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166
  • 144
  • 21
  • 2
  • 1
  • 1
  • Tagged with
  • 169
  • 169
  • 79
  • 35
  • 31
  • 29
  • 25
  • 25
  • 23
  • 22
  • 21
  • 20
  • 19
  • 18
  • 17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日據時期臺灣總督府的鹽業政策

李秉璋, LI, BING-Z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2

臺灣證券市場之研究

洪榮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市場在今日經濟體系中,對協助資本形成佔極重要之地位;證券市場之操作影響經濟各個部門,因此要圓滿的達成任務,必須各部門嚴密的配合,方能奏效。 本文所研究之內容,以分析台灣證券市場的制度、管理與法令為主;但對證券買賣的喊價方式或證券經紀商代客買賣消息的傳遞等有關技術性的程序,及如何進行股價與債價分析,則未予討論。 對台灣證券市場的研究,分為六章加以探討。在第一章討論證券市場的一般概念;證券一般分為股權證券與債權證券兩種,股權證券對公司的控制及管理權,因其種類而不同,以普通股較具權力;但優先股在利益上,則較普通股有保障。債權證券,則為發行公司債務之一種,除可調換公司債對公司之管理權有所影響外,其餘均無所影響;在保障方面言,則各因所訂之契約而不同,以第一抵押公司債最具保障。證券市場與金融市場,具有不可分之關係,兩者必須相輔相成。同時,證券市場與商品市場具有替代之關係,對社會游資均具影響力,故證券價格與物價,受資金所有者在該兩市場之作為所影響。證券市場所能達到的功能有七項:(1)維持證券的市場能力與繼續性市場;(2)形成公平價格;(3)作為資金流向的指標;(4)促進企業證券的成長;(5)便利產業資金之融通;(6)預示產業經營之績效;(7)提高證券業之服務水准。 台灣證券市場的發展,可分為兩個階段:一為台灣初期證券市場(第二章),一為現階段的台灣證券市場(第三章)。台灣初期證券市場,是以台灣光復後至民國五十一年二月九日台灣證券交易所成立為止。台灣初期證券市場,在證券發行方面,僅有三十五年修正公佈之公司法為管理法令;在證券流通方面,亦僅有四十四年七月修正公佈之「台灣證券商管理辦法」,對證券商加以管理,故在四十四年七月以前對證券商之設立漫無限制。台灣初期證券市場,屬店頭交易方式,經常有交易之證券,約有十餘種,以農林、工礦、臺紙、台泥四大公司股票之交易量為最多,其他諸如彰銀、華銀、一銀、台電、台糖、台柴、大同等家股票之交易量則較少;在股價波動方面,亦以四大公司為最劇。探討初期證券市場的結果,有八點值得注意之事項:(1)管理法令僅憑一套「台灣證券商管理辦法」,不足應付繁雜的證券市場之需要;(2)經主管機關核準之「交易證券」甚少;(3)證券商品質不一;(4)無集中交易市場,產生對敲交易的弊端;(5)企業家墨守企業家族化的觀念,使新證券難以產生;(6)對證券發行公司的財務報告,無法令明定其公開報導;(7)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審核制度及會計師簽證制度未能建立;(8)對如何發達證券發行市場,無具體而有效的辦法。從上列各點,產生一股力量,積極籌備現代化證券市場的力量;其最具體的行動,有四十八年經濟部設立證券市場場研究小組,四十九年聘請專家考察研究及設立證券市場管理委員會,五十年修正「台灣證券商管理辦法」為證券商管理辦法,五十一年設立台灣證券交易所。 現階段的台灣證券市場,因有台灣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及五十年修正公佈證券商管理辦法(後又有公司法之修正公佈及證券交易法之公佈)以後,對證券發行制度方始確立;在證券交易方面採取嚴格禁止「場外交易」之政策,並力求防止投機與操縱之情事。本時期雖無對敲交易之弊端,但仍不免大戶操縱之情事,如五十三、四年間,證券交易的不良波動,其原因除投資大眾的盲目行動外,另一原因便是由於大戶的推波助瀾。現階段的台灣證券市場,在發行方面,如就發行數量言,應以公債為最多,股票次之,公司債最少;如就持有者言,公司債約百分之九十九為金融機構所握存,而公債約百分之六十,至於股票則除政府握存公營企業之官股外,以私人投資者居多。在交易量值方面,其成交量值以股票為最多,平均約佔證券總成交額百分之九十九。台灣證券市場,至目前已略具規模。對現階段證券市場,經分析各方面的情況,認為需要注意幾項問題:(1)證券市場主管機關的權責、地位、組織、應力求配合實際情況需要;(2)對證券商的管理,應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並徹底施行,以求在嚴法中,引導證券商走向自律的方向;(3)證券發行業務的順利與否,就目前發行情況言,實際擊於各企業的本身情況是否良好;(4)對證券流通市場的管理,需要一套完整的政策,盡量避免頭痛醫頭,腳痛治腳的管理方式。 在第二章、第三章對台灣證券市場整個內容,加以詳細探討後,接著我們對有關台灣證券市場的各種問題,加以探討並提供建議;所提出的問題,包括制度、管理、法令及其有關處理方法,較重要者,約有下列八個問題:(一)證券流通市場的籌碼問題:為增加證券交易的籌碼,在積極方面應鼓勵未上市優良股票上市;消極方面,應盡量消除股票的急速流轉。(二)資本證券化與證券大眾化問題:此問題為證券市場所卻達到的最大目標之一,目前台灣證券市場尚未達到此地步,其原因除家族企業固步自封外,就是證券市場尚未能做充分的配合;為求配合起見證券市場似可從四個途徑辦理之:(1)鼓勵國民儲蓄;(2)迎合小額儲蓄購買證券之需要;(3)培養大眾投資興趣;(4)減低進價成本。(三)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問題:為解決個人儲蓄資金出路,建立投資信託業務為一有效之辦法;但此項業務之推行應注意幾項問題:必須先釐訂有關法規;確定投資主體,以公債為主還是以優良股票為主;及以何種方式經營。(四)證券專業化問題;證券商是否應專業,認為應依三個條件來決定:一為資金是否雄厚;二為信用是否良好;三為從業人員品質是否優良。如證券商所具條件優越,則不應限其只能經營一種證券業務。(五)設立金融公司問題:我們所希望設立的證券金融公司之型態,僅在提供證券持有者於需要資金時能夠得到資金,而希望投資者能夠購得證券,因此證券金融公司僅從事貸款,不作貸券之業務。(六)投資顧問制度問題:投資顧問有兩種,一為投資大眾的投資顧問;一為證券發行公司的投資顧問,兩者於目前台灣證券市場均極需要,但其先決條件,應培養投資顧問專才。(七)證券承銷制度問題:證券承銷,對證券發行市場有極重要之影響,卻健全證券承銷制度,首先應加強承銷商之承銷外,並須若干規定輔助之,如允許證券經紀商從事居間及經證券承銷商承銷之證券,其未上市者得在承銷商營業處所買賣等。(八)店頭交易問題:為使未上市證券亦得享受證券流通性之利益,似應開放店頭交易。 在第五章我們試圖提出一套辦法,建立一個健全而穩定的台灣證券市場;在本章裡分析影響證券市場的因素,有外在因素七項:(1)一般經濟及其他情事之變化;(2)證券發行公司本身的因素;(3)游資的走向;(4)中介機構的良莠;(5)金融機構是否充分配合;(6)主管機關的政策;(7)一般投資政策的因素。及內在因素兩項:(1)市場心理因素;(2)投機操縱的行為。說明了影響因素之後,我們把證券市場分為四種買賣情況,一為買多賣多情況;二為買少賣多情況;三為買多賣少情況;四為買少賣少情況。從四種情況的分析及影響證券因素的觀察,認為要求證券市場的穩定和健全發展,應從下列六方面著手:(1)健全企業本身之條件;(2)證券主管機關對經濟情況應隨時瞭解;(3)管理方針之改變;(4)市場操作技術之改進;(5)各種證券人才之培養與投資教育之推進;(6)各種有關法令之配合;對這六項均有提出具體的建議,並分析其必要性。 台灣證券市場,屬新創之事業,欲求其穩定而健全的發展,實有賴於各方面之合作。
3

臺灣及韓國兩地學者對日據史分期之比較

任英珠 Unknown Date (has links)
4

想像的系譜──清代臺灣古典詩歌知識論的建構 / Imagined genealogy: the construction of Taiwanese’s classical poem’s epistemology in qing dynasty

余育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研究論題主要在建構清代臺灣古典詩歌的知識系譜,就時間而言,論述範疇為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領臺灣開始,到1895年乙未割臺為止;就研究對象而言,主要是以臺灣文人為主,觀察在臺灣土生土長的本土文人,其詩歌知識是如何開始,又如何生成。當清代臺灣文人的詩歌知識,落實到具體的書寫實踐時,其創作態度與審美傾向,又呈現怎樣的面貌。立基於此,本論文從「詩歌知識論」的角度出發,藉由審視清代臺灣文人如何認識詩、如何寫詩、如何評賞詩,從詩歌的本質、功用、創作、審美等面向,考察清代臺灣詩歌知識的生成歷程,以建構臺灣古典詩歌的知識系譜。換言之,在清帝國有秩序地推動文教建設下,臺灣文人是如何將來自中國的文學知識轉化成自我的範疇,並安置在臺灣古典詩歌的知識系統中,以呈顯屬於臺灣的詩歌知識系譜,均是觀察重點。循此脈絡,本論文開展出「詩歌知識的移植與傳播」、「詩歌體用論」、「詩歌創作論」、「詩歌審美論」等四個章節。透過這四個章節的論述,可以看見清代臺灣古典詩歌的生成歷程中,有幾個文學現象與美學特質值得關注,而在這當中,臺灣古典詩的獨特性、連續性與發展性也因之顯現。 就「詩歌知識的移植與傳播」而言,首先觀察到的是詩歌典律的形成。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人領臺後開始將漢文化有系統地移植到臺灣來,詩歌知識也在同時經由各種管道進入臺灣。當學校教育的知識養成,與方志藝文志所形塑出的集體文學觀,以及宦遊詩歌入臺後所奠定的書寫模式,三方面相互交錯、辯證,而詩歌典律也就在此權力/知識的網絡中應運而生。 就「詩歌體用論」而言,從清代臺灣詩歌體用論來看,詩歌在「清代臺灣」,仍處於一個初步發展的起始階段。因為清代臺灣文人對詩歌本質的認識,有許多矛盾、模稜的空間。由此,不難看出清代的臺灣文人並非有意識地去揉和各家詩說,而是因為其詩歌本質認識模糊不清,所以才有這樣矛盾、模稜的現象出現。是以,本論文在詩歌體用論中,提出「模糊認識」之說。所謂「模糊認識」,並非是一種貶抑的說法,而是一個相對性的說法。不論是對照「清代中國」或是「日治臺灣」的詩歌發展,都能看出「清代臺灣」的詩歌還停留在原始的摸索階段。 就「詩歌創作論」而言,清代臺灣文人的創作觀基本上並沒有具體的詩法主張,依然採取不分派別、各家均好的創作態度。而這樣的創作觀,實與詩歌本質的模糊認識關係密切。 就「詩歌審美論」而言,探討的是清代臺灣古典詩中的四種詩歌美學觀。過去研究臺灣古典詩,向來著重「以詩證史」的實用價值,因此「審美論」的提出,是為了說明臺灣古典詩除了史料價值外,還有其他美學特質存在。美學觀的生成與詩歌美學的呈現,不僅對應出臺灣文人的美學理想,還延伸說明臺灣南北區域文學的特色何在,以及清代臺灣文人主體意識的覺醒。
5

臺灣企業國際上自創品牌策略之研究

黃蕙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產品對外出口金額雖然龐大,但是國內業者大部份係以委託代工(OEM)從事生產。限於廠商規模及企業體質等先天限制,OEM生產事實上亦是過去我國賴以擴充對外出口手段上的唯一選擇。近年來,隨著新臺弊的大幅升值、人工成本急劇上揚、以及東南亞等勞工低廉國家的興起,使得許多產業面臨嚴苛的挑戰,不得不加速謀求升級,因此有必要推廣自有品牌之策略。 本研究之目的是嘗試自「企業策略」的角度,探討臺灣企業在國際上自創品牌之必要性、成功關鍵因素、及實行過程等相關主題,故針對四家在國際上已成功自創品牌之企業,進行深入的個案研究。本研究之探討範圍僅限於國際市場,故以國內市場為主的自創品牌企業不在討論範圍內;並採廣義自創品牌之定義,因此不論是企業自行創設品牌、購併或租用品牌、聯合品牌皆在討論範圍之內。 研究對象的選擇原則,須為「中華民國自創品牌協會」之正式會員,或是符合該會正式會員入會資格者,以確定有自創品牌之經驗;同時為了能比較不同產業間之差異,訪談公司儘量以不同產業為依據。基於以上之條件,本研究選擇了四家公司作訪談的對象,分別是弘崧關係企業、光男企業、神達電腦公司、艾鉅科技公司。 經過理論及個案探討之後,得到以下十二項相關的命題:(1)當特定產業區隔之主要競爭優勢在「生產活動」時,若原製造地之生產優勢在消逝中,則企業傾向尋求另一個有生產優勢之地區製造;反之,若產業區隔之主要競爭優勢在「行銷活動」時,則企業會增強行銷功能。(2)當企業研究發展能力愈強時,需要利用行銷力之傾向愈低;反之,當企業研究發展能力愈弱時,愈需要強的行銷能力支援。(3)在某產業區隔中,技術供應商愈多、愈分散時,行銷活動愈重要。(4)在技術層次較低之產業區隔中,行銷活動比研究發展活動重要。反之,在高科技產業區隔中,研究發展活動比行銷活動重要。(5)單一產品產量愈大,或產品線愈完整,品牌之投資報酬率愈高。(6)當目標市場規模愈大時,自創品牌愈易成功。(7)各價值活動或功能愈強的公司,自創品牌愈易成功。(8)當企業至少在一項價值活動中佔有優勢,或是可經由合作取得優勢時,才可能透過策略結盟的方法,繒強自創品牌之能力。(9)二家企業在各項價值活動之互補程度愈高時,愈能利用策略結盟的方式自創品牌,而且自創品牌成功之機率愈大。(10)當產業成熟底低,而且化司間有技術落差時,企業愈容易產生OEM與自創品牌共同在之現象。(11)當一企業自創品牌之產品銷貨收入愈不穩定時,愈容易產生OEM與自創品牌共同在之現象。(12)當產業在生產活動有規劃經濟效果時,企業有自創品牌時,愈容易產生OEM與自創品牌共同存在之現象。 本研究並歸納出以下幾點結論:(1)自創品牌代表企業整體策略之重新設計。(2)成功的自創品牌需要公司各條件之共同配合,彼此配合程度愈佳,成功可能性愈高。(3)「自創品牌決策」取決於產業區隔的關鍵價值所在。(4)適度的運用「策略結盟」,增強自創品牌之基礎或能力。 (5)原廠的委托製造(OEM)與自創品牌並不互斥。(6)自創品牌策略可以是防禦式或攻擊式的。(7)創業家精神有且於一企業從事自創品牌之行動,但這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8)策略行動在不斷補充或增強企業之價值鍊。(9)以原有資源或優勢發展新的資源或優勢。(10)策略之意義在結合本身資源與外界機會。(11)輪流集中有限資源完成關鍵事項。(12)結盟關係中著眼長期利益。
6

臺灣事務機械之供給與需求

黃千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7

臺灣地區個人所得分配之統計分析

紀淑妍 Unknown Date (has links)
No description available.
8

臺灣高級人力供需之研究

蘇德禮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高級人力的規劃,不管是在落後國家或先進國家,都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但關係到國家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同時更影響到個人的前途與幸福。本文的目的,即在預測未來十年間臺灣高級人力市場的供需情形,同時更進一步的,探究其失衡原因及解決方法。 本文共分為五章。在第一章我們檢討了臺灣高級人力市場的現況,結果發現「教育性失業」及「學非所用」的現象相當嚴重,因此激發了本文的構想;為了實現這個構想,我們簡單的介紹了各種人力規則的方法,然後從裡面挑出最適合的,加以修正,來作為本文的預測模型。 初步的模型決定以後,我們開始在第二章,用「向後推移法」,透過升學率,淘汰率及勞參率,來預測未來十年間臺灣高級人力的供給。另一方面,我們在第三章也對MRP模型加以修正,利用修正後的MRP模型來預測未來十年間臺灣高級人力的需求。供給與需求都估計出來以後,我們把它們綜合起來,加以觀察,結果發現:在民國六十五年到民國七十四年十年間,高級人力市場將會發生「供過於求」的現象,過剩人力高達38,358人。換言之,未來十年426,157個大專畢業生中將有9%的人面臨失業,或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其中女生的過剩比例為9.17%,男生為9.16%。 為了尋求恢復高級人力市場均衡的方法,我們把MRP模型估計出來的高級人力需要量,套回原來的供給模型,分別求出「均衡高中升學率」與「均衡升入高中比率」。根據分析結果,我們發現:如果其他情況不變,政府要達成高級人力市場的均衡,可以有兩條途徑可選,第一是把高中升學率降低,第二是把國中畢業生盡量疏導升入高職,以降低升入高中的比例:減輕升學壓力。 由於前兩間我們所作的分析都是從經濟觀點出發;為了兼顧教育的其他目的,瞭解大眾對接受高等教育的欲望,我們在第四章利用迴歸方法來探討影響學生升學的因素,結果發現:影響學生接受大專教育的最重要因素是「高中畢業人數」與「平均每人所得」,而這兩者之中,又以前者的影響力較大。因為「高中畢業人數」的持續增加是反映升學主義的興起,所以我們在第四章第二節特別分析了升學主義的形成原因及其解決方法,結果我們認為:輔導國中畢業生,讓他們瞭解本身的興趣與勞動市場的情況,以便更慎重的選擇升入高中或高職,應該是較為可行的方法。 經過前四章的分析之後,我們在第五章把結果加以綜合,並對本文的整個模型作概括性的檢討,順便也提了一些建議。
9

臺灣鳳梨生果產銷之研究

謝慶有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一、研究目的 1. 瞭解台灣鳳梨生果生產概況、進而剖析鳳梨生果運銷通路的結構,並從外銷生果之運銷過程及組織觀點,以觀察各運銷階段所執行之職能,並尋求可能改進之途徑。 2. 分析及評估各運銷中間商所擔負之職能及效率。 3. 分析台灣鳳梨生果外銷市場,並探求降低外銷成本之可能性。 4. 根據分析研究結果,提出改進運銷效率之可行方法,俾供中間商與果農做為降低運銷成本之參考,使中間商獲得合理之利潤,並使鳳梨生產者得以獲取較高的所得比例。 二、研究方法與資料搜集 本文研究之方法係採用「描述研究」(Descriptive studies),對於特定情況所具的特點,做一敘述。有關資料之蒐集,原則上採用次級資料,凡屬有關鳳梨之生產統計、國際貿易、人口數及社會狀況等資料,皆採自報章雜誌及政府機構出版之定期刊物。有關鳳梨之生產狀況種植技術等,則多次分訪果農,並與之討論,對本文之生產概況說明助益甚大。 三、研究內容 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緒論;為問題之說明,研究目的及方法。第二章台灣鳳梨之產銷概述;台灣鳳梨之生產及其長期趨勢,鳳梨生果市場及其需求之變動。第三章台灣主要鳳梨產地生產收益之比較分析;分就成本及收益看各鳳梨生產地區間收益之比較。第四章台灣鳳梨生果外銷市場之分析;就台灣鳳梨生果外銷概述,日本與香港市場之分析。第五章台灣鳳梨生果之運銷通路及運銷成本;分鳳梨市場概況,運銷之型態,運銷通路與方法,運銷成本分析。第六章台灣鳳梨生果價格變動之分析;決定鳳梨價格之因素,鳳梨價格的季節變動,鳳梨價格之長期趨勢,鳳梨價格之地區差異及其相關。第七章摘要與結論。 四、結論 1. 果園宜採取共同經營,以提高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台灣鳳梨之生產係屬小農制度,由於各果農之耕作方法及果園當理方式不盡相同,以致各果園所生產的鳳梨無論大小,成熟度等都不能一致。在運輸時,成熟度及生理不同的鳳梨容易發生腐爛,因而影響品質。因此宜在果園相互毗鄰之地區或鳳梨栽培密集地區,勸導果農組織共同經營班,以利共同作業之進行,並可在同時間種植、施肥、噴樂以及採收等,果如此同一集貨場所出產的鳳梨,不但在品質上較易趨於一致,有助於鳳梨品質之改善,而且因共同作業及擴大規模之結果,生產成本也可降低,可增大外銷市場之競爭力。 2. 管制中間商,推行共同運銷;農民生產鳳梨大都售予地方販運商,但亦有直接運銷給青果行代為批售;果農因遠處鄉間,市場行情不甚靈通,一切任由中間商控制,因而時有發生不良情事,甚至有臨時性或不穩定中間商,將果農託售鳳梨銷售後,延不付款或故意惡性倒賬,使果農對此視為畏途。為免除此種弊端,以維護果農利益,政府對於青果行應加強嚴格管理,以防範違法情事發生,並應普設果菜市場,使內銷鳳梨透過市場,作公平合理交易,並多為產銷雙方提供較佳服務,以發揮市場最大功能,此外並於鳳梨主要產地,由有關生產單位,輔導籌劃辦理共同運銷,以增加果農收益。 3. 在日本市場設立鳳梨之宣傳系統以拓展外銷市場;由於鳳梨具有隱藏品質,因此消費者難於用肉眼辨明品質的好壞,並且台灣鳳梨生果在輸日方面,廠商與消費者之距離相當遙遠,因此如何將產品的特點傳遞給消費者,並進而刺激其購買慾望,以達到大量消費的目的,祇有靠宣傳的力量來達成了。是故台灣鳳梨應儘速設計商標,並進一步透過日本之電視、電台及保健雜誌等進行廣告活動,以達到促進銷售,擴展國外市場之目的。 4. 冷藏船運問題亟待解決:目前生鳳梨運銷日本的船運問題迄未有合理的解決,它一直是香蕉的附屬品,要等運蕉之餘尚有艙位的時候,才輪到裝生鳳梨。在今天生鳳梨不算太多的時候,已經常因船期的關係發生不愉快事情,今後如要發展更多的生鳳梨外銷,船運問題是一個嚴重的瓶頸,如果不予突破,勢必不能有更大的發展。今天的冷藏鉛有供不應求的趨勢,必需要增加新船,希望將來不但是船數量的增加,新增加的船必需要有更完備的設備,更有效的冷氣及更快的速度,使台灣生鳳梨能以最佳品質運到日本市場。 5. 擔任鳳梨生果外銷運銷職能之青果合作社與出口商,對外銷生果今後宜採多邊化經營之方式,對開拓新市場與保持原有外銷市場,應齊頭併進,以減輕對某一地區之依賴性。 本文承蒙許師文富博士悉心指導,逐字斧政,全文始克完成;撰寫時復蒙楊所主任必立教授時加督促興鼓勵,僅此致最高之謝忱。 又在資料搜集過程中,承省農林廳、台灣青果運銷合作社聯合社、台中青果運銷合作社及台灣罐頭工業同業公會給予充分之合作,使資料之搜集工作得以順利完成,對於上述贊助機構,亦一併致意。 致於本文內容因個人受學識與時間之囿,錯漏之處勢所難免,敬祈 諸位師長不吝賜正
10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遺產問題之研究

何錫欽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海峽兩岸人民由於四十年隔絕,在法律上原已導致許多困擾的問題,只因過去不能接觸,問題隱而未發。但自民國七十六年政府開放探親之後,兩岸人民之關係漸趨熱絡,各項法律問題也應運而生,且日益尖銳化。其中如大陸地區人民和臺灣地區人民因親屬關係而產生之繼承問題,即深受兩岸人民之關心,誠屬重要法律課題之一。 析言之,繼承之所以值得重視有三個理由 :一、此為兩岸人民來往後最先發生的問題,事關親情和財產,直接影響當事人利益。二、繼承雖屬私法範疇,但訴訟的提起、死亡的證明、繼承人資格的認定等均涉及兩岸政府的基本政策(大陸政策、對臺政策)。三、在臺灣已施行之「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對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的遺產設有限制性特別規定,引起爭議。諸如:我國民法繼承編,就繼承採當然繼承主義,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特別規定應於法定期間內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則其在未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前,是否已取得繼承權,滋生疑義?又若其所定之繼承表示期間為法定之除斥期間,何以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即視為無人承認繼承,須依同法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縱其解為「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不得逕由大陸地區繼承人委由第三人為遺產管理?另為實現共同繼承人間之實質平等,並避免歧視大陸地區人民,似不宜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直接硬性規定限制繼承財產總額,而或應修正民法相關規定,而導入「貢獻分」觀念,以限制其應繼份額?此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原係配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修正前規定,即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鑑於第六十九條業經修正,由完全禁止調整開放為許可制度,惟何以第六十七條第四項仍維持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不動產之規定? 凡此,皆係本文所欲研究之動機及探討之內容,即其主要目的在於分析海峽兩岸人民繼承的若干問題,探討如何合理的維護兩岸人民的權益,以建議修正現行法規定,期能有效解決雙方民間往來所可能產生的繼承法律問題。

Page generated in 0.0271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