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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併購國內上市公司之法制檢討與建議-以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為中心

我國自2002年解除外資資格及投資額度之限制後,除少數特殊產業外,外資可以持有國內企業百分之百股權,而原本即活躍在亞洲各地之資金,開始「錢」進臺灣。此波沛然莫之能禦之錢潮,其氣勢可從以下之數字得知,根據花旗集團之研究報告顯示,至2006年10月止,國外直接投資匯入我國之金額累計達112億美元,約新台幣3600億元左右,比2005年的16.25億美元超出近6倍,這也是我國近二十年來的最高紀錄。
隨著外資投資我國資本市場的比重日益增加,近年來由於我國股價被低估及利率偏低等因素影響下,我國市場對外資(含私募基金)具有相當大之吸引力,故併購國內上市櫃公司之案例日趨增多,其中尤以私募基金凱雷集團於2006年11月宣佈擬收購國內最大封裝測試上市公司日月光,並準備於併購後自台灣證券交易所下市乙案曝光後,引發社會各界許多層面的討論。雖該案最終以破局收場,惟其典型之經營階層收購特質,對國內併購法制之適用,存在ㄧ定程度之衝擊,而其中,又以少數股東之權益得否受到公平合理之對待,為討論中的核心課題。
其實私募基金結合標的公司管理團隊進行管理階層收購在美國並非新聞,惟因美國上市公司之董事會,管理團隊佔董事席位比率低於四分之ㄧ,換言之,於管理階層收購程序中,標的公司有將近四分之三之外部董事或獨立董事,於併購決策與價格上為全體股東做出最有利之判斷。惟當管理階層收購到了國內,於上市公司之管理階層通常是大股東,掌握董事會之控制權下,標的公司少數股東之權益是否還得受到合理之保障?國內現行併購法規,從企業併購法、公司法乃至於臺灣證券交易所之上市規則,是否足以規範此種新型態之併購模式?如於現行公開收購制度下,少數股東於管理經營階層併購(MBO)程序中是否真能實質享有控制權溢酬?又現行公開收購關於資訊揭露之規範,是否足以規範管理經營階層併購(MBO)及融資併購(LBO)等態樣?少數股東應如何救濟?而於併購程序違反忠實義務之董事又應負何責任?現行上市公司之退場機制有無再行檢討之空間等問題,對少數股東權益之影響甚鉅,為深入探討此些疑問,乃筆者撰擬本篇論文之背景及目的。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94961002
Creators謝欣芸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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