款保險制度法律問題之研究-以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為中心

自一九八○年代以來,金融國際化與自由化已成為時代趨勢,然而市場過度競爭的結果,卻是各國金融危機頻傳,我國亦難以倖免。一九八五年,存款保險條例公布施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亦隨之成立,是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之始。但因我國金融市場開放過速,相關法規又未臻健全,政府依舊仰賴概括承受之模式以弭平金融風波,致存款保險所能發揮之功能十分有限。所幸自彰化四信事件後,各界均已體認到存款保險之重要性,政府亦試圖建構完整之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包括一九九九年存款保險條例修正、二○○○年銀行法修正,以及二○○一年之「金融重建三法」等,以回歸市場經濟之正軌。
我國之存款保險制度乃師法自美國,金融重建基金之設置亦以美國之「清理信託公司」(RTC)為藍本,故本文除就存款保險之沿革及基本概念、問題金融機構之定義及認定等作一介紹外,主要係藉由檢視與對照美國及我國之問題金融機構處理機制,以及分析彰化四信、中興銀行、卅六家基層金融機構(二○○一年)等案例之事件經過與處理爭議,來探究我國現行制度不足之處及主管機關在實務運作上所面臨之困境與挑戰。最後,針對金融重建基金退場,存款保險制度回歸限額保障之原始功能後所面對之金融改革賡續問題,爰就金融監理、金融機構內部管理、存保機制以及其他法制之配合等層面提出建議,以作為本文之結論。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0651040
Creators林元麒, Lin, Yuan-Chi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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