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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研究 / Research on unlimited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of the responsible persons of insurance business劉佳渝, Liu, Chia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其債務而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且無法履行契約責任,經行政院金融管理監督委員會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對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勒令停業派員清理之處分,並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清理人,進行國華產物保險公司之清理工作。為保障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權益,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會爰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代國華產險墊付相關款項,並主張就墊付金額主張代位取得各該債權人對國華產險之請求權。安定基金認國華產險既因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有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情事,是依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擔任國華產險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對國華產險之債權人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安定基金並以擔任國華產險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為被告,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保險代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請求返還上開墊付款。上開事件係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以來,首次保險公司因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而受安定基金代位以保險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請求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相關判決及討論付之闕如,各界無不對於此條之解釋及適用有諸多意見及困惑,本文為此,特就我國保險法第一百五十條探討如本文,希望藉此激盪學說見解之相互交流,並收拋磚引玉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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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及相關問題之研究葉力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今日企業規模逐漸擴大,公司內部結構更加複雜,且因經營與所有分離所產生之代理問題日益嚴重,經營者如果心懷不軌或公司對其疏於管控,極有可能造成公司股東、投資人,甚至社會大眾之巨大損失,故不得不加強保護投資人,但相對地,同時亦會加重公司經營者之法律責任風險,故在上開環境之推波助瀾之下,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成為國內近年來責任保險保費進帳最大之險種之一。但於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在我國蓬勃發展之同時,亦有論者指出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若有了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做後盾,是否仍須負擔相關法規所規定之忠實義務、注意義務或其他法定之義務?因此,將保險公司所得承保之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可能負擔之法律責任加以釐清,將十分重要,否則社會大眾對於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是否會破壞相關責任制度之疑慮,將不會停止,甚至將影響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市場之發展。因此,本文欲將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在我國現行法制上面臨之法律責任風險明確化,進而將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在學理上加以釐清,希望所得出之結果可作為保險業者承保或董事、監察人及重要職員投保時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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