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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習權環境評估與研究─以一所國民中學為例之探討

高鴻怡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旨在評估一所公立國中目前的「學生學習權環境」,發現其亟待改進的學生學習權問題,了解問題形成的原因及教育生態、學校歷史背景的影響,分析變革的有利及不利因素,找出改進問題的的可行方向,並期在個殊的現象中,發現普遍性的通則,以供其他公立國中參考。 研究依「教育的公平與正義」、「對學生主體性的尊重」、「教育的品質與適切」三個面向為主軸,採先「量」後「質」的方法,先經由文獻探討形成初步研究構念,編製「學生學習權環境評估問卷」,對個案學校師生進行問卷調查,繼之根據調查統計結果研擬題綱,進行深度訪談。 研究發現,該校亟待改進的學生學習權問題有人情班、升學輔導學習機會的不公平、老師對待學生態度與作法的落差、藝能科被借課、學生無法依興趣參加社團、無法適性化教學評量與作業設計、不適任教師、教學方法與教學內容少有創新、傳統的輔導管教方式、教師情感疏離無法合作、學習意願低落的學生妨礙其他學生學習、大班大校不利學生學習等十二項,依序分析,並系統化整合各項問題,以完成研究之目的。 根據研究發現作出以下結論:1.升學主義乃是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權不彰的根本原因。2.教師文化品質和教學效能對學生學習權同具影響力。3.行政領導者的理念和風格影響教師團隊活力與效能。4.學習權的精神在於教師對班後段學生的心態與處遇。5.教師便宜行事的粗糙作法製造更多課堂管理的困境。6.切合時代脈動與未來發展的教學才符合學生的需求。7.悖理的紀律會扼殺學生創意思考和自主學習的動機。8.精進每一位教師課堂教學能力是最根本實在的作法。9.提昇教學信念與教學效能有賴教師自覺反思的能力。10.學生有社會階級複製的可能學校人權教育尚待加強。 根據研究結論,分別對個案學校校長及行政團隊、教師、學生、所有國中教育工作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後續相關研究提出建議。 關鍵字:學習權、學生學習權環境、受教權、教育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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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學習權之研究

林世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大法官在釋字382號解釋打破了學校與學生特別權力關係的存在。抑有進者,大法官更言明人民有「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存在。雖然本號解釋值得喝采,但似乎僅是曇花一現,諸如一連串的退學案例,實務見解仍普遍認為有關退學處分的規定乃屬大學自治事項,因此便將法治國原則的適用排除在外,大法官釋字563號解釋即認為有關大學生資格考規定,屬大學自治範疇並不需法律保留原則,此等見解似乎又向特別權力關係開了倒車。有別於此,本文認為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既然承認人民有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存在,佐以國際社會對於「學習社會」及「終生學習」等理念的重視,即應探尋其具體依據 — 以憲法第二十二條 — 作為大學生學習權的憲法基礎。對斯項權利性質,應具有分享給付請求權的社會權性質。 既然肯定憲法第22條為大學生學習權保障的憲法基礎,即應據此勾勒出大學生在校園中學習權保障的具體圖像。 實體面的保障,以二一退學制度為例:當作為一權利主體的大學生受到作為國家公權力一環的大學剝奪其學習權時(如退學),即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此係立基於國家(大學)與人民(學生)間的權力關係所導出 ; 另一個觀察角度乃將大學與大學生之關係,視為兩權利主體間基本權利衝突之關係,則此時大學所為之退學處分仍應受利益衡量原則之拘束。無論從「權力面」或「權利面」的角度來觀察,二一退學制度皆無法通過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要求,是為一違憲制度。 程序面的保障,本文以學生懲戒制度、學生申訴之制度及學生自治與學生參與校務等相關命題作為探討對象。總的來講,各項制度之設計仍應以大學生憲法上學習權之誡命為依歸,並輔以落實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如此方不致使大學生之「在學關係」成為法治國的化外之地而走回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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