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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研究-以一九九二年基隆客運勞動爭議案為例

李文輝, Li, Wen Hu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勞工意識從殖民時期萌芽,始終受到戰時或戒嚴體制打壓,一直到1987年解嚴、1988年勞資爭議處理法大幅修法以後,勞動爭議處理才進入法制化時代,但旋即在完全按表操課的1992年基客案中破滅,基客案不僅是最佳試金石、也是最大犧牲品,本文因此選擇以基客案為重心,說明勞動爭議處理規範的概念與定義、基客案過程及相關法理探討、日德美等外國立法例、我國勞動三法關於勞動爭議之現況及修正草案。  壹 研究發現  從基客案探討現行制定法上的漏洞:  1罷工時期:工會法第37條,在勞資爭議期間,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以工人參加勞資爭議為由理由解僱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7、8條,調解、仲裁期間,勞資不得有不利對方之行為。  2仲裁時期:仲委籌組不易、權限不足、強執有待商榷。  3自救開車時期:罷工行為與爭議手段引發司法問題。  4纏訟時期:無論是損害賠償案、工資給付案,時間才是勞工殺手。   貳、研究心得  現行殘破之法制,須透過修法及實踐,漸次架構出符合我國國情的勞動爭議處理規範。  參、展望  勞動三法修法在即,基客案在罷工及交付仲裁時期所生之問題,可望獲得改善:  一、罷工時期:爭議期間不利之待遇,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參加勞資爭議而解僱、降職、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工會法草案第33條)  二、仲裁時期:權利事項可為仲裁標的(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5條)。調解或仲裁之強制執行事項,以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才可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53條)。  此外,新訂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及裁決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草案第36條以下)  憲改方案朝野對於勞動三權入憲一案有共識,屆時,勞動爭議處理規範之檢討及運用,將可望從更高位階的角度審視。  肆、建議:  一、勞動三權入憲。  二、成立常設性的勞動爭議處理委員會。  三、設立專責勞工法庭。  四、修正草案之建議:1.檢討勞動爭議調解先行規定,鼓勵協約仲裁。2.全程保護。3.放寬保護原因限制。4.強化違反規定的法律效果。5.調解、仲裁、裁決委員應有更嚴謹的專業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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