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用金融控股公司方式合併數家金融機構是近年來金融改革採取之方式,但也因此產生了相關之問題,其中最重要的便是金融控股公司法對於控股公司型態下關係人交易之規範是否妥適?是否能遏止非常規交易之發生?有無值得檢討改進之處。本篇論文從金融機構跨業經營可能的型態談起,討論各種型態的模式,及其可能有的優缺點,再說明何以會採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作為金融業跨業經營之模式。
另外討論金融控股公司法下,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資金流動類型與控管機制,並針對其中平行資金交易下控管機制的缺失作深入的討論,進而闡述現行法可能有的缺失,如列舉規定、董事會監控機制能否發揮功用、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認定標準及是否需排除無銀行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等。以及對現行法的建議。並探討相關法律在關係人交易的部分應採取的配套修正,以免疊床架屋。
本論文並以95年發生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為案例加以分析,探討實務上對關係人的認定標準。亦針對金融監理的部分作討論,現行的金融監理是否能有效防止或發現複雜金融交易下非常規交易之發生?最後以美國法和日本法為例,研究其對關係人交易之規範,並對前述討論作出結論。
Identifer | oai:union.ndltd.org:CHENGCHI/G0926510431 |
Creators | 張晴玲 |
Publisher | 國立政治大學 |
Source Sets |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Libraries |
Language | 中文 |
Detected Language | Unknown |
Type | text |
Rights | Copyright © nccu library on behalf of the copyright hold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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