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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立委選制下民眾課責行為之研究 / A Study of Citizen's Electoral Accountability under Different Legislative Electoral Systems

推究民主政治的源頭來講,民主政治根源希臘兩個文字:demo及kratica,前者意味平民,後者代表統治,兩者合一便是平民統治的政府。而在代議政治之下,要實現主權在民的方式就是透過定期選舉來決定政治領袖的去留,此種決定政治人物去留的過程也是一個簡單的課責行為。既然民主政治的內涵包括實現人民主權以及強調領導者的責任時,政府理所當然應為其所表現負起責任,並透過選舉接受人民的檢驗,這也帶出了政治課責「political accountability」在民主運作過程中的必要性。
過去學界在討論臺灣選民是否有選舉課責之行為時,多在探討投票抉擇與施政表現或經濟表現之間的關聯性,忽略了制度的重要性,從選舉制度的觀點上,不同的選舉制度會形塑出不同的政治效果,選民對於投票的對象也受限於選制差異的影響,課責行為當然也會有不同程度的差異,本文探討臺灣選舉是否存在選舉課責?而影響選民進行課責的選制差異有何不同?透過過去十年來的選舉經驗,瞭解選舉課責在臺灣現有的立委選舉制度之下的發展狀況。
本研究透過「二元勝算對數模型」來理解不同的選制之下民眾的課責行為之差異,研究發現根據選舉課責之定義,三種不同的立委選制都有明顯選舉課責之行為,且以政黨作為課責連結的投票方式,PR選制比SMD的課責強度更是明顯,在2008及2012都可以得到驗證;SNTV雖較不強調政黨間的競爭,但仍有明顯之選舉課責行為,但礙於資料限制無法與其他選制進行比較。換句話說,選制因素在課責表現上所造成的差異並不是「有無之分」,而是「強弱之別」。一致政府責任歸屬問題雖較分立政府明顯,但因台灣並無共治之經驗,課責的區分依然不明顯。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8252011
Creators范惕維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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