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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利用人頭虛報薪資逃漏稅分析郭淑汾, Kuo, Su-F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首先依據過去實際發生的案例彙總逃漏稅方法,再與國外逃漏稅的行政罰及刑事罰有關規定說明比較。
接著以經濟模型對罰款率、查獲率與逃漏稅關係作分析。發現因企業的平均稅率較個人平均稅率為高,查獲率提高對企業逃漏稅嚇阻作用較個人為大。而對個人逃漏稅則以罰款率的提高,較能發揮嚇阻作用。
最後在Stata軟體的運算下,選取89至91年的營利事業申報及漏稅資料,依Stata給予的評分標準,預測逃漏稅傾向較高的企業。歸納如下:1.有欠稅記錄者,2.3,000萬以上查帳案件,3.設籍台北市郊區者,4.行政區常異動者(遷址),5.設立期間4-12年,6.營業收入3,700萬元以上,7.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虛報薪資有營造業。
由以上分析七要點可協助稽徵機關在選案查核中作參考,提高逃漏稅的查獲率,降低逃漏稅誘因。並提供稅務機關建議事項如下:1.加強獨資合夥企業的租稅輔導,2.依逃漏稅傾向調整抽查率,3.提高虛報薪資的罰款率,4.鼓勵臨時工所得扣繳,5.刑事罰適用性提高。
期盼本文的研究可幫助建立租稅公平、徵納和諧的租稅環境,並充足稅源,增益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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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我國公司登記制度—以公司負責人登記為中心 / A study of the company registration legislation in Taiwan—focusing on the registration of directors and officers陳寶貴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司法為求提高商業交易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並維護交易安全,對於公司資訊之一般公開,採取公司登記制度,由國家公權力介入,規範資訊公開之格式與內容,要求公司須將許多公司內部資訊向主管機關登記,以供不特定大眾可得而知。
然公司登記制度之立法意旨雖係為保障交易安全,惟從執行面上觀之,公司登記制度雖將公開公司資訊之搜尋與查證成本分配由主管機關負擔,然主管機關實際上無法承擔登記資訊之查證成本,僅流於形式審查與完全仰賴司法確定判決,對於登記之真實性採取消極之態度,導致登記制度無法即時與正確反映公司之組織現況。而公司於公司登記制度中應係最有能力確保登記資訊之正確性及完整性之一方,然制度設計上卻未規範公司承擔相應之成本。且於公司負責人登記發生形式之公司登記與實質法律關係不符之情形,從實務上發生之冒名登記,及公司負責人卸任後公司怠為變更登記等爭議類型中可知,利害關係人為弭平此一形式與實質法律關係之落差必須支出一定之爭訟成本,實係課與利害關係人承擔其無法控制之風險。
再者,於公司經營權爭奪之案例中,亦可發現變更公司負責人登記成為經營權爭奪之前哨戰,如果能成功掌握公司負責人登記,即享有相當之優勢地位。故公司負責人之登記在實務運作上迭生爭議,於研究公司登記制度時有特別加以探討之必要。
最後,我國公司登記制度多年來未翻修,法定登記事項、內容及程序均相當僵化而無彈性,導致公開資訊之效益相當有限。因此,本文係從公司登記制度資訊公開成本配置之調整,以及彈性化公司登記制度設計兩個面向,全盤檢視我國公司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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