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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媒體不正競選行為之規制-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為例林靜芬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是「人」與「媒體」共同運作過程,其違法責任,依行為主體及被利用之客體,分屬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檢調機關管轄,現行法制將「人」與「媒體」責任脫勾處理,易造成選舉政治效益聚合,法律責任負擔分散結果。以93年總統、副總統選舉「三一九槍擊案事件」及95年高雄市長選舉「走路工腳尾飯事件」為例,雖然兩案是否自導自演不應冒然武斷,但每到選舉,利用媒體散播或渲染未經證實謠言,造成選舉不公事件頻傳,揆其主因,利用媒體從事競選活動雖然每個環節均有法律規範,但法律責任卻分別由行為主體(行為人),及被利用之客體(媒體)各自分擔,行政管制無法於第一時間有效管理,常致使類此案例層出不窮,違犯者有侍無恐,故非修法難以為治。
造成選舉效益聚合法律責任分散最大問題,一方面,利用媒體不正競選之新興型態出現,行政機關不及確認;另一方面,選罷法當選無效事由之實體認定及程序方法,排除行政訴訟程序適用。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三條第二、三款規定,當選人有對於有投票權人以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投票權,或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得以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所謂「非法方法」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為何?選罷法適用時機前之競選行為,完全擺脫選罷法規制是否合理?又,選舉是群體連續操作結果,當選無效訴訟之提起僅限於當選人行為,對於其競選團隊所為之不當違法行逕完全排除是否公平?從歷次判例觀察,因「非法方法」導致當選無效者竟無一例,可見法官在審判上,仍以候選人是否有具體作為,並產生相當因果關係之損害,為衡量標準,忽略選罷法終極目的,在於公平選舉之超個人法益捍衛,未必以被害人之有無為斷。
其次在訴訟程序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一○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前者在解決私法上糾紛,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後者攸關公益,在解決公法上爭執,採職權調查主義,有關當事人之適格、認諾、自認、舉證責任、攻擊防禦等限制,不得準用民事訴訟程序規定。選舉訴訟並非執著是否應排除民事程序之適用,最大問題在於當事人間舉證責任分配不對等,或許回歸行政訴訟程序後,以當事人為區分點,凡當事人一方,其競選種類與其現任公職身分高度相關者,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倘兩造皆為一般人民,則依現行法制處理,或可解決舉證責任不公之問題,畢竟握有公權力者,其享有行政資源時,難期待不利用公權力便宜行事,故法律應防範於未然,讓當事人兩造訴訟立足點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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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選舉政策之研究 / The Study on the Election Policy in Taiwan,ROC.黃鼎佑, Huang, Ting Y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共分成五章。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公平而競爭的選舉,對於民主國家的重要性,其對於一個開放社會而言,任何僵化的意識型態皆是極權統治的象徵,是不切實際的烏托邦,本章藉學者卡爾、巴柏之筆,首先點出一個多元化民主化的社會,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
第二章「理論與實際」則企圖利用立法程序的過程面和民主化理論的動態面為經緯,鋪陳我國選舉政策之變遷情形,為力求明確清晰,政策之本體係以選罷法諸條文之規定為代表,立法程序之變遷係反應以國會結構之調整,而時空環境之變化則以民主化理論中的不斷舉行之選舉為最佳的個案。
第三章「我國選舉政策合法化過程分析」,則詳細說明歷次選罷法之修正情形,主要分成在行政機關的部分和立法機關的階段,環環相扣,但兩機關對於政策之主導權限則互有消長之情形,而黨政關係自解嚴與開放黨禁之後,其對於公共政策之影響,也產生了相當程度之變化。
第四章「我國選舉政策重要內容分析」,其內容在於說明我國選舉政策之諸多規範要項,為求分析之便,部分選罷法條文之說明係採用各國制度比較之方式,或特別註引其是某一次重要修正時之產物,或是因為曾經產生重大爭議事件,以突顯政策內容之特殊性。
第五章「結論」。依研究之發現,可以論證我國選舉活動舉行之頻繁和我國政治發展之過程有相當密切之關係,而選舉政策之變遷,亦與時推移的對我國之民主發展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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