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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地位對等原則黃程貴, Huang, Cheng-G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十九世紀時達到最高度發展之資本主義、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系近代市民法之基石
,極為崇尚個人人格及其尊嚴,認為個人意思具有絕大之權威,私人相互間生活關係
之形成係依據對私人人格及其尊嚴之尊重所導出之私法自治原則。並強調每一個個人
在社會上、經濟上及政治上均係自由且平等之社會單位,每個人均應且能照料自己之
福祉,並在追求自利之同時,亦無形地達成整個社會之和諧與繁榮。唯上述只係理論
上之假設,在社會生活現實中,各人之社會、經濟地位有強弱之分,且由于契約自由
極易與所有權、金錢債權相結合,有產者以其絕對之所有權為後盾,在實際上更鞏固
強者之地位,使和理論上之契約自由變成只是強者之專制自由、弱者之專制服從。針
對此一近代市民法之弊病,唯有重建真正的實質上之契約自由,亦即藉當事人間對抗
力量之建立,保障維護當事人間之對等地位,祇有如此方能真正達成自由且平等之社
會。
第一章導論性之探討係著重于近代私法之制定歷史及其社會模式之變遷,並肯定當事
人地位對等原則係將來立法上所必然之趨勢。
第二章建立契約當事人對抗平等之必要,係分別由經濟、政治背景及私法上之相應的
革新三方面來探討當事人對抗力量建立之必要怪並肯定當事人地位對等原則係法律政
策不可或缺之必要手段。
第三─五章等章係分別就勞工法、經濟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三者討論此一原則之貫澈的
問題。
第六章結論係綜合上述各章之論述,就此一原則之所據的政策目的作一簡要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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