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urn to search

有線電視產業市場之管制與競爭

本論文選擇以政府對產業活動之管制為研究領域。惟著眼於政府管制的多面向內容,因而必須處理兩個層次的問題:首先應對於管制行為在學理上的理由構成、演進及內涵加以審視;其次是在實證上以產業之實際狀況或問題加以對應時,相關之管制結構與管制行為能否發揮應有的成效或應為如何之改進?以及管制結構與管制行為間,目的與手段的關係究竟如何調整契合?
  政府對產業活動之管制,沿革已久,發展至今,隨著時空背景與各類產業經濟活動發展的不同,運用的手段方法亦隨之改變。惟無論從管制性規範到競爭性規範的法制發展;抑或從管(regulation)-不管(de-regulation)-再管(re-regulation)的政策思維演變,在在都顯示了規範法制基本哲學的重要,此為應理解、認識的第一個問題。而每當政府展開任何管制行為時,在某程度上也會衝擊當時的法律體系,特別是在數種利益或目的同時交錯或整合,而使政策制定者徘徊、衡量。因此,對於規範法制在法體系下的定位及應為何種考量,將是本論文所欲處理的另一問題。
在國際化之潮流與資訊科技朝向整合的發展環境中,促進電信、電子媒介中之有線電視以及網際網路的健全發展,因時制宜導正管制之手段與方式,實乃迫切之課題。惟鑑於電信、電子媒介與網際網路等三種產業,就各別而言,其早已形成具跨學科特色之研究領域;且拜資訊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之賜,該三種產業間互相整合所可能發生之市場影響力更是無遠弗屆而不容輕忽。因此,如何再進一步地加以規制並兼顧市場秩序及公益,在可預見的將來,將是極具挑戰與複雜的課題。
  本論文選擇以有線電視產業做為政府管制產業行為法規範的觀察、檢驗對象,主要處理在國際化及資訊科技朝向整合的發展環境中,為促進有線電視的健全發展,如何對傳統的命令管制方式加以改革,朝向以市場導向為主的管制方式並妥善顧及公共利益的增進,乃是在審視產業管制之理由後應再加以探討的任務。於此所涉及的將有市場結構的規制、事業間競爭行為的管制及事業對於消費者交易行為的管制等一連串問題。
  本論文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介紹本文之研究動機、目的、方法與範圍。第二章管制論,首先從「有線電視市場之管制」研究所欲探尋的目標--『管制』(regulation)談起,對於產業行為規範之法制加以介紹,自政府對於產業行為與產業發展加以介入之動機出發,探討所謂合目的性與正當性的理由構成,資以演繹歸納出對於產業行為規範--即「管制」的定義。自縱剖面觀察,政府對產業行為之管制形態有市場結構的管制與事業競爭行為的管制兩個層次,前者著重於社會管制(social regulation) 所具有的制約;後者則側重於經濟管制(economic regulation)所產生的機能。而從橫切面言,觀察政府對產業行為管制的發展歷程,其無可避免地皆會面臨兩個階段的挑戰與任務,一是隨著經濟高度發達與市場機能愈發健全,政府對於產業活動之介入是否仍有必要,或應加以撤除?此乃管制與競爭兩不同執法思維的衝突與調節,亦即解除管制(de-regulation)與再管制(re-regulation)的問題;二是當市場持續發展,競爭轉趨於激烈之時,公共利益如消費者保護如何並進落實的問題。
  本文第三章選擇有線電視產業作為分析對象,對於整個有線電視產業在市場上之競爭狀況加以分析,以便瞭解有線電視系統之市場結構。即:當政府的管制行為實施於任何一個產業,無論在目的上或效果上,如何維護公共利益並促進競爭,將是最主要的考量之一,有線電視產業的發展亦是如此。故本文在第四章中擬就前述二章加以綜合觀察論述,從管制的理念與規範開始,依序檢討整個有線電視市場的結構與市場中個別業者的行為;驗證政府的管制手段或方法施行於有線電視此一個別產業時,其可行性或可能產生之問題;以及在比較法的觀察角度下,政府立於管制者之地位所實際採行的手段及面臨的問題點。
  最後,本文擬分別從競爭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觀點,就先前各章節所述產業活動與政府管制在互動時所產生的問題點提出調和競爭與公益之可能的規範管制方向,同時兼能顧及消費者利益之維護,期使我國政府主管機關對於有線電視產業之經營管理、政策擬定與執行時,得為檢討之參考。

Identifer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084651021
Creators李岳霖
Publisher國立政治大學
Source Sets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Language中文
Detected LanguageUnknown
Typetext
Rights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Page generated in 0.0024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