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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理論觀點對我國現行土地徵收與補償之研究李基勝, LI, JI-S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一冊,約四萬餘字,分五章。
本文未採國內通說之狹義的、古典的徵收概念,而從廣義的、擴張的徵收概念之觀點
,探討我國現行土地徵收(包括類似之侵害)及其損失補償制度。
第一章:緒論。先敘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次敘財產保障與平均地權之理
想與現況,以為本文展開之基礎。
第二章:徵收之概念與損失之內容。開明徵收概念之演變,介紹國外之法理,檢討我
國之土地徵收現況,最後敘明被徵收人因徵收所受之各種損失。
第三章:補償之原則。先敘明補償之概念及理論、補償之原則、外國法例,最檢討我
國之補償法制。
第四章:建議。就前章所發現之重要問題,於此提出改進建議。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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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及其修正草案之研究魏念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土地徵收係國家因公共事業之需要,對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經由法定程序予以剝奪之謂。規定此項徵收及其程序之法律必須符合必要性原則,並應於相當期間內給予合理之補償。我國關於土地徵收之規範,早於北京政府於民國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公布施行土地收用法,後國民政府於民國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公布土地法,即設有土地徵收專編,嗣於民國三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施行,其後並有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等特別規定。為整合紛歧不一之現行土地徵收法律,統一徵收程序及補償標準,乃擬定「土地徵收條例」,自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完成立法程序,公布施行後,即成為土地徵收之主要準據法,其規定直接影響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良窳。
土地徵收條例實施多年以來,在實務上,各級地政機關及需用土地人提出許多執行上的建議;在司法見解與學說上,亦有不同之看法及指正;在政策上,為因應社會、經濟的變遷,也有增修的必要。基此,內政部同時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推動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土地徵收案件、以及區段徵收抵價地領回權物權化等政策,研擬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至九十四年十月間,全案大致確定修法方向及修正內容,總計修正四十一條條文,增訂十三條條文,已將土地徵收條例全盤檢視。惟參據前述實務建議、司法見解及學說指正,修正草案增修條文以及未修正之規定,是否已有回應。故本文擬以我國憲法中財產權保障之內涵、公用徵收理論、以及土地徵收之要件為基礎,檢視土地徵收條例修正草案及現行規定,並提出建議,供日後修法之參考,以期建構符合「兼顧公益與私益」之土地徵收制度。
本文共分為七章,第一章緒論,說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章節架構。第二章公用徵收之理論與我國土地徵收制度內容,闡述我國憲法中財產權保障之內涵、公用徵收之理論與土地徵收之要件,作為本文評析相關問題之工具,並說明我國土地徵收制度內容之概況。第三章徵收程序相關問題之探討,首先,探討被徵收人陳述意見之規定,由學理上論述應有之正當程序為基礎,據以評析現行規定及修正草案。其次,檢討現行徵收審議制度之缺失,進而評析核准機關授權之問題所在。最後,探討補償處分內容與核准徵收內容不符之相關問題。第四章徵收補償內容相關問題之探討,乃評析修正草案關於面積增加之更正徵收地價補償之規定。並闡明徵收補償原則,進而檢討現行土地徵收補償內容之缺失。第五章救濟程序相關問題之探討,修正草案明定異議程序為訴願前之先行程序,本文則以土地徵收條例立法意旨及學說論述之土地徵收異議制度內涵來檢視,並進而評析修正草案之規定。第六章其他重要課題,共分為三節,以財產權保障之觀點分別就修正草案增訂收回權之限縮、區段徵收抵價地物權化,以及修正撤銷徵收相關規定等三個課題之問題予以評析。第七章結論,總結歸納本文之研究結果,對我國土地徵收制度提出改進方向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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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程序之研究--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觀點論之林圭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摘 要
傳統上公共設施的建設大都是由政府來扮演供給者的角色,然而政府的公共建設有兩個先天上的限制,一為財源籌措問題,二為公共部門的效率問題,因此由民間來參與各項公共設施的建設當為可行的途徑。惟就興辦公共事業而言,用地取得為其首要條件,如何取得所需用地,成為一項重要之課題。而為公共用途或公共利益之需求,以徵收方式強制取得土地所有權,輒為我國公共建設用地取得之常態。在引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同時,在現行土地徵收制度下,私人得否申請徵收土地在學理上頗有爭議,然而就國外之立法例以及就我國土地徵收之立法沿革與精神觀之,土地徵收制度中確實容有私部門得以參與或介入之空間。另一方面,財產權保障為民主法治國家之職責所在,然而,由於我國徵收制度之不健全,使得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往往無法得到充分之保障。就行政之法理而言,行政程序之簡嚴應與事件性質之輕重成比例,愈攸關人民權益或公益之重大事件,其行政程序愈要嚴謹。土地徵收係強制剝奪私人財產權之行政處分,為了避免政府在行使權力時,有專斷、恣意、不合理的侵犯私有財產權,正當程序(Due Process)之制度設計準繩,常為現代政府行政上所必須遵循之圭臬,因此徵收之行政處分自當有嚴謹、公正之程序,以維護土地權利人之權益。基於上述原因,本研究擬針對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潮流下,以徵收方式取得公共建設用地,其程序上應如何加以重新規劃或釐定,相關法制應如何研修,提出一個修訂之原則,以達成財產權保障以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效率目標。
因此,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內容可歸納如下:
(一)藉由探討財產權保障以及民間參與之效率,分析土地徵收制度在財產權保障與效率之間取得調和下,得否由民間申請徵收土地。
(二)藉由相關文獻資料之研析,探討我國現行土地徵收程序以及其課題所在,並藉由國外相關制度之介紹,以為我國課題改進之參考。
(三)分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徵收土地時,土地徵收制度如何建構其應有之原則及適當程序,以達成兼顧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公共建設公益之目標。
關鍵詞:徵收、土地徵收、徵收程序、民間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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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爭議問題之研究---以近年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鄭思宜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公用徵收,係指基於公共利益上之需要,由國家以強制手段取得人民之財產權,並給予財產權人相當之補償,在性質上乃屬權利之剝奪。而國家透過公用徵收制度取得財產權者,要以土地權利之徵收居多,故對於人民依法所擁有之土地財產權予以徵收,對於民眾有嚴重影響,有關之爭議問題亦因此而生。
本文係藉由財產權保障、公用徵收之學理為立論基礎,以及經檢視土地徵收裁判案件所呈現近來司法裁判見解情形以及土地徵收爭議情形,而就:一、按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內涵,亦包含程序性保障,則有關公聽會、協議價購等徵收前之先行程序於司法實務之爭議情形如何?又徵收核准前之陳述意見由需用土地人來執行是否合乎立法目的? 二、有關被徵收土地人對於土地徵收或徵收補償不服或異議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之規定,會產生何種問題?救濟程序應如何進行?三、殘餘土地之申請一併徵收經會勘後,如需用土地人怠於提出申請 或有異議時,究應如何處理?四、有關徵收之失效於司法實務上之認定,法院之見解如何?對於年代久遠,相關資料已不可得之案件,於被徵收人張徵收失效時,法院援引權利失效理論是否妥適?等問題加以檢討分析。
進而歸納其結論之要點如下:
一、有關徵收前之先行程序,諸如:關於舉辦公聽會,如係為回應釋字第409號解釋,則應著重於徵收計畫確立前之陳述意見,以審查土地徵收計畫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使公益及私益之間能夠兼顧;而協議價購部分,需用土地人應有徵收是最後手段之認知,依尊重私有財產權之立法意旨,應優先考量採行其他較溫和、侵害較小之方式、手段,儘可能地以協議方式達成用地取得之目的,始可謂符合憲法關於財產權保障及比例原則規定之要求;對於陳述意見之執行,似可透過機制之設計委由下屬機關基於協力之關係,代為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以提供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議時之考量。
二、有關土地徵收之「異議」是否為「訴願」之先行程序,主要是因為土地徵收公告中即包含土地徵收處分及徵收補償之處分二種,加以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之規範未盡明確,相關爭議即因此而生。宜就對於公告文字之異議、對於土地徵收處分之不服、抑或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之不服,著手進行法律文字之修正,以維護被徵收人之訴權,亦可避免行政救濟之亂象。
三、有關殘餘地一併徵收之爭議,按為避免爭議,並使對於需用土地人之權益以及殘餘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均能有效保障,有關一併徵收之處理,仍可依現行之規定由殘餘土地所有權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後,由縣市政府於會勘後將會勘結果送交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理後作成准駁,再予需用土地人較為寬限之補償費提交期限,以免需地機關籌款未及,再者有關一併徵收案件,亦應由法規設上加以規定,若需用土地人有籌款不及之情形時,應使土地所有權人得據一併徵收之核准處分,就徵收補償費有請求權,以免徵收失效以致殘餘地所有權人對於徵收補償之請求權應徵收之失效而喪失。
四、有關徵收失效之爭議,按土地徵收有其公共利益之目的,是否仍繼續承襲大法官會議解釋之見解,抑或由制度面作改變,則不無思考之空間。目前主要是補償費是否於法定期間內發給,作為徵收效力是否存續之依據。而若為公共利益及兼顧人民財產權保障,有關土地徵收之效力,似可以公告徵收時即發生徵收之完成,至於補償費之發給,則可賦予土地所權人請求權對於遲而未發給者則應課予利息,此亦可使,民眾對於已被徵收使用之土地不致因徵收失效,而無徵收請求權,而致就其補償費之索討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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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補償法制之研究陳玉峰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區段徵收是土地徵收之一種方式,係指政府就一定地區內之私有土地全部徵收,重新加以規劃整理開發,興建必要公共設施後,一部份由土地所有權人按一定比例領回,一部份由政府讓售予國宅或其他機關建設使用,剩餘土地公開標售之綜合性土地改良措施,故區段徵收與一般徵收偕係是國家發動徵收權強制取得人民土地。區段徵收既為徵收之一種態樣實施要件及程序都應有明確且嚴格之法律限制規定,自然應受徵收要件之限制,如「徵收之標的物須受憲法保障地位之私有權」、「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必須具有法律基礎」、「須遵守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限制」及「有徵收即有合理補償之連結」。然區段徵收在「必須基於公共利益使得為之」及「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同一般徵收要件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下,區段徵收各項補償及補償程序理應嚴謹有別於一般徵收補償程序。
財產權概念基本上是建立在所有權概念上,自從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率先揭「所有權係神聖不可侵犯」之概念後,所有權始正式成為法律保障之標的。1950年以後,福利國家職能侵犯人民基本權利反彈也愈加凸顯,政府以所謂「福利」或「干預」作為對人民生存、財產權保障,或為了實質平等的維護措施,都侵害人民自我決策的自由,也影響到個人選擇的自由,以及個人對財產處分的經濟自由。因此,落實保障人民財產權是法治國家保衛人民基本權最大職責,然而政府為公共利益不得已需徵收人民私有財產,理應給予補償,訂定法律依據,規定徵收補償之額度及種類時,方可准許之。土地所有權人,蒙受特別的犧牲,基於全體公平負擔之觀點,由國家予以補償,以填補財產上之損失之制度。
本研究將探討財產權概念、內涵及保障,分析我國憲法對財產權保障本質與範圍及國家公益與財產權行使之關係,歸納現行區段徵收補償沿革、補償範圍、補償方式及補償標的物規定,並探討區段徵收抵價地概念與內涵分析我國替代地補償與抵價地補償之間差異性。最後對內政部欲修正區段徵收補償以「領地為原則」提出案例分析,從財產權保障角度解析歸納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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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土地徵收法制之探討—以行政法院裁判為中心張嘉紋, Chang, Chia-W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主要係以民國六十七年至九十年四月底止之行政法院裁判為主軸。先就我國憲法中之財產權保障與土地徵收之意涵加以論述,其次說明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之內容,再述及行政法院裁判中有關土地徵收之爭議問題點,分為得為徵收之認定、申請徵收前之協議程序、徵收之核准、徵收之公告與通知、徵收補償費之發放與提存、殘餘地之一併徵收、收回權以及私人之徵收請求權等八個課題,此外,並對於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就此些爭議問題點是否有改進等提出說明。
經由整理論述行政法院土地徵收裁判後發現,行政法院所受理之裁判案件中,人民勝訴之比率極低。且歷年對於相同爭議問題點所採之見解多所雷同。此外,在裁判中,顯現出行政法院多依賴或偏向行政機關之見解,惟行政機關之見解往往是站在行政便宜之立場為之,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似有不足,也正因如此,行政法院之見解在受其影響下便有部份顯得無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虞。另,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後,對於類此行政法院裁判中所遇之爭議問題點仍無法悉數獲得完善之解決。
本文最終乃就我國土地徵收制度,依徵收程序,大致區分為「申請」、「核准」及「執行」等三部份,提出幾點改進方向;在「申請」程序中,需用土地人所提出之興辦事業計畫之合理性、必要性與公益性至為重要,因此,應建立一套審核事業計畫之機制,此外,申請徵收前協議價購配套措施之建構亦極為重要;在「核准」程序中,審核標準自過去土地法時代便未有詳明之規範,因此,如何審核以及民眾意見之如何納入,方可在追求公益之同時,亦重視民眾權益之保障亦屬重要;在「執行」程序中,徵收案於核准後,公告與通知皆缺一不可,應確實為之,以使民眾知有徵收案之存在而得以適時提出意見或循救濟管道以為救濟,至於發價及提存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除此之外,在殘餘地一併徵收以及收回權要件之適用上,應尋求法保障民眾權益之意旨來加以審酌;另,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之地主得否請求政府加以徵收以為補償,本文以為仍不宜賦予民眾徵收請求權,但對於類此「特別犧牲」應有一套補償機制存在,如此,方可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總之,我國徵收法制,或有些許規範有未盡詳明之處,然倘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指行政法院)能站在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立足點上,尋求較嚴格之法解釋者,則相信在追求公益之同時亦可較顧及民眾權益之保障,而與憲法所欲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目標較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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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土地徵收補償價格合理因素之研究-從被徵收人觀點探討 / A Study on the Factors Affecting the Compensation Reasonability of Land Expropriation - form the Perspectives of Property Owners簡淑媛, Chien, Shu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土地徵收補償由過去以公告土地現值為補償基礎演變成今日以市價為補償基礎,然土地徵收補償爭議性仍存在,為釐清影響被徵收人對於補償價格合理之因素,本研究運用實證分析方法,以瞭解現行徵收補償制度可能遭遇之問題,期盼對於新制度之問題能獲得更深的瞭解。
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方式,以被徵收人為調查對象,針對現行土地徵收補償價格合理性等相關問題進行探討,運用實證分析方法,釐清各變數對於現行徵收補償價格影響之情形。實證結果有72.2%之受訪者認為徵收補償價格不合理,其中教育程度愈低、所得水準愈低之受訪者,認為徵收補償價格不合理,呈負相關;被徵收土地為繼承取得、不信任不動產估價師及地政人員評估、生活因徵收而受影響之受訪者,認為徵收補償價格不合理,呈正相關。本研究針對現行徵收補償制度進行初步探討,建議未來政府機關未來修訂土地徵收相關法規應逐案進行調查分析、徵收補償價格應有彈性調整空間及價格資訊應更透明,以建全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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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與新社區開發之研究簡豐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臺灣地區自民國四十二年起,連續實施數期經濟建設計劃以降,經濟迅速進展,工業化與人口都市化現象與日並進,經濟結構亦由原以農業為主之經濟,轉變為以工業為主之經濟,在這種進展與轉變過程中,由於對人口的成長與分佈,土地使用,資源開發與公共設施等,未能作有效地配合,和缺乏一完善而整體的計劃,致產生了兩種極端相反的現象:一是人口大量向臺北、高雄南北都會區集中,中心都市過度膨脹,在都市建設無法與之配合下,造成住宅缺乏,貧民窟、違章建築滋生蔓延,交通擁塞,空氣、用水污染,犯罪案件層出不窮等都市病態現象。一是因大部份工業集中於臺北、高雄二大都會區,區域之不均衡發展,造成區域間所得發生差距,就農村地區言,所得偏低之結果,引起了眾多青壯年勞力之移往都市謀生,使得農村之生產結構呈現「老化」現象,造成農村經濟之更形蕭條萎縮。上述之二種現象,一般而言,是互相為因果且互為影響的,若欲謀求問題之解決,吾人認為非從整體綜合觀念上著手,無以完成之。易言之,其所採取之較佳都市發展正策厥惟在「開發新社區」上。蓋開發新社區其所擬訂之目標乃在於:(1)配合國家重大建設及區域發展,以調節區域間之不均衡發展,避免區域間所得差距之擴大;(2)引導大都市內之住家,工商業移往新社區內,以緩和都市人口、住宅、交通之壓力;(3)容納現在及未來成長之都市化人口;(4)解決土地利用之不當——都市向郊區無限制蔓延,侵佔高等則農田。並提供大量之國民住宅用地,以供中低收入家庭建築住宅之用;(5)促進天然資源之保護與管理,並滿足人民對提高環境品質之需要。
唯新社區之開發能否達成其預定目標,與其所採取之「開發方式」有極密切之關係。依我國現行有關法規之規定,其方式雖有私人開發,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等三種,但吾人在細究三者之實效性後,乃確認如為適應整體性建設計劃,防止土地投機行為之需要,則採用「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新社區乃最能發揮整體建設之功能。
採用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新社區,其立法依據,實施辦法在我國現行各種有關土地法規中,雖已多有規定,但以其內容紛歧,未臻完備立法精神亦嫌過於保守消極,以致於實際運用時,每感困難重重,多所牽制,見於弊端。有鑑於此,吾人遂思以台灣地區目前惟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新社區成功之例子——基隆市安樂新社區為個案研究,分析發現困難之所在,以期能對問題提出一解決方案。惟因此新社區係屬國宅示範社區,其規劃性質較為單純,規模亦較小,可能未能涵括新社區開發過程中發生之問題,故在研究上,亦稍涉及前計劃開發「林口特定區」、「內湖特定區」之失敗原因,三者互相歸納檢討之,從而針對問題所在提出數項建議,藉供參考。至本文內容,共分六章,略述如下:
第一章導論,敘述臺灣地區在人口都市化現象急□進行中所發生之問題,及其因應採取之都市發展政策,並確認「開發新社區」乃是解決問題之最佳途徑。
第二章新社區開發之規劃、目標與方式,敘述各國開發新社區案例之目標,並針對臺灣地區所面臨之問題,擬訂其應訂立之目標。最後認為欲達成預定目標,其應採取之開發方式乃為「區段徵收」。
第三章我國現行法規對實施區段徵收辦法之規定。就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平均地權條例,獎勵投資條例等現行法規中有關徵收程序,補償及土地處分之規定加以歸納敘述之。
第四章基隆市安樂新社區開發之研究。就此例開發過程中所發生之問題,加以分析歸納之。其中包括有資金問題,地價補償問題,土地增值稅課徵問題,禁建問題,擬訂細部計劃問題,被徵收戶失業失所問題,徵收完成後之土地處分問題等。
第五章採用區段徵收方式開發新社區問題之檢討與意見。就前章所述之問題,並參酌前林口、內湖特定區開發過程中所發生之困難,加以檢討之,並針對問題提出建議。
第六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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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前土地公用徵收問題之研究羅光宗, LUO, GUANG-ZO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第一章結論,說明研究動機、目的、範圍、及研究前提與研究方法及步驟。
第二章為我國土地公用徵收現況之簡述,共分三節。第一節敘明土地公用徵收之目的
使用類別,第二節敘述現行土地公用徵收之程序,第三節敘述現行我國土地公用徵收
補償法之作法。
第三章為我國當前土地公用徵收問題之分析,共分五節。第一節探討徵收程序問題,
第二節探討徵收補償問題,第三節探討撤銷徵收及收回問題,第四節探討土地增值稅
及工程受益費問題,第五節探討其他有關之問題。
第四章為改進我國當前土地公用徵收之構想,分五節。第一節為徵收程序之改進,第
二節為合理補償標準之研擬,第三節為異議處理方法之研擬,第四節為鼓勵民眾參與
之方式,第五節為其他必要之改進措施。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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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國宅用地之評估葉淑貞, YE, SHU-Z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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