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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大學自治與正當程序論不適任教師 / On any discomfort from the University Autonomy and teachers due process

洪國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篇論文研究在探討台灣在大學教師依教師法與相關法規處理不適任教師過程當中,是否給予個人權益保障,依循憲法層次大學自治與正當程序原則。立法者及行政部門試圖擬定完整且基於人權價值,設計合法且適當法律或規則,使教師能夠在教學、研究與服務上盡可能發揮為國舉才功能。除此之外,針對教師行為有違法或不當者,法規也必須發揮功能,將不適任教師排除在高等教育環境外,可是過程必定遵守人性尊嚴及個人權益保障下,建構正當程序原則的法律規範及相關法律原則。目前教師法與相關法規仍舊存在些許問題,筆者透過美國憲法正當程序原則及聯邦最高法院判決來探討美國制度、法規相關作法與規定,期待他山之石,可以攻錯。使我國這方面能夠改進,讓教師個人權益能確實保障。藉由大法官解釋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具體驗證問題所在,期許我國教師法能在正當程序下,處理大學教師問題且給予合理救濟方法。 針對大學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及救濟方法檢討時,所必須討論方向如下:序論,依據動機與背景、目的與問題界定嘗試透過玟憲資料分系及相互比較,呈現教師法、相關法規及外國規定等知解構方法,使得問題可以被釐清。現行大學教師懲戒法制之簡析,透過正面描繪教師行為及責任,在刑就現行法規所定立各種規範、程序、處理方法及救濟方式,且就案例是十解構問題與整理徵點。美國大學教師之救濟與程序保障,透過美國憲法規範正當程序價值與方式,建立在聯邦最高法院解釋範疇,使價值能夠被體認。除此之外,個個大學規範即使不受到正當程序價值所拘束,仍就體認此價值,規範在學校內部規則。大學教師行為與解聘法規等之問題探討,經由本國規定及外國規範,進行分系,使得彼此間優點、缺點能夠清楚呈現,在透過公共管理方法來進行解析,使問題釐清更佳透徹。結論與建議,根據上面探討我們能夠發現大學自製、正當程序再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的具體重要性,使得我們就制度能夠有一些改進方法,提供給我們這方面改善。 在研究者研究此問題,核心聚焦幾個層面。 一、不適任教師行為受到法規規範所引起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但法規內容不夠明確。 二、教師行為規範制度、法規建置不夠完備,有牴觸正當程序之情事。 三、檢視有無違反人權價值與程序正義。 四、試圖從美國憲法正當程序條款探討我國教師行為制度、法規等規範情形,以求改進方式。 本篇論文研究目的就大學不適任教師之處理及救濟制度,提供一些建議,期許能夠有一些幫助。從形式面向及實質面向進行探討與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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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發展對公立大學組織變革法制之探討 / A study of the legal system for academic freedom development on the transformation of public university organization

陳惠珍, Chen, Huei J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大學發展的歷史,即是一部大學爭取學術自由之歷史。德國最早將學術自由納入憲法以基本權保護,並推演大學自治為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賦予大學公法社團之獨立法人格,建立學術自由圍籬,法人化遂成為學術自由落實之主要途徑。 只是,隨著外在知識經濟、全球化競爭等環境變遷,大學除教學與研究基本功能,同時具有知識工廠、文化傳承、提昇國家國際競爭力、服務社會等多元功能。而經濟衰退,使政府對大學預算減少,在經費窘迫下,大學組織運營面臨經費與資源有效運用等議題。如何有效運用資源、發揮大學被期待之多元功能?成為各國大學改革重要議題。 我國大學法制改革,1994年以學術自由、大學自治為主張,期建立德國「學者共和國」,防止國家政治干預,擬將國立大學法人化,賦予大學獨立法人格地位。2002年配合政府改造,提出講求效能與效率的行政法人制度,並擬改制國立大學為獨立行政法人,在立法院審查修訂大學法時,將行政法人化專章刪除,委由未來制定專法,形成我國大學法人化似又退回原點。 本篇論文以時間(中世紀迄今)、與空間(德國、日本、美國)雙軸向形成之環境,進行有關學術自由理念、大學自治制度發展歷程等文獻整理,釐清學術自由對大學理念與組織法制之定位及其影響(第二章及第三章);及現代環境變遷導致大學功能多元,加以政府預算緊縮,使大學需面臨營運成效議題,而公共管理理論對各國政府改造實務經驗對大學組織變革之啟發與影響(第四章);取法近代德國大學組織型態鬆綁(第五章)、日本國立大學法人化等改革經驗(第六章);重新審視我國大學法人化追求時,如何在兼顧學術自由理念價值與組織營運效能下,建構大學外部組織型態與內部組織法制(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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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批判理論視角看中國大陸師範院校的發展與角色 / Critical theory prospective on the development and roles of normal universities in Mainland China

莫無 January 2011 (has links)
University of Macau / Faculty of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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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公私立大學學雜費管制之法制與合憲性 / A Study on the Regulations an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Restriction on Tuition and Fees in Taiwan's Universities

林明忠, Lin, Ming-Chu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主要探討我國目前對公、私立大學所為的學雜費管制之法律基礎、管制目的、司法救濟程序及相關管制法律規範之合憲性等法律問題。本論文係從我國大學學雜費管制方式之流變、管制規範之立法背景與目的等議題出發,再探討現行對大學之學雜費管制措施中,相關的法制架構與行為定性,並具體分析我國學雜費現行管制規範將侵害大學何種基本權利及大學對此可採行的司法救濟程序,最後則檢討目前大學學雜費管制規範之合憲性。 本論文認為,未來我國不應對公、私立大學仍為相同之學雜費管制措施。於公立大學,國家固然可對之為學雜費管制,惟仍應實際考慮各大學間不同之成本支出因素,不應僅以統一數值(例如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年增率等數值)作為大學調整學雜費數額之參考標準。而於私立大學,如其可不依靠國家之財政補助而能獨力辦學,國家即不應再對之有任何學雜費管制措施(例如規定調整幅度上限或得否調整學雜費等措施),否則即有違比例原則,應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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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學習權之研究

林世昌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大法官在釋字382號解釋打破了學校與學生特別權力關係的存在。抑有進者,大法官更言明人民有「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存在。雖然本號解釋值得喝采,但似乎僅是曇花一現,諸如一連串的退學案例,實務見解仍普遍認為有關退學處分的規定乃屬大學自治事項,因此便將法治國原則的適用排除在外,大法官釋字563號解釋即認為有關大學生資格考規定,屬大學自治範疇並不需法律保留原則,此等見解似乎又向特別權力關係開了倒車。有別於此,本文認為大法官釋字382號解釋既然承認人民有憲法上受教育的權利存在,佐以國際社會對於「學習社會」及「終生學習」等理念的重視,即應探尋其具體依據 — 以憲法第二十二條 — 作為大學生學習權的憲法基礎。對斯項權利性質,應具有分享給付請求權的社會權性質。 既然肯定憲法第22條為大學生學習權保障的憲法基礎,即應據此勾勒出大學生在校園中學習權保障的具體圖像。 實體面的保障,以二一退學制度為例:當作為一權利主體的大學生受到作為國家公權力一環的大學剝奪其學習權時(如退學),即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此係立基於國家(大學)與人民(學生)間的權力關係所導出 ; 另一個觀察角度乃將大學與大學生之關係,視為兩權利主體間基本權利衝突之關係,則此時大學所為之退學處分仍應受利益衡量原則之拘束。無論從「權力面」或「權利面」的角度來觀察,二一退學制度皆無法通過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要求,是為一違憲制度。 程序面的保障,本文以學生懲戒制度、學生申訴之制度及學生自治與學生參與校務等相關命題作為探討對象。總的來講,各項制度之設計仍應以大學生憲法上學習權之誡命為依歸,並輔以落實法治國原則之要求,如此方不致使大學生之「在學關係」成為法治國的化外之地而走回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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