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WTO規範下保險服務貿易之自由化

二○○二年一月一日,我國以「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名義(簡稱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正式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TO)之一員,適逢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以下簡稱GATS)第十九條之既定談判依多哈發展議程之規定進入「要求與回應」(offer and request)之階段,掌握GATS服務貿易談判現狀、熟稔前回合談判WTO會員提出之初始承諾,以便於未來談判中爭取我國之利益,便是我國加入WTO後履行會員義務、行使會員權益重要的工作。
我國保險服務市場,自一九八五年與美國簽署保險服務市場開放協定後,便逐步開放;二○○一年七月九日,我國通過之保險法修正內容,在提昇保險業經營效率、調整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與限制、商品審核制度等方面,亦展現了政府保險服務市場管制革新的動向。另一方面,隨著兩岸商業交易熱絡及兩岸雙雙加入WTO之下,我國保險業者出口保險服務的腳步也轉為積極。
保險服務貿易,在WTO規範架構中,隸屬於GATS之金融服務部門下之保險、銀行、證券三項服務之一。自烏拉圭回合以來,會員保險服務貿易議題,經歷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七年多次的金融服務貿易談判,並利用金融服務第二附件、第二議定書、第五議定書,讓會員有修改或撤回承諾表之機會,最後在一九九七年達成會員全體合意之初始承諾承諾水準。現在進行之保險服務談判(二千年即展開了),即是以上述承諾表及後加入WTO之新會員承諾表為基礎。在上述之背景下,為了準備刻正進行之談判,爭取我國最大的利益,實有深入研究WTO架構下之保險服務貿易自由化談判之必要。
本文第一章「緒論」,概述研究目的與方法、研究範圍、研究之限制。第二章「GATS與保險服務貿易」,首先簡述GATS適用之範圍與定義、GATS一般性義務、特定承諾規範,及GATS金融服務規範。其次,介紹GATS之保險服務分類、國際上保險服務供給者的型態,及各項保險服務中較具國際性之險種,作為保險服務貿易之背景說明。最後,本文藉由對現行GATS保險服務分類之分析,說明目前談判上遇到的困難,及WTO各會員保險法制差異性所造成之貿易限制問題。
第三章「保險服務貿易施與WTO會員自由化承諾」,首先說明現行WTO各會員保險服務高度政府干預的原因、主張減少政府干預的理由,及目前GATS允許的政府干預型態。其次,對於保險服務貿易各種限制措施加以說明,除了反映WTO會員初始承諾表所表列之市場開放與國民待遇限制外,其他初始承諾表無法看到的貿易限制措施,亦藉由學者的觀察亦反應在本文。本章節,除指出現存保險服務貿易限制措施,WTO各會員對同一保險服務不同的立法考量、開放政策或限制政策選擇,本文亦選擇部分會員的例子,作為採取限制措施政策之對照。
第四章「保險服務貿易自由化談判」,本文先簡述了GATS金融服務貿易談判各階段的成就及談判背景。其次,以第五議定書程序WTO會員保險服務所提高之自由化承諾之內容,及會員國整體初始承諾之情形,說明會員初始承諾之自由化程度、填寫承諾表上會員集團性之差異、會員提高保險服務貿易自由化承諾的方式。最後,以日本、美國、歐洲在GATS額外承諾上之承諾國內法規改革的例子,說明下一階段WTO保險服務自由化在「國內法規改革」方面之趨勢。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除對本文研究上之重要發現作一歸納說明,並提出幾點相關之建議。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883510301
Creators申富鑫, Shen Fu-Hsin,Dominique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634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