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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對專有部分使用限制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Use of Condominium Regulations for Individual Unit賴惠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寓大廈為一種區分所有型態之建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二款規定:「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故我國法條所稱之區分所有,乃由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組成。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在專有部分具有單獨所有權,其所有權權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惟區分所有權為一特殊之所有權型態,其於專有部分之所有權相鄰,於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共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寓大廈之安全與維護具有共同之利害關係,故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有所限制,以避免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居住安寧、安全、社區和諧。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其同一基地之公寓大廈,或以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 ,組成一區分所有權團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之方式共同訂立規約,作為區分所有權團體之權利義務,及公寓大廈使用管理之內部管理準則。
規約對於專有部分限制之程度,我國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規約之內容並無限制,部分學者認為,規約之訂定為法律行為,受民法有關法律行為限制之規範,其訂定內容不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區分所有權之本質,該規約即為有效。然規約限制專有部分無明確之界限,造成實務上紛爭不斷,增加區分所有人適用之困難。
本文透過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性質,以及探討規約限制專有部分之依據,認為公寓大廈規約之性質既為雙性質,即得對於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為限制,其限制之內容認為除依法規定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誠信原則之外,本文認為,基於專有部分為單獨所有權之性質,區分所有權人團體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訂定規約,對專有部分限制並非僅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多數決即可為之,仍須符合限制之目的須為達到「共同利益」,以及限制之手段與目的之間須達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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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戰後國際刑事司法之研究—以四大國際法庭及國際刑事法院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Post-World War II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吳曜州, Franklin Yao-Chou Wu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紐倫堡審判)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東京審判)開創了個人在國際刑事司法中承擔刑事責任的先例。此原則最終被明確規定於《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之中,國際刑事法院即是以《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為基礎,2002年7月1 日正式成立於荷蘭海牙,於2003年3月正式運作。
在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之前,對於惡性重大的國際犯罪,是透過特設的國際刑事法庭予以訴追及審判。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立,是為了避免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及其他殘酷殺人、殘害人群及危及世界和平的暴行再度發生。國際刑事法院是第一個對個人實施最嚴重的國際刑事犯罪予以懲罰的常設性國際刑事司法機構。國際刑事法院的影響力今後也會擴及到國際社會的其他領域,例如:婦女、兒童、防止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甚至是環境問題。
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一路走來艱辛倍至。從國際刑事司法的發展過程,我們不難發現在其背後「國際刑事正義」與「國家主權」之間的角力及衝突。囿於國際政治的現實,加上一些在國際上舉足輕重的國家仍未成為國際刑事法院的締約國,使得國際刑事司法在實踐上遭遇許多困難。2016年10月,為了抗議國際刑事法院的「偏心」、「歧視」及「選擇性正義」,蒲隆地、南非、甘比亞三個非洲國家相繼宣佈退出國際刑事法院;2016年11月,俄羅斯撤回其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之簽署,菲律賓也揚言退出國際刑事法院。
即使如此,世人仍不可放棄希望,而是更應該集合世界多數國家及世人的努力,讓國際刑事法院的運作更順暢,國際刑事法院也應致力於維持其公正性並勇於挑戰大國及強權,使違反《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的個人能得到應有的追訴、審判及懲罰。如此,這個世界方能看到國際刑事司法正義獲得真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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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法定停車空間法律問題之探討張修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停車空間為一般民眾購屋時之重要考量因素,目前依據設置法令規定之不同,共可分為三種類型,其中,法定停車空間因係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必須設置者,故一般以公共設施的概念視之,而須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然因早期對法定停車空間應如何登記並無規範,至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後始強制應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使法定停車空間之登記樣態呈現不一致的現象,復因法定停車空間專用使用權之設定問題,甚而有以脫法行為規避登記法令規範者,致衍生許多紛爭。以往,就停車空間之法律問題雖曾有文章加以探討,然因無法掌握登記實務,故難釐清問題所在,因此,本文藉由回顧區分所有權之權利一體化理論、彙整歷年建築法令及土地登記法令之規範,以分析司法實務上常見紛爭案例的方式,希望能歸納出法定停車空間應有的登記法令規範。
本文研究發現,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大都屬於所有權與使用權方面之爭議,而問題解決的方式,則與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之分配方式息息相關,須視原本登記之型態為不同的處理。本文認為,日後登記機關應基於權利一體化之原則,要求合理分配共同使用部分之權利範圍,以減少紛爭之發生;而專用使用權之公示方式,不應再以辦理車位編號登記之方式為之,而應以記入規約為宜,以符合其屬人役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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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apartment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rporations賴佳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若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問題分為所有關係與管理關係兩大方面,本文係著重於管理關係的討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有,(1)管理委員會、(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3)規約。
管理委員會是指,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委員所設立的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而管理服務人是指,受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又基於建築物之所有人的地位,全體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建築物的設置維護亦有其基本的責任(民法第191條)。若今因對於管理維護的事務有所疏失,應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便值探討。
又關於建築物的維護,公寓大廈僅是眾多建築物型態中的一種,但本文的論述範圍僅限於住宅用的公寓大廈或其混合型態,如住商混合或住辦混合之大樓,故諸如商用大樓、行政機關、學校、醫院等建築皆不在論述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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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科學中的價值問題 : 方法論上的分析 / English title郭秋永, GUO, GIU-Y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政治研究以及一般社會研究的領域中,價值的科學分析一向都是極受重視並曾引起
長期爭論的問題。前人討論此一問題的專著,雖然曾出不窮,可是眾說紛紜,至今依
然沒有定論。因此,本文一方面想根據前人所獲致的某些結論作為背景,另一方面也
想憑藉現代方法論所發展出來的知識作為標準,來對此一問題從事全面性的澄清工作
,並進而試作解答。
本文的主題是政治研究中的價值問題,在討論過程中,涉及的範圍,相當寬廣,但始
終圍繞著兩個重心而進行。這兩個重心即是:價值中立與價值的經驗研究。全文共有
六章,每章的主要內容,分別扼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是導論。對傳統政治學及現代政治學中有關價值問題的重要論證,作一評論性
的分析,並進而企圖逐漸顯現出來價值分析及是政治研究領中的關鍵性課題。
第二章討論價值語句的認知。本世紀中,關於價值語句的認知,曾先後出現五種不同
的重要說法。其中以「規約說」較為健全。本文以「規約說」略加修正後作為基礎,
進而肯定兩個論點:(1)「政治科學著作中不得包含價值語句」的假定乃是多餘的
;(2)後行為主義(post-behavioralism)強調人道主義的原則具有其合理的基礎
。
第三章討論價值語句的推論。從事實語句是否可能推論出價值語句,向來即有兩種對
立的答案:一種是肯定的,另一種是否定的。本文接受後者的答案,即支持「分離論
」的說法。
第四章討論經驗研究中免除價值判斷的可能性。關於此一問題,不僅產生爭論甚多,
而且招致曲解至深。本文以化繁為簡的方式,首先把各種不同的論點區分為兩大派:
一為「全方法論上的價值中立」。所謂「方法論上的價值中立」,即是一方面保留肯
定派的意圖,另一方面化除否定派的疑難。
第五章討論價值的經驗研究。首先指出「價值中立論」的被誤解及反行為主義(
antibehavioralism )的武斷。並進而透過概念的系統意含及經驗意含之分析,以顯
現出價值的經驗研究之可能性及困難性。
第六章是結論。於政治研究中的價值問題,本文所肯定的重要論點,及提出的六項要
旨,均以概括性的方式,在結論中逐一加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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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権条約の空間的・人的適用法理--国と人との間の権利義務関係の構築--杉木, 志帆 23 March 2020 (has links)
京都大学 / 0048 / 新制・課程博士 / 博士(法学) / 甲第22214号 / 法博第247号 / 新制||法||168(附属図書館) / 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政理論専攻 / (主査)教授 濵本 正太郎, 教授 淺田 正彦, 教授 酒井 啓亘 / 学位規則第4条第1項該当 / Doctor of Laws / Kyoto University / DF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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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制之法制度與實效性李秉昊, Lee, Bin Hao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廣告之意義與廣告物有別,前者涉及思想表達之內容層次,後者則屬思想表達之方法層次。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為防止公眾危害發生與維護市容景觀,得以高權管制手法進行廣告物管制,惟如面臨管制困境,則以公私協力與軟法治理進行管制革新。廣告物管制領域中,「戶外廣告士制度」與「廣告物監視員制度」屬公私協力之展現,而「廣告物協定制度」與「協調式法執行」則屬軟法治理之實踐。有鑑於廣告物高權管制不再具有任務達成之絕對優勢,今後如何進行管制手法之革新,為廣告物管制之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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