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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投資協定徵收條款之研究---以台灣,韓國比較研究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expropriation clause in the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focused on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aiwan and south Korea--朴栽亨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雙邊投資協定」是「發展中國家」為積極引進外國資本,與「已開發國家」為有效保護本國投資者間之互惠保障機制。於1990年代以來,因跨國企業數擴大而增加投資活動,因此也擴大投資的規模,故而對投資規範之需求必要性愈來愈增加。「雙邊投資協定」作爲目前最通用的國際投資規範,最近全世界所簽訂之雙邊投資協定的數量為約2,700多個(約180個國家),惟由於世界上就雙邊投資協定内容還沒統一的形態,而且協定規定上缺乏具體性基準,針對協定内容,已開發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見解往往相左。
其中「徵收條款」是理論解釋上最引起爭論的領域之一。不過迄今與徵收有關協定之實踐過程中,資本輸出國(已開發國家)和資本輸入國(發展中國家)間之理解有很大的差異,即在於絕對多數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對於徵收條款沒有判斷標準(如間接徵收)、補償標準(如赫爾規則)、補償額價格估價方式(如公平市場價格)之具體基準。
本論文基於雙邊投資協定之現行趨勢,想要研究雙邊投資協定的一般概念與徵收的相關具體内容,尤其為準備臺灣與韓國間簽訂雙邊投資協定的可能性,先觀察最近韓國、臺灣與各國所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之現況,其次則想要比較該協定的徵收條款,進一步嘗試關於未來臺、韓兩國之雙邊投資協定徵收條款之制定方向提出若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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