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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對保險業適用之探討

競爭之主要經濟價值在於經由市場機能的運作,使資源作最有效的配置,並確保市場
競爭的公平性和和平等性,但如自由競爭的經濟價值已非任由私人
企業所叮能達成時,即有賴國家以法理手段來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因此各國反托拉斯
法莫不以維護競爭及防止限制競爭行為為目的。
就保險業而言,保險事業係依賴多數被保險人所線納之保費而為經營,其營運之良莠
與否和公眾經濟生活有密切關係,為確保業者的清償能力,各國無不對保險業加以管
理,藉以維護公共利益,以保險監理之核心一費率來說,費率是否不足夠、合理及公
平和保險人、被保險人休戚相關,因此有賴主管機關加以管理,然而何種管理方式方
符合最大公共利益,則有許多不同的觀念,例如美國自十九世紀以來,對保險費率究
應採行自由競爭或管制方式即爭論不已,且因保費率釐定過程之特殊需要,反托拉斯
法應否適用於保險業亦引起一番爭議。本文即擬就美國產物保險費率監理製定作一介
紹,並以美國立法及聯邦最高法判例,探討美國聯邦反托拉斯法對保險業除外適用的
原因及範圍。
雖然我國尚未有反托拉斯法,但研擬中之公平交易將保險業之行為排除公平六易法的
適用,其並未經過審慎的評估,因此吾人欲以美國之經驗作為我國保險業應否適用公
平交易法的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B2002005648
Creators曾增成, ZEN, ZEN-CHENG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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