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權結構的私有化是任何法治國家建立與資本主義化的基礎工程。然而對於台灣原住民族而言,卻是在被殖民的情境下完成的,如何去殖民色彩以及重建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事控,便是累次「還我土地運動」最主要的動員目標。本論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希望藉由鄒族地權結構轉化的歷史過程,來了解國家與台灣原住民族關係的進程,尤其是有關土地財產權的執行過程;從而了解原住民自發性的還我土地運動,以便釐清這種關係糾葛的結果。因此從土地所有權的本質性探討,則是解決日益紛擾的原漠地權問題必經之途徑,本文第二章即是從鄒族傳統地權的內在結構,展開此一課題的論述。
「缺乏土地財產權」的觀念,是一般人對原住民族的基本認識,從社會文化的脈絡來理解,則可以澄清這個錯誤的刻板印象。地權制度原本就是國家或社會內對於土地利用和佔有的權利關係,它可以是國有制、公有與私有並存抑或是全為私有制。鄒族對於土地所有權的建立,主要是依據先佔原則來作為社會的規範,獵場、漁區、耕地與住地均是按此原則運作。以氏族為所有權之主體,執行管理與分配的共享性社會價值觀。居於大社宗家的氏族長老,往往由有能力者並且通曉社會規範的族人擔任,來管理氏族土地。在山田燒墾為主、漁獵為輔的經濟生活中,尚能與自然生態環境維持精巧性的平衡關係,然而,就在國家權力介入後,從而主導了鄒族傳統地權結構轉化為私有制的結果來。
鄒族地權結構的轉化,是本文第三章所要論述的主題。其導致變遷的主要動力來源是政治經濟的外力;而生產方式的改變則是變遷的機制所在。本文認為日本殖民統治的中晚期,時間約在一九三○年代左右,一方面因為與山田燒墾截然不同的生產方式--水稻耕作的引入,使得游耕方式逐漸地轉為定耕方式,衝擊原來氏族所有的地權結構之觀念;另一方面則是政府有計劃的規劃與執行私有財產權的結果。如此一來,政府得以「合法化」取得台灣廣大的山林資源,日據時期的高砂族保留地與光復後的山地保留地都顯露出這樣的目的與意義。在邁向全球資本主義化的浪潮裡,以及聯合國更加重視全球原住民族對土地的傳統權益之際,再加上原住民自我權益的覺醒,再再都促使政府必須重新思考在台灣的原住民土地權利的問題。
總之,經過本文對鄒族傳統地權結構轉化的了解,所提出的個人意見是,近程目標須落實地方自治的精神,遠程則希望對於原住民的居住地,能夠實踐民族自治區的理想,如此不僅擺脫過去同化的政策,建立尊重多元文化共存共相融的理念,也符應了一九九三年聯合國所提出新階段的國家與原住民的關係。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3455 |
Creators | 邱國民, Chiu, Gwo Min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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