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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對專有部分使用限制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Use of Condominium Regulations for Individual Unit賴惠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寓大廈為一種區分所有型態之建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二款規定:「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故我國法條所稱之區分所有,乃由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組成。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在專有部分具有單獨所有權,其所有權權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惟區分所有權為一特殊之所有權型態,其於專有部分之所有權相鄰,於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共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寓大廈之安全與維護具有共同之利害關係,故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有所限制,以避免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居住安寧、安全、社區和諧。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其同一基地之公寓大廈,或以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 ,組成一區分所有權團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之方式共同訂立規約,作為區分所有權團體之權利義務,及公寓大廈使用管理之內部管理準則。
規約對於專有部分限制之程度,我國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規約之內容並無限制,部分學者認為,規約之訂定為法律行為,受民法有關法律行為限制之規範,其訂定內容不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區分所有權之本質,該規約即為有效。然規約限制專有部分無明確之界限,造成實務上紛爭不斷,增加區分所有人適用之困難。
本文透過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性質,以及探討規約限制專有部分之依據,認為公寓大廈規約之性質既為雙性質,即得對於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為限制,其限制之內容認為除依法規定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誠信原則之外,本文認為,基於專有部分為單獨所有權之性質,區分所有權人團體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訂定規約,對專有部分限制並非僅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多數決即可為之,仍須符合限制之目的須為達到「共同利益」,以及限制之手段與目的之間須達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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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及其登記問題之研究徐明淵, Xu, Ming-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首先說明研究內容及研究方法,以確立全篇主旨。第二章就不動產所有權之內
容,即土地所有權為配合社會變遷而為型態、內容之遞邅演變,不動產所有權中建物
、土地分別成立所有權之法律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發生演變及其理論背景,以為全篇
討論之背景資料。第三章研究區分所有權之內容分類,及專有與共同部份之界定,以
明瞭區分所有權之正確內容。第四章討論區分所有權之權利義務關係,包括結構上之
關係,利用上之關係、處分管理上之關係、及相鄰關係之法律規定及解釋。第五章我
國區分所有權之登記制度及法令解釋及目前登記制度所產生之困擾。第六章本於前述
各章所述研究區分所有權登記之優點及缺失,作成結論,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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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apartment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rporations賴佳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若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問題分為所有關係與管理關係兩大方面,本文係著重於管理關係的討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有,(1)管理委員會、(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3)規約。
管理委員會是指,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委員所設立的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而管理服務人是指,受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又基於建築物之所有人的地位,全體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建築物的設置維護亦有其基本的責任(民法第191條)。若今因對於管理維護的事務有所疏失,應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便值探討。
又關於建築物的維護,公寓大廈僅是眾多建築物型態中的一種,但本文的論述範圍僅限於住宅用的公寓大廈或其混合型態,如住商混合或住辦混合之大樓,故諸如商用大樓、行政機關、學校、醫院等建築皆不在論述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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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之研究 ─以對居住者造成損害之賠償責任根據的檢討為中心 / An analysis on stationed security service agreement of condominium ─Focusing on the review of the basic of claim for the damage to residents胡伯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以「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契約」為題,探討保全人員失職致社區住戶受到人身或財物的損害時,包括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等「居住者」,是否得對保全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第五章「造成損害之原因的類型與責任根據」,依住戶損害發生之原因,可分為三節,分別為「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因保全人員自身行為造成損害」、「因災害造成損害」。在「因第三人侵入造成損害」的案例中,本文又從債務不履行責任、侵權責任、消保法服務責任而為檢討。而探討債務不履行時,就必須與第三章契約當事人的問題綜合觀之。
保全服務契約之當事人的認定,實務見解不一,本文認為存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與保全公司之間。此處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乃指社區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而言,但就此一契約之法律關係應適用民法第293條不可分債權之規定。因此,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對保全公司主張契約上請求權,但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以下之規定、消保法第7條第3項、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等規定而為請求。
其中,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是一無過失責任的規定,但請求主體限於「委任人」,即具備契約關係的區分所有權人,至於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住戶,例如承租人,則不得據此規定而為請求。未來修法時,應於保全業法第15條第2項委任人後增訂「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文字,使居住於社區之住戶均得依此一規定請求保全業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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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務設計發展社區社交平台App 促進鄰里人際互動與溝通之研究 / Service design for a social platform of community strengthens the interaction and communication between people and neighborhoods李安婷, Lee, An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古鄰里相親敦親睦鄰,然而近年生活習慣與居住型態轉變,集合式公寓社區成為都市人們主要的住宅型態,人們與鄰里之間的互動日漸減少,以致於鄰里關係疏離。基此,本研究主旨在探討透過服務設計方法,改善都市集合式社區的住戶與鄰里之間的人際互動與溝通。
本研究以服務體驗工程方法論為研究方法,分三個階段進行研究。第一階段「服務體驗需求洞察研究」階段,透過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挖掘社區住戶與鄰里主要有兩個接觸情境,即兩個不同的研究方向: (1)一為主動型住戶與鄰里往來而形成社區團購;(2)二為管委會與住戶的溝通與服務。比較兩個方向對社區的影響性後,擇第二個方向為本研究的研究方向。首先,採用人物誌分析出流程中三方使用者,包含住戶、管委會與總幹事,再以顧客旅程地圖發現三方溝通流程「管委會與住戶之間的溝通」及「住戶參與管委會的經驗」影響社區鄰里的互動關係,在流程的三部分中共發現16個問題與需求。
接著,第二階段進行「服務設計」,以普及至使用者中壯年齡層的智慧型手機為服務載具,設計社區社交平台「比鄰Belink App」,提供四項功能:「社區公告」、「提問求助」、「知識交流」與「委員會議」,改善住戶擔任委員參與管委會或是與管委會接觸的體驗。最後,第三階段「服務原型測試與評估」,邀請三方使用者以放聲思考法依照指定的情境使用「比鄰Belink App」,並填寫整體使用評估量表,再根據測試結果與意見回饋提出第二版設計,修改操作模式、介面按鈕的位置、顏色與形狀等等。
總結,研究成果為:(1)發現住戶與管委會在溝通流程三階段的16個問題與痛點;(2)了解中壯年齡層住戶的智慧型手機使用經驗;(3)提出符合使用需求的「比鄰Belink App」四大功能設計;(4)完成App使用性測試與可行性評估,使用者滿意提供的功能,三方使用者可更即時、公開與正向地進行溝通;但易用性方面雖具備可記憶性但易學性低,需修改設計。研究成果可作為日後相關研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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