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在94年6月22 日通過增訂修正條文,新增通訊投票制度,並賦予股東提案權及董事、監察人提名制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配合公司法新增通訊投票相關規定,於94年12 月15 日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以使公開發行公司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之股務作業有所依循,使我國上市上櫃公司正式跨入股東會通訊投票時代。不過法令修正後逾三年除台灣期貨交易所股東會採用通訊投票外,並無其他上市上櫃公司採行,使通訊投票制度徒託空言。
97年6月13日共計有637家上市櫃公司選在同一天召開,過度集中化的結果,不僅股東分身乏術無法參與公司一年一度股東會,也嚴重影響小股東參與監督、瞭解公司經營等權益。
股東會是小股東實踐股東權益及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最佳的場合,也是公司實行公司治理具體表現。但近幾年股東會撞期情況始終未獲改善,為有效解決此一問題金管會證期局積極宣導通訊投票制度的優點,希望上市上櫃公司採行通訊投票制度,讓股東在親自出席和委託出席之外,多增加一項參與股東會方式。
股東會通訊投票制度亦新增股東會提案權和董監事提名董監事制度,讓少數股東權益能擴大參與公司決策與經營。我國通訊投票制度雖然已有法源和運作平台,但企業普遍對此制度仍不熟悉,未來要擴大推行,有賴主管機關政策輔導和提出獎勵措施,初期如果能鼓勵大型企業或法人持股比重較高公司帶頭做起,則我國通訊投票制度則可望步上正軌。
通訊投票制度最早由美國開始,目前英國、日本、澳洲、香港等國皆已實施多年,我國起步並不算晚,實施股東會通訊投票不僅與國際接軌對我國企業推動公司治理和股東行動主義亦有正面評價。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5932014 |
Creators | 李長錦, Li,Chang Chi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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