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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規約對專有部分使用限制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Use of Condominium Regulations for Individual Unit

賴惠林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寓大廈為一種區分所有型態之建築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二款規定:「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故我國法條所稱之區分所有,乃由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組成。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在專有部分具有單獨所有權,其所有權權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惟區分所有權為一特殊之所有權型態,其於專有部分之所有權相鄰,於共用部分之所有權共有,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公寓大廈之安全與維護具有共同之利害關係,故區分所有權人行使所有權時必須有所限制,以避免影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使居住安寧、安全、社區和諧。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以其同一基地之公寓大廈,或以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 ,組成一區分所有權團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多數決之方式共同訂立規約,作為區分所有權團體之權利義務,及公寓大廈使用管理之內部管理準則。 規約對於專有部分限制之程度,我國民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於規約之內容並無限制,部分學者認為,規約之訂定為法律行為,受民法有關法律行為限制之規範,其訂定內容不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區分所有權之本質,該規約即為有效。然規約限制專有部分無明確之界限,造成實務上紛爭不斷,增加區分所有人適用之困難。 本文透過對於區分所有權人團體性質,以及探討規約限制專有部分之依據,認為公寓大廈規約之性質既為雙性質,即得對於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為限制,其限制之內容認為除依法規定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誠信原則之外,本文認為,基於專有部分為單獨所有權之性質,區分所有權人團體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訂定規約,對專有部分限制並非僅通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多數決即可為之,仍須符合限制之目的須為達到「共同利益」,以及限制之手段與目的之間須達衡量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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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法定停車空間法律問題之探討

張修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停車空間為一般民眾購屋時之重要考量因素,目前依據設置法令規定之不同,共可分為三種類型,其中,法定停車空間因係建築法規定建築物所必須設置者,故一般以公共設施的概念視之,而須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然因早期對法定停車空間應如何登記並無規範,至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後始強制應登記為共同使用部分,使法定停車空間之登記樣態呈現不一致的現象,復因法定停車空間專用使用權之設定問題,甚而有以脫法行為規避登記法令規範者,致衍生許多紛爭。以往,就停車空間之法律問題雖曾有文章加以探討,然因無法掌握登記實務,故難釐清問題所在,因此,本文藉由回顧區分所有權之權利一體化理論、彙整歷年建築法令及土地登記法令之規範,以分析司法實務上常見紛爭案例的方式,希望能歸納出法定停車空間應有的登記法令規範。 本文研究發現,實務上常見的問題,大都屬於所有權與使用權方面之爭議,而問題解決的方式,則與共同使用部分權利範圍之分配方式息息相關,須視原本登記之型態為不同的處理。本文認為,日後登記機關應基於權利一體化之原則,要求合理分配共同使用部分之權利範圍,以減少紛爭之發生;而專用使用權之公示方式,不應再以辦理車位編號登記之方式為之,而應以記入規約為宜,以符合其屬人役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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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集體行動看社區意識與管理制度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之影響-主觀滿意度與客觀績效分析

陳香妃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社區意識與管理制度是促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集體行動的兩種途徑,前者可提升鄰里情誼與環境認同,後者可促使居住品質維持一定水準,兩者對於管理維護表現也都有所影響。透過管理維護主、客觀表現之衡量,社區意識與管理制度對於住宅管理維護有何影響?結合主、客觀二者來看,真正好的管理維護其意涵為何?較佳的管理維護表現組合(主觀滿意度高、客觀績效表現亦好)會受到哪些因素影響?乃本文所關注之焦點。 實證結果發現,社區意識與委外管理程度對於管理維護的主、客觀表現皆有正面的影響,而委外程度的重要性又稍大於社區意識,顯示在促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的集體行動時,制度途徑(管理制度)的效果比社會途徑(社區意識)來得好一些。此隱含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不但需要社區內部凝聚共識,也需要建立適宜的管理制度,此可透過專業管理公司或廠商人員給予協助,促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能確保一定品質。 此外,真正好的管理維護應該是「住家環境非常安全、舒適,住戶也感到很滿意」,透過實證分析可知,社區戶數愈多、屋齡愈新、決議事項執行效率愈好、社區意識凝聚情形愈佳、委外程度愈高,管理維護表現出現「較佳組合」的機率會比「較差組合」來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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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責任之研究 / A study of the apartment building management and maintenance corporations

賴佳琪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若將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問題分為所有關係與管理關係兩大方面,本文係著重於管理關係的討論。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有,(1)管理委員會、(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3)規約。 管理委員會是指,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委員所設立的組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9款);而管理服務人是指,受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1款);又基於建築物之所有人的地位,全體的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建築物的設置維護亦有其基本的責任(民法第191條)。若今因對於管理維護的事務有所疏失,應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便值探討。 又關於建築物的維護,公寓大廈僅是眾多建築物型態中的一種,但本文的論述範圍僅限於住宅用的公寓大廈或其混合型態,如住商混合或住辦混合之大樓,故諸如商用大樓、行政機關、學校、醫院等建築皆不在論述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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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服務設計發展社區社交平台App 促進鄰里人際互動與溝通之研究 / Service design for a social platform of community strengthens the interaction and communication between people and neighborhoods

李安婷, Lee, An T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自古鄰里相親敦親睦鄰,然而近年生活習慣與居住型態轉變,集合式公寓社區成為都市人們主要的住宅型態,人們與鄰里之間的互動日漸減少,以致於鄰里關係疏離。基此,本研究主旨在探討透過服務設計方法,改善都市集合式社區的住戶與鄰里之間的人際互動與溝通。 本研究以服務體驗工程方法論為研究方法,分三個階段進行研究。第一階段「服務體驗需求洞察研究」階段,透過深度訪談與參與觀察,挖掘社區住戶與鄰里主要有兩個接觸情境,即兩個不同的研究方向: (1)一為主動型住戶與鄰里往來而形成社區團購;(2)二為管委會與住戶的溝通與服務。比較兩個方向對社區的影響性後,擇第二個方向為本研究的研究方向。首先,採用人物誌分析出流程中三方使用者,包含住戶、管委會與總幹事,再以顧客旅程地圖發現三方溝通流程「管委會與住戶之間的溝通」及「住戶參與管委會的經驗」影響社區鄰里的互動關係,在流程的三部分中共發現16個問題與需求。 接著,第二階段進行「服務設計」,以普及至使用者中壯年齡層的智慧型手機為服務載具,設計社區社交平台「比鄰Belink App」,提供四項功能:「社區公告」、「提問求助」、「知識交流」與「委員會議」,改善住戶擔任委員參與管委會或是與管委會接觸的體驗。最後,第三階段「服務原型測試與評估」,邀請三方使用者以放聲思考法依照指定的情境使用「比鄰Belink App」,並填寫整體使用評估量表,再根據測試結果與意見回饋提出第二版設計,修改操作模式、介面按鈕的位置、顏色與形狀等等。 總結,研究成果為:(1)發現住戶與管委會在溝通流程三階段的16個問題與痛點;(2)了解中壯年齡層住戶的智慧型手機使用經驗;(3)提出符合使用需求的「比鄰Belink App」四大功能設計;(4)完成App使用性測試與可行性評估,使用者滿意提供的功能,三方使用者可更即時、公開與正向地進行溝通;但易用性方面雖具備可記憶性但易學性低,需修改設計。研究成果可作為日後相關研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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