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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線電視生產力之探討─三階段Malmquist生產力指數之應用 / A study of the productivity in Taiwan’s cable TV industry-an application of the three-stage malmquist productivity index

劉宜禎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利用三階段Malmquist生產力指數,探討2008年至2010年有線電視產業之效率、生產力變化,結果顯示,傳統DEA模型未考量環境因素對績效的影響,而效率值可能受到環境因素、統計隨機干擾,導致其分析結果受到扭曲,故運用三階段DEA模型,排除環境因素影響後,所得之分析結果較值得參考。 經過SFA分離外在因素、隨機干擾因素與管理無效率對差額值的影響,投入調整後的第三階段效率值介於0.62368至0.64054,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技術無效率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規模效率低落。 59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投入調整後的第三階段,年平均生產力有所改善,改善主要來源為技術進步,但有線電視產業整體,其變動規模報酬下純技術效率的變動及規模效率皆小於1,表示有線電視產業2008年至2010年間的資源誤用情形越來越嚴重,也越來越偏離長期的最適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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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與著作權保護

彭洪英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有線電視有關之著作權法上的問題為研究重心,共分七章。 第一章為緒論,首先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範圍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就有線電視與著作權的基本概念,作簡要的介紹,包括有線電視系統、有線電視在各國的發展、有線電視節目的基本分類、著作權的概念及有線電視播送節目時之著作權關係人。以明瞭有線電視此种新興的傳播媒介、及其播送行為與著作權法間的關係。 第三章及第四章分別敘述國際間及各國著作權法對有線電視公開播送他人著作,特別是同時、完整之再傳送無線廣播行為之規則,以期由先進國家的經驗,了解有線電視所引起的著作權法上問題及各種解決方式 第五章則分析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有線電視的規範,並指出我國立法之不足。 第六章為相關問題的探討,以外國的立法例為基礎,探討有關的各种著作權法上的問題,包括各种線纜系統及衛星傳訊業者的責任、再傳送廣播之非自願性授權制度、著作權仲介團體之運作及健全發展,及著作鄰接權制度等,並提出個人的見解。 第七章為結論,歸納前章之討論結果,試提出若干建議,作為我國未來立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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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線電視發展歷程中的國家角色分析

管中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九九三年七月,有線電視法在各方力量的角逐下完成立法,九七年二月交通部頒發了第一張有線電視系統的營運執照,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正式走入了合法營運的階段。然而,有線電視的萌芽至今超過三十年的時間,該媒介在台灣發展的型態,隨著歷史情境的不同而多所變化,此過程中包括國家、市民社會甚至國際經濟在內的各類力量,都企圖對其有所影響與控制。本文除了透過歷史資料來了解我國有線電視發展歷程,以及國家機器在面對社會轉變時所採取的態度,同時也將有線電視視為社區的公共論壇,作為活絡地方文化,凝聚社區意識的基石,並以此標準來檢視國家機器所展現的行動,是否符合媒介公共領域的規範。 本文認為,國家、市民社會與公共領域之間是一種相互滲透的動態關係,國家為公權力的執行機關,透過行政、立法、軍事等機構,以監督和管理民間社會,另一方面,市民社會不但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同時亦當經由各種公共的管道來表達自身意見。而媒介是公共領域的一環,意見形成的論壇,因此,國家必須對其有所保障,提供韌度化的空間及法律的保障,讓不同意見與文化者得以平等享用此一公共領域。 本研究發現,在不同歷史時期,政治、經濟及社會的各種力量都會影響國家機器的作為,對有線電視的度態亦是如此。國民黨早期為能有效的控制國家機器,因此將媒介視為意識型態的工具,同時也因其對於媒介有較大的控制力,以及傳播政策缺乏長遠及公共性的規劃,因而對新興傳播科技-有線電視取漠視態度。但隨著第四台普及率的上升,社會力量的興起,國家機器開始重視有線電視系統存在的問題,展開各項的取締行動,並著手規劃有線電視的未來發展,最後有線電視法在各方的角力下完成立法。九三年後國家對有線電視的態度亦有所改變,隨著國家發展的需要,將該媒體視為經濟性的產品,採取放任的態度,企圖營造一個自由化的投資環境,以利國內外資本的投資。 然而,從國家機器規劃有線電視發展的歷程來看,如何使其發揮社區公共性的特質,並非其規劃的目標與原則。早期規劃與取締的目的主要在於有效的控制非法第四台的發展,同時防止政治反對人士將第四台當作異議言論的出口,另一方面,則是配合電信發展的需要,使其成為電信事業的一部份。而有線電視法的立法過程,也突顯出各個角逐團體希望能滿足其在政治與經濟上利益的目的。從目前有線電視的發展來看,有線電視的放任態度也成了國家在傳播政策規劃的一部份,主要在於配合「亞太媒體中心」自由化的政策,將其當作可讓渡的資源,建構通暢的投資管道,以藉此掌握進軍國際市場的高利潤產業。 本文也提出對有線電視未來規劃的看法,首先在本質上需確立有線電視為社區公共領域,在產業結構的規範上,則需保障經營者的多元組成,限制政黨與外資經營的比例,並防止媒介經營的壟斷。另外,在節目內容規範方面,最重要的是公民文化的體現,以及公益頻道的實施,初期應由國家機器主動提供獎勵措施,並在媒體及學校教育中大力宣傳,使民眾得以得知此一訊息並方便使用,如此有線電視的社區公共性才有發揮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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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綜合性頻道對無線電視在節目策略上之研究

胡堯庭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針對台灣地區蓬勃發展的有線電視頻道,其中的綜合性頻道在面對三家無線電視台時所面對的問題與採取的競爭策略。在研究中,以TVBS與超視做為有線電視綜合性頻道中的代表性頻道,藉此探究與無線電視的競爭關係。 研究採取收視率與策略的分析比較,以及對研究所設定的頻道中,與節目策略相關的人員進行訪談,藉由訪談與策略收視率分析的比較,勾勒出有線電視綜合性頻道對無線電視從基本的節目排程策略到節目策略,最後到頻道本身的定位問題的主要現象。 研究發現,有線電視綜合性頻道若是以綜合性的角度切入理論上常是採取專門性策略的有線電視市場,則是必須以擴充家族頻道、提高綜合性頻道中節目與無線電視的差異性作為競爭市場的基本原則。 本篇論文的HTML版本位置在: 完整版:http://www.digicor.com/joel 精簡版:http://www.geocities.com/Capito1Hill/9687/index.html HTML版本的論文內容,可能會因為資料更新或其他原因而有所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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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民眾收看有線電視新聞之動機與滿足研究 / A Study of Taipei Cable TV News Viewers - from A Uses and Gratifications Perspective

游進忠, YOU, CHING-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從世界各國有線電視的源起不難發現,有線電視脫胎自地方共同天線。發展地方共同天線原本是為了改善地方收視不良的情況,各國有線電視至今大都沿襲此一地方性格。而我國當然也不例外,根據調查發現,1969年花蓮出現國內第一個社區共同天線;非法「第四台」的鼻祖陳錦池則於1970年在台北市石牌地區架設有線錄影帶播放系統。1990年 6月,高雄第一民主電視台為「突破國民黨壟斷三台新聞」的局面,推出自製的地方新聞,首開「第四台」自製新聞節目風氣。 而今,台灣有線電視蓬勃發展,國內電視生態丕,三台強勢媒體壟斷局面逐漸式微,其中電視新聞正面臨有史以來最震憾的考驗,三台晚間新聞的收視率已經較三年前下滑超過20%以上。反觀,有線電視新聞頻道的平均收視率卻持續上昇。 由於三台新聞長久以來背負著政黨包袱,因此飽受報導角度不夠客觀、立論不夠公正的批判。自有線電視逐漸興起後,各地系統業者開始自製強調本土的地方新聞,頻道經營者致力成為「華人的CNN」 ,國際新聞網絡也進駐分食新聞大餅,三者無一不企圖呈現新聞事件的多面向或開拓觀眾國際視野,一場新聞市場爭奪戰就此熱鬧展開。身處關鍵性要角的龐大電視新聞觀眾是如何看待這場爭戰?而其人口特質與消費需求又為何?實待業者與學界深入探究台灣有線電視新聞觀眾的消費特質,尤其台北市已齊身國際都會且是我國政經中樞,本地民眾的媒介消費行為將成為未來規劃亞太營運中心的重要指標,所以,本研究特以台北市民眾收看有線電視新聞的情形做為探討焦點。在傳播理論領域中「使用與滿足」是閱聽人研究的主流。其主要論點依據是,閱聽人會主動求取資訊滿足特定需求,並了解自己的需要,知道使用何種媒介去獲得滿足。因此,本研究係以「使用與滿足」為理論基礎檢測: 台北市民眾收看有線及無線電視新聞之動機與滿足及其差異;觀眾人口特質對有線電視新聞收視動機、滿足程度、收視行為及涉入程度之影響;並試圖瞭解台北市民眾收看有線電視新聞的動機與所獲得的滿足關聯性,進而歸納出觀眾收視動機與滿足類型,以提供有線電視新聞節目(頻道)業者製播線纜新聞之參考依據。 本次調查分析發現:1.高學歷的年輕中產階層是台北市有線電視新聞的主要觀眾群。支持新黨比率較高,但並未大幅超前其他政黨;在選舉原則上,近八成受訪者傾向選人的自主原則;在每日使用媒介新聞資訊的時間上,無論在報紙、廣播或電視媒介,每日接觸時間都在一小時以下,但在自主時間較充裕的情況下,受訪者有增加收視有線電視新聞的傾向;他們最常收看的有線電視新聞是TVBS新聞及中天頻道新聞,收視習慣以不固定,有時間就看、及晚間收看比率最多;收視原因大多認為有線電視新聞報導尺度較寬、處理較客觀;最想在有線電視新聞中看到的新聞類別,是有關生活及公共政策的資訊且有偏好政治議題的傾向。2.收看電視新聞的 動機偏向是「資訊探索」而非「逸樂消遣」,另外在收看有線電視新聞時則增加「政治守望」的收視動機,並認為有線電視新聞比無線電視(三台)新聞較能夠提供有用的資訊以為選舉時參考。3.台北市民眾收看有線電視新聞與無線電視(三台)新聞的動機與滿足有差異且收視有線電視新聞的動機與滿足高於收視無線電視(三台)新聞的動機與滿足。4.收看有線電視新聞的特定動機越強,其相對應 的滿足程度也就越高。5.本研究出現女性觀眾收看有線電視新聞時的「政治守望」動機高過男性的現象,尤其,想藉由收看有線電視新聞以了解政府官員的動態,並將各項政治資訊做為選舉時參考依據。6.男性收視程度高於女性的收視程度。7.年齡、語言、職業、選舉原則、婚姻狀況的不同,收視有線電視新聞的涉入程度也會有差異。8.閱讀報紙與收視有線電視新聞兩者之間並未存有關聯性;但收看無線電視新聞與收看有線電視新聞兩者間達到極顯著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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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因素、生活型態、自我監控與有線電視觀賞行為之關係-以大台中地區為例

田文彬, Tein, Wun Bi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隨著有線電視、衛星電視、新興電子媒體的出現,媒體傳播管道和傳播內容更趨多樣化。有線電視由於提供豐富的頻道及電視節目,不僅打破了三台對電視媒體的壟斷,也為不同興趣的觀眾提供服務,使他們願意付費收看。有線電視與電信及電腦科技結合,可發展雙向互動電視、應求視訊(VOD)、資訊高速公路等系統,使電視的主動權移至觀眾手中,成為資訊社會中知識發展的重要媒介。   本研究之貢獻,在於探討有線電視合法前、合法後訂戶、非訂戶三者的一般生活型態及有線電視觀賞行為現況,並探討背景因素、一般生活型態、自我監控和有線電視各種觀賞行為的關係。   本研究以大台中家戶為取樣對象,有效樣本計有400人(女248人,男152人)。所採用研究工具,包括「一般生活型態問卷」、「有線電視觀賞行為問卷」和「自我監控短題本」。研究中所使用之統計方法,包括次數分配、卡方分析、因素分析、典型相關、皮爾森積差相關、單因子單變量變異數分析、單因子多變量變異數分析等。   本研究主要結果如下:   一、有線電視合法前、合法後訂戶、非訂戶三者,在性別、教育程度家庭收入三項背景因素上,有顯著差異。   二、有線電視合法前、合法後訂戶、非訂戶三者,在「關注政治動態社會議題」、「忙於工作勤於充電」、「家事電視全家過日」三個生活型態因素上,有顯著差異,但在創新上則否。   三、有線電視合法前、合法後訂戶、非訂戶三者,在自我監控上並無顯著差異。   四、有線電視合法前、合法後訂戶、非訂戶三者,在有線電視「節目偏好」、「頻道偏好」、「計次付費意願」上,皆有顯著差異;而在有線電視「互動電視需求」、「裝訂與否理由」、「提供服務滿意度」上則無顯著差異。   五、背景因素在各種有線電視觀賞行為上,皆有顯著差異,包括有線電視「節目偏好」、「頻道偏好」、「計次付費意願」、「互動電視需求」上,皆有顯著差異。   六、一般生活型態、創新等前置變項與有線電視「節目偏好」之間,共可抽取四組顯著的典型相關;與有線電視「頻道偏好」之間,則無任何顯著的典型相關存在;與有線電視「計次付費意願」之間,共可抽取二組顯著的典型相關;與有線電視「裝訂理由、服務滿意度」之間,共可抽取三組顯著的典型相關;而與非訂戶「不裝訂理由」之間,只抽取一組顯著的典型相關。   七、在自我監控和有線電視觀賞行為的關係方面,自我監控與節目偏好有顯著正相關,其中以和「知識節目」的相關最高;與頻道偏好有顯著正相關,其中以調整表現符合要求和「教學頻道」的相關最高;與計次付費意願有顯著正相關,其中以調整表現符合要求和「頒獎典禮實況轉播」的相關最高;與互動電視需求有顯著正相關,其中以觀察敏銳和「自選觀看角度」的相關最高。   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提供若干建議以供後續研究及有線電視業者制定經營策略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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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產業因應分級付費制度策略之研究

蔡淑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有線電視處於媒體匯流、集團競爭、多頻道電視,以及區隔化行銷的時代,面臨如此混沌複雜、快速變動的市場生態,如何運用新的傳播科技與政策,掌握國際潮流與消費者習性,以助於台灣媒體產業發展,對政府、業界,或是閱聽人而言,都是相當重要的課題。 於民國九十年元月所推行的定址鎖碼制度,為原本複雜紊亂的台灣有線電視市場,投入另一項未知的變數。將台灣有線電視的發展史分成兩大部分來看,首先自非法第四台業者就地合法成為有線電視業者之後,為民眾帶來更多樣的娛樂與資訊,甚至成為多數人生活的一部分。然而這個看似蓬勃發展的產業,也像其前身「第四台」般,出現嚴重的市場失序的問題,如斷訊、併頻、廣告插播、聯賣統購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對於有線電視分級付費制度的推行來說,並不有利。 另一方面,由於台灣有線電視市場歷經第四台削價競爭的時期,且長期以來多以成批訂價(bundle pricing)的方式向收視戶收費,亦即訂戶繳交一定數額的月費,就可以收看該系統所有的頻道。因此,有許多民眾對於費率調漲的幅度相當敏感,缺乏「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這種收費方式隨著有線電視合法化與市場環境的變化,已非世界潮流的趨勢,也不符合經濟效益。 根據文獻指出,在歐美各國行之多年的分級付費制度,有助於有線電視產業的發展與確保收視戶的權益,但對於台灣的傳播環境而言,這項在頻道規劃、行銷策略、交易機制等與過往迥然不同的新制度,其效益是否能達到預期,尚有待驗證。舉例而言,苗栗信和有線電視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試圖推出分級付費制度,然因其他競爭對手多以一次付費的收費方式與之抗衡而終告失敗。 根據上述之成因,本文欲瞭解分級付費制度對有線電視產業的影響,以及不同區位的系統業者的因應策略,包括MSO與獨立系統業者,其具體目的有三:一、探討有線電視分級付費制度相關之文獻、理論,做為本文之研究基礎;二、分析台灣有線電視目前的市場現況,與曾經實施分級付費系統業者的情況,以找出癥結所在;三、最後透過我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對分級付費的看法與策略,包括MSO與獨立系統業者,以提出未來方向及相關建議。 因此,本文根據傳播生態學的觀點與分析層次,建立研究架構,透過政策、市場、消費者,與業者四大面向來探討我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實施分級付費的環境;在行銷策略方面,引用行銷管理學中市場區隔、顧客行銷,以及SWOT分析,來瞭解系統業者的分級付費策略,以進行比較分析。 從研究結果的整理發現,台灣在推行有線電視分級付費的困難處包括:政策規劃不完善、市場機制不健全、消費者接受度不高、片源不足、定址解碼器數位化等。由於台灣有線電視歷經第四台削價競爭的時代,而且長期以來,是以每月付基本費用,即可收看所有頻道的交易模式。因此,其所待克服的問題勢必很多。 另一方面,分析東森、和信、太平洋衛視,與興雙和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的資料顯示,在實施定址鎖碼制度之後,系統業者擔憂收視戶反彈的程度由強轉弱,且均以推廣定址解碼器的普及度與建構雙向網路為優先。同時系統業者試以軟體或服務的品質為誘因,進行頻道規劃與市場區隔的行銷策略,頻道與系統業者也因此逐漸走向合作態勢或尋求異業聯盟。 根據上述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在政策層面,政府應先放寬結構性管制,訂定主要的方向與目標,細節與內容部分則交由市場運作,並制定一套明確的管理辦法與推動時程表,輔助業者宣導「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以利該制度的推行;在業者層面,應以企業本身的定位為基礎,發展適宜的行銷策略,並加強與民眾的溝通,掌握分級付費實施的時點,加速有線電視產業升級,以提供更多元豐富的服務;在消費者層面,隨著有線電視成為台灣民眾生活的一部分,收視戶應體認到自身的需求,培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進一步展現閱聽人主動的特質,發揮消費者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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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與法律評析-從憲法節制私人資本規定出發

許文彥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發展,在短短十年間,裝機比率估計已達六成以上,到民國八十六年底,有線電視普及率已經達到八成。在節目方面,市場上銷售的頻道約一百五十個左右,就普及與多元的程度,與先進國家不相上下,在蓬勃發展的背後,有著複雜的交易秩序與競爭的問題,這個市場包含了龐大的商機,更是資訊傳播的重要通路,誰控制了這一產業,就控制了一般家庭的眼睛和耳朵。有線電視市場後面隱藏的利益是電信市場,有線廣播電視法已經開放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條),大財團間之競爭也就是為搶奪電信市場這塊大餅,市場充滿亂象,民眾收視權益也慘遭犧牲。 有線電視產業是具有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特性的自然獨占(natural monopoly)市場,加上有線電視是準公共財,市場機能無法建全運作而導致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也不能滿足民眾對多元化資訊的需求。為了矯正這個現象,政府必須介入市場進行管制,使資源分配達到最適狀況而使市場有效率(efficiency)的運作,並同時兼顧公平(equity)。 就管制來說,我國憲法規定為「民生主義經濟基本體制」,因此政府具備介入市場經濟活動的權限。中華民國憲法第一四二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此條文表示我國經濟政策是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其目的在於謀國計民生之均足,其方法則是實施平均地權及節制資本。就節制資本而言,我國憲法規定兩種辦法。一是節制私人資本,二是發展國家資本。就節制私人資本來說,我國憲法第一四五條第一項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這□所謂「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指的就是市場失靈。管制即是因為市場失靈,無法充分發揮競爭機能,而必須由政府介入市場運作。憲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占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之」,如此亦可達到節制私人資本之效,經法律允許私人經營,富有濃厚的管制色彩。因此,我國憲法中關於節制私人資本的規定與管制的關係十分密切。 自從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有線電視法」之後,有線電視市場有了法規可供依循,本應該上軌道而有秩序的運行,但事實卻非如此,財團介入整合,與原本個體經營者相互競爭,以及財團間的競爭,使得市場一片混亂。政府應該基於經濟福址的考量,依憲法節制私人資本規定對此市場加以管制,而非放任由其自由發展,若任由有線電視市場自由發展,最後市場會成為大財團的戰場,人民收視權益絲毫無保障可言。從有線電視市場的亂象可知政府有關單位應該對於「有線電視法」以及相關法規規範不足之處加以改進,更有效的去管制有線電視市場。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是之前「有線電視法」之修正,以期彌補「有線電視法」規定不足之處,並進而協調市場競爭秩序。 本文主要目的在於探討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政府一般在介入經濟市場進行管制時,最常使用的方式就是制定法規,因此本文在探討管制時主要是從法規方面著手,對有線電視相關法律進行評析,進而對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提出建議,以期待有線電視市場上軌道,人民收視權益得到保障。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與法規評析 -從憲法節制私人資本規定出發-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架構 第二章 管制總說 第一節 管制之定義 第二節 管制之原因 第一項 對獨占力量的控制 第二項 對暴利控制的需求 第三項 修正、改正溢出成本 第四項 改正資訊不足 第五項 防止過度競爭 第六項 道德危機 第七項 其他正當化 第八項 改善私人怠於提供公共財 第三節 管制的途徑 第一項 制定法規 第二項 優惠待遇 第三項 補貼政策 第四項 賦稅手段 第四節 管制與節制私人資本 第三章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 第一節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發展史 第二節 現今有線電視頻道與多系統經營者 第一項 有線電視頻道 第二項 有線電視多系統經營者 第三節 現今有線電視系統市場 第四節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特質 第五節 我國有線電視市場的管制 第四章 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評析 第一節 總則 第二節 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 第三節 營運管理 第四節 節目管理 第五節 廣告管理 第六節 費用 第七節 權利保護 第八節 罰則 第九節 附則 第十節 小結 第五章 政府在有線電視市場的立場 第一節 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一項 公平交易法 第二項 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項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二節 政府應採行的措施(參考美國的管制手段) 第一項 在有線電視公司併購方面所應採行的措施 第二項 在系統與頻道業者爭執方面所應採行的措 第三項 在頻道基本數目與收費方面所應採行的措施 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可進一步研究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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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業者在新收視率系統演變下之因應策略分析

吳竹松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數位有線電視的發展中,收視率系統從以往的統計調查方式得以進入到普查計算的方式,因此新收視率系統可以更精細。而在新的收視率收集調查中,有線電視業者有了全體收視戶的詳細收視行為資料,更可以有更多的應用方式。 本研究認為有線電視業者得以運用上述的資訊,再加上數位匯流下的其他用戶屬性的交叉分析後,產生出具有個人化推薦效果的新廣告平台;這樣的新廣告模式可為現有的廣告業者與廣告主所接受而採用。 同時,對於有線電視業者與新收視率系統公司的合作,或是現有有線電視產業中其他角色業者的合作關係改變,本研究也提出了可能性的分析與探討。 / In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cable television, the ratings system evolves from the statistical based approach into full audience based approach. So the new ratings system can be more precise. Cable system operators will have all subscribers’ detail viewing behavior information in the new rating collection process, thus they can have more applications accordingly.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the system operators could combine above information with other user information from their digital convergence business landscape to produce new advertising platform with personalized recommended capability. This new advertising model will be accepted and be used by existing advertising companies and advertisers. Also the study has elaborated about the partnership possibility between system operators and the new ratings system company, as well as the possible relationship change among companies in existing cable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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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執照取得及頻譜管理探討數位化時代電信與有線電視產業管制政策

王敏利, Min-Li W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為迎接二十一世紀資訊化社會來臨,歐美先進國家早已注意並投入電信、傳播媒體與資訊科技匯流(convergence)發展之研究與規劃,希冀藉由科技之突破及法規之解禁能使電信、媒體、廣播、資訊、電腦及網際網路等相關產業均產生交互運作及整合,例如美國即於一九九六年完成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之立法程序。在這樣一個廣建通訊網路及普及資訊應用新趨勢之下,電信、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未來將朝向多媒體通訊方向逐步匯流,網路架構升級為雙向寬頻網路提供整合性服務,不同的網路平台(network platforms)將可提供相類似之服務,而各擷取資訊之終端設備如電話、電視、PDA(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及個人電腦等亦會發生突破與變化,這個風潮已呈現在歐美各個原屬不同行業領域之大型企業彼此結盟購併或合縱連橫以及各項新產品之研發。 於全球電信自由化風潮驅動下,如何維持我國電信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已成為政府當前電信政策修訂之首要方向,而藉由知識之長期累積與有效應用,並轉化為生產力及競爭力提昇,即為知識經濟發展方案之中心課題。目前法律對該等事業之規範仍然各行其是,廣播事業受到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之規範,電信事業受到電信法之管轄,而有線電視事業則受到有線廣播電視法之約束。各種不同事業之主管機關不同,取得經營執照之條件互異,例如特許或許可制、頻譜之分配、執照之有效期間、區域及展延、經營者之條件不同,乃至競爭行為之規範亦有不同,例如交叉補貼、平等接續。 本論文嘗試分析在數位匯流趨勢下,未來產業在朝向整合的管制規範與政策並探討現行電信與傳播相關法律規範,檢視這種各自為政的法律機制是否可因應未來可能產生的整合性新興產業,進而歸納出以服務為基準的法律架構。然而,限於時間與篇幅之故,無法逐一探討各項引發之爭議與影響公平競爭的因素,故以影響進入市場的主要障礙的相關法制--執照的取得為本論文的出發點,探討目前電信、有線及無線電視廣播與資訊服務事業之定義是否有重新加以界定之必要?現有執照發放機制及頻譜分配機制是否有加以改進之必要,譬如頻譜用途之指定、新服務如何取得頻譜(拍賣制是否為最佳方式),以及如何鼓勵頻譜之有效利用等等。 本研究希望經由文獻調查找出歐盟在面對整合趨勢所面臨的問題,以及看待問題的角度與處理問題的方式,從而歸納出因應策略後,配合台灣本土特有的國情文化,考量台灣社會本身的環境,提供政策與法規在面對整合趨勢時,進行修正或立法時的參考。未來的發照制度,必須符合「加速推動資訊化社會」之政策目標,以及促進競爭之原則,除因無線電頻率及其他的物理因素(physical constraints)所造成業者家數限制之情形外,不應限制經營者之數目。發照制度應提升無線電頻率之有效利用。執照的種類應儘予簡化,並以每一事業持用一張執照為發照原則。發照程式應符合客觀合理及比例原則,並儘可能以登記、報備,取代許可、特許程序,以降低行政成本及受管制者之負擔。 首先,我國現行執照發放之制度設計可概分為「特許制」及「許可制」二種,對於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經營係採「特許制」,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經營則採「許可制」。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申請案件,均須依行政院公告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並須於交通部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造成國內外潛在經營者無法依市場變化而迅速投入,不僅貽誤商機,更將減損我國電信市場之國際競爭性。然為配合電信、傳播及資訊產業匯流化發展之趨勢,以及因應國際間對於電信市場解除管制及法規鬆綁之潮流,當前以「事業」為主要分類基準之方式勢將面臨極多挑戰,我國對於電信事業經營前之申請與審查規定,實有配合檢討放寬之必要。 電信事業被區分為第一類與第二類不符合通訊科技匯流以及因此引發之服務與經營方式匯流的大趨勢,未來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均將成為電子傳輸產業的一環,應適用單一之管制架構,沒有必要再區分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本文認為應修改電信法,廢除第一、二類電信事業之區別。目前我國電信事業之執照種類,係按照所經營業務種類分別核發,不僅執照種類過多,若業者同時經營多項業務時則須重複申請執照,執照管理及核發所造成之行政成本耗費甚鉅。因此,我國似可參考新加坡的制度,將執照種類予以簡化,針對每一事業核發一張執照,並於執照載明經營業務或提供服務之項目,倘持照人日後欲增加經營業務或提供服務之項目時,則按視其新增業務或服務項目,向主管機關申請或登記,即可辦理執照內容變更。我國應借鏡歐洲聯盟以「報備」制度簡化事業申設程式,承認業者有提供數位網路服務的自由及營業自由,並不需要特別的許可或特許執照,只要報備即可開始營業,僅針對從事資源稀少之無線電頻譜與號碼使用等業務,才需賦予一定義務。 再者,頻譜為珍貴的稀有資源,傳統上,國家對其採用高度的管制,在實證經驗裡,產生頻譜執照發放不效率,無法將資源分配給市場上最有能力的業者;另對頻譜的限制,阻礙頻譜為有效率的利用。本文以為,頻譜資源屬於私有財,國家不應過度干預,市場的力量即能使其達到最佳的配置。為求最大之經濟效益,頻譜之價格應由市場來決定,透過市場競爭的力量讓使用者頻譜之權利由出價最高之人取得,各種分配方法中以拍賣為最接近市場運作的手段;而頻譜用途與交易之管制方面,應落實頻譜財產權制度,讓執照擁有者得自由轉售、出租、分割使用與自由決定應提供何種服務。於財產權制度下,業者得選擇最有利的服務,當其發現服務效率不佳時,亦得變更頻譜用途、出售、出租頻譜執照或將頻譜分割使用,使頻譜效益能發揮至極限。至如何促進頻譜的有效利用以滿足社會整體公共利益,牽涉到管理機關的設置與任務定位是否恰當外;決定程序與方法應透過何種場合選擇,更是避免糾紛且有效達成分配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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