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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理論觀點對我國現行土地徵收與補償之研究

李基勝, LI, JI-SHE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共一冊,約四萬餘字,分五章。 本文未採國內通說之狹義的、古典的徵收概念,而從廣義的、擴張的徵收概念之觀點 ,探討我國現行土地徵收(包括類似之侵害)及其損失補償制度。 第一章:緒論。先敘研究之動機、目的、範圍及方法。次敘財產保障與平均地權之理 想與現況,以為本文展開之基礎。 第二章:徵收之概念與損失之內容。開明徵收概念之演變,介紹國外之法理,檢討我 國之土地徵收現況,最後敘明被徵收人因徵收所受之各種損失。 第三章:補償之原則。先敘明補償之概念及理論、補償之原則、外國法例,最檢討我 國之補償法制。 第四章:建議。就前章所發現之重要問題,於此提出改進建議。 第五章: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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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中有關生存權補償之研究 / A study of compensation for land expropriation in the right to live

賴伯男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生存權亦有稱之為生活權者,為國民有權利要求國家保障其得以過著合乎最低限度人性尊嚴的生活;國家亦應積極地為各項措施,以主動保障人民得過著文化的、合乎人性尊嚴的最低限度生活。   向來之土地徵收補償係在填補被徵收人財產上的損失;惟近年來,更有加上生存權之概念者,認為土地徵收補償之範圍應及於生存權補償,使被徵收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能回復至被徵收前之生活狀態。故本文乃試圖以生存權來分析土地徵收補償的課題,並以人性尊嚴保護原則及憲法生存權保障之意義為理論基礎,從我國損失補償體系出發,得出土地徵收補償之原則應以完全補償為宜;完全補償之內容,即包括了生存權補償。生存權補償為損失補償,非社會補償,應以現物補償為主,金錢補償為輔;它的內容包括狹義生活補償、少數殘存者補償、離職者補償及生活重建措施等。生活重建措施是生存權補償項目中之最重要者與成敗之關鍵,它包括了拆遷戶安置、土地建物重新取得之斡旋、職業介紹、指導或訓練、低利融資、公營住宅入居之斡旋等。   生存權補償對國家財政將造成重大之負擔,故宜限縮其適用對象,以被徵收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中之低收入戶者為限。此些人本來即為憲法生存權保障之對象,國家在平日尚須本於其職責而給予弱勢者生存權保障;則在土地徵收之特別犠牲場合,因而造成剝奪或限制其權利時,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更應給予生存權補償始為至理。至於請求之方式,得以特別犠牲理論、憲法生存權保障及憲法最高性之人性尊嚴保護原則為請求。而身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行政法院法官,則不應拘泥於補償法定原則,尚可依據大法官解釋或憲法原理原則等,以法官造法之方式來裁判,期填補現行人民權利保障之缺口。   本文從土地徵收補償傳統概念的財產權保障出發,經由完全補償導出生存權補償,而要具體落實生存權補償之生活重建措施,其所包括之職業介紹、指導或訓練等,實質內涵即為憲法上的工作權。質言之,本文從財產權導出生存權再導出工作權,從而土地徵收補償之立論基礎,乃要兼顧生活、工作及財產等三者;故憲法第15條乃構成以生存權為核心之人民基本權利保障之最重要條款,工作權保障及財產權保障均在達成生存權保障之目的,這是從生存權之面向論述土地徵收補償所得之反饋與結論,可用以重新詮釋我國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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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之複保險問題研究 / The problems of double insurance in the field of personal insurance

葉勁之, Yeh, Chin-Chi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論文探討我國保險法中人身保險適用複保險的問題。研究的方法是先釐清複保險的目的與功能,繼而檢討迄今學者與實務見解對複保險適用人身保險的觀點與主要的爭議所在。重點有四:一是複保險規定於保險法總則之中,應否及於人身保險?二是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之分類和國外以損失補償原則區分之損失補償保險和非損失補償保險的差別,三是人身保險商品,即,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與年金保險個別適用複保險與否的問題,最後是人身保險中保險金額的問題。針對這四個重點研究的過程是探討包括我國以及美國、英國、法國、德國與日本之保險法的立法例,釐清我國複保險出現在總則的謬誤,進而分析損失補償保險與非損失補償保險的差別。按著再以損失補償保險的三個基礎要件,檢視四種人身保險,以釐清各種商品適用複保險的疑義。最後以結論歸納出人身保險中有定值保險性質的保險應不適用梗保險,而且建議修正法條,以及週邊行政規定,以期在金融服務業務整合的時代中,對導正保險的實質功能做出貢獻。 關鍵字:損失補償原則、複保險、人身保險、損失補償保險、非損失補償保險 /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disputes of double insurance effective to personal insurance. The process, at first, is to clarify the purpose and functions of double insurance and, then, to introduce the viewpoints and stances of scholars as well as the judicial cases. In all, there are four points. Firstly, is double insurance, stipulat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effective to the personal insurance? Secondly, in comparison with the categorization of indemnity insurance and contingency insurance in many other countries, is the categorization of property insurance and personal insurance in our insurance law appropriate? Thirdly, how we verify four main personal insurance products in terms of the three factors of indemnity insurance? Finally, what is the reasonable face amount of a personal insurance contract? The approaches of this paper are exploring the history of insurance laws in the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discriminating the differences of indemnity insurance and contingency insurance. Finally, for the purose of dedicating to the improvement of integrated financial services business in Taiwan, this paper not only makes suggestions with respect to legal amendments in Insurance Law, but also proposes five administrative means to support insurers business development in a constructive environment. Key Words: The Principles of Indemnity, Double Insurance, Personal Insurance, Indemnity Insurance, Contingency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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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與我國相關意外傷害補償制度之研究

顏佳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多元的現代社會中,人們的活動日趨複雜,但意外事故也隨之增加。各國政府為了解決意外傷害造成的社會問題,莫不致力於發展各種意外傷害補償制度,期望能為遭受意外傷害之受害人提供及時有效的補償。我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與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的制定即是此脈絡下的產物。 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自1974年開始實行,是世界上第一個針對人身傷害採行全面無過失補償制度的國家。全體國民強制加入意外傷害的社會保險體系,由官方的意外補償公司(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通稱ACC)負責制度之運作,全民不論在任何場合發生之意外傷害,亦不論意外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均可獲得補償。我國則於民國68年修正勞工保險條例,明訂職業災害保險,並於民國73年制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之無過失補償責任,建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民國85年亦針對汽車交通事故造成之人身傷亡,制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建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本文係以紐西蘭意外補償制度及我國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為研究中心。除介紹兩國意外傷害補償制度的發展過程、法律依據、重要內涵及組織架構外,並針對兩國制度在運作過程中產生的問題進行檢討與制度優缺點之比較分析。最後提出本文對於制度改革的建議,期能解決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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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發展之光與影 / A Study on the Issues of Medical Disputes and Medical Incident Compensation Draft in Taiwan

吳若儒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快速成長的全球國際醫療產業中,我國醫療服務水準執全球牛耳,多項醫療技術的先進,聞名國際,在舉世前200大醫院中,我國就佔了14家,僅次於美國及德國,排名全球第三,凸顯我國醫療實力。然而醫療技術與世界醫療菁英國齊頭並進的同時,我國醫療醫病環境卻逐漸在衰敗。學者過去對全台醫師做的實證研究,遇到醫療糾紛以司法程序解決的比例在民國84年時為15.7%,至94年時則升高至23.1%,反映採司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的比例日漸增加的狀況。礙於我國法律制度的制度規定下,病家對於醫療行為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及醫師的過失負有舉證責任,由於病患並非醫療專業,即便現今病歷之取得相當方便,仍會面臨無法舉證而敗訴。醫療處置過程之還原及釐清疏失與否亟需專業之鑑定意見,依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鑑定作業要點,該鑑定小組僅接受司法與檢察單位之委託,一般病家無法自行委託,現行刑事訴訟程序,可由檢察官蒐集證據以免除自己蒐集證據之負擔,並以刑事訴訟程序追加民事損害賠償的機制藉此節省訴訟費用,上述等等理由,造成我國現在以刑逼民之現象氾濫。 我國醫療糾紛處理相關法案經冗長提案及醫法雙方討論過程,歷經政黨輪替與版本修正,至民國101年行政院提出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該法具備兩大核心制度,一為以關懷、強化協商機制為主的調解先行制度,二則為不責難精神為宗旨的無過失補償制度,以期能免於動輒進入訴訟進程並達簡化醫療糾紛處理之目標。然該法在103年進入立法院二讀,卻遭到國內醫療從業人員的集體反對,最終未能達陣。 103年送進立法院會討論之行政院版醫糾法草案立法精神可嘉,但深究其處理機制仍有研議之空間,考量醫療行為的特殊性,一部專屬於處理醫療糾紛機制的法案有其必要性。本研究採文獻探討與比較研究法,蒐集並彙整本研究主題相關之文獻如國內外期刊、學術著作、論文、官方統計資料、新聞報導、相關判決、立法或修法草案。歸納、整理、分析並比較其在實務面運作之結果與我國現行法制作比較,再以臨床角度分析該草案,最後以醫療人員角度提出幾點建議:一、非告訴乃論之刑事醫療爭議案件亦應強制調解;二、創建分層調解機制,分流調解案件以加速調解作業的實質效率;三、重劃醫療事故補償金財源,回歸疾病無差別之本質,採全民徵收;四、推行就醫人醫療意外險與醫療平安險,強化損害填補機制;五、透過修正刑事政策,在非告訴乃論醫療糾紛案件中,有條件限制公訴機關及法院之司法裁量權。在符合法理精神下亦達醫界之期待,以期透過該醫療糾紛專法處理機制弭平醫病對立達到一次性解決紛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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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行音樂市場消費者抱怨滿意度之研究

蔡雅佩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主要想探討流行音樂市場在面對消費者抱怨的情況下,提供如何的補償方式會讓消費者抱怨滿意度較高。由於近年唱片市場不景氣,假若因為活動規劃不周而造成消費者抱怨的情況,而唱片公司又無法提供讓消費者滿意的補償方式,不但會抹煞了原本舉辦活動的美意,可能也會影響歌手唱片銷售或是公司形象。本研究另一部分也想探討消費者對於歌手專業能力和非專業能力產生的抱怨是否也會對歌手本身、唱片公司信譽有影響。而目前,唱片公司普遍的補償方式是採取給予物質方面的分配補償,並不一定會採用與消費者互動部分的公平補償,而其他的補償動作更是少之又少,因此補償方面本研究想探討唱片公司目前單單給予物質補償是否已足夠彌補消費者抱怨;若再伴隨著互動公平的補償方式是不是會讓消費者抱怨滿意度再提高;除了分配補償和互動補償之外,若能夠再提供程序公平形成更完整的補償方式對消費者抱怨滿意度的影響是否有差異。 研究分為兩部分進行,一部分是在活動中產生抱怨,另一部分是消費者對歌手能力的抱怨,每一部分設定兩種抱怨歸因。而補償依據目前普遍、唱片公司最常使用的方式,將補償分為三種:第一種為僅有分配補償、第二種為分配補償+互動補償、第三種為分配補償+互動補償+程序補償。 研究結果顯示,包含三種公平的補償方式讓消費者有最高程度的抱怨滿意度,而目前最普遍的補償方式---僅有分配補償,其抱怨滿意度最低。但是分配補償+互動補償則不一定會優於僅有分配補償的方式。而不同抱怨歸因部分結果顯示,抱怨歸因也會影響消費者抱怨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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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容積移轉制度下相關課題之研究-以損失補償為中心

王鴻源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都市發展成長影響下,傳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過於僵化的法令規範,無法因應都市動態快速發展情況,更欠缺引導開發管理機制,常造成公共設施不足、生態環境破壞、土地資源誤用等公共成本付出,也導致土地所有權人的暴損與暴利,產生可發展的與發展受限的土地所有權人間之不公平對待。因此,為補償發展受限的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損失,並調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僵化,我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制度下,應用容積移轉方式作為彈性開發的手段。 容積移轉制度可作為一種對土地所有權人損失補償的法定手段,這是無庸置疑的,但究竟其損失補償效果如何卻頗受爭議,故本文冀能釐清此議題。首先,透過財產權理論與損失補償理論的文獻分析,檢視容積移轉制度在我國損失補償體系中的定位。其次,討論我國容積發展制度與美國發展權移轉制度之始末,藉以探討我國容積移轉制度之損失補償課題及效果。再者,依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個案,瞭解容積移轉制度之市場運作與法令限制,且剖析其損失補償範圍與實際效果如何。最後,本研究發現我國現行容積移轉制度之損失補償效果不佳,究其原因在於容積移轉市場無法有效運作與法令制度設計不夠健全,故而本文建議改善其法令制度,以使市場運作順暢,如此提高其損失補償效果,保障土地所有權人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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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n Australia

劉羽菁, Liu,Yu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乃保護勞工之生命財產安全,而非以故意或過失為補償構成要件,制度目標為職災預防、勞工傷病補償以及災後勞工重建。各國政府長久致力於建構一套完善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保護因工作災害導致傷病之勞工,補償損失並提供醫療支援,協助重返工作崗位維持穩定生活。澳大利亞為聯邦制國家,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地方分權主義,由各省立法管轄制度運作,聯邦政府的角色則為全國政策之指導與調和。職災補償以強制保險課以雇主保護照顧責任,勞動者依地區、身份之別,各別適用澳洲境內十種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地方政府依該省職災補償相關法規,設立職災補償局管理制度運作,職災保險則由政府或民營保險業者辦理,故澳洲各省間形成彼此獨立之職災補償體系。 隨著職災補償制度發展與勞動市場環境變遷,各省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異質性,逐漸影響制度辦理之成效,造成法律適用難度增加、勞工與雇主各省間差別對待、行政錯誤與詐領風險提高等問題。而新興工作型態勞動人數的增加亦衝擊制度管理,使得傳統定義下的適用對象,有擴增範圍及統一各省定義之必要。因此,未來澳洲職災補償制度之發展,聯邦政府應試圖以縮小省分間之差異性為政策方向,職災補償制度仍由地方管轄,惟應漸進式統一職災補償法令有關基本之定義範圍、福利架構、職災重建協助措施等,使全國各省的勞工職災補償制度具有整體一致性規範。此外,澳洲職災補償與安全衛生預防、災後重建三者間制度連結之特色,可作為台灣加強職災預防、重建之參考,包括職災保護法令單獨立法、宣導傷病管理計畫、相關機構整併與功能強化,健全我國職災補償事前防治機制及事後補償重建之完整性。 / The fundamental aim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s to protect labors’ right to survive in the Constitution, so it is not based on someone’s negligent and fault.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s set for preventing from occupational injury, compensating labors’ loss, and rehabilitation after the injuries. The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of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is governed by the territories while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is in charge of making national policy and harmonizing state’s system.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requires most employers to insure against their statutory liability to compensate employees for work-related injury or illness. According to the district and state, there are ten workers’ compensation schemes in Australia. Workers’ compensation funding operates by government and authorized private insurance. Each state has its own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 and operates workers’ compensation arrangements independently. As each jurisdiction has developed its own arrangements and transition of labor market environments, this has resulted in numerous inconsistencies and problems in the each jurisdiction’s include applicat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 inequities in treatment to workers and employers, and increase risk of errors and fraud etc. The increase of precarious workers also impacts the system, so 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and definite coverage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scheme. Consequently,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n Australia would be narrow inconsistencies of territories. The system is still governed by each of territory, however. There should be harmonized all of the definition, benefit structure, rehabilitation program etc, so that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n Australia has a united rule to follow. Besides, the advantage of arrangement in Australia that integrates compensation with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can be a model for Taiwan to enhance function of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ther suggestions are like integrating the laws related to occupational injury and compensation, encouraging injury management plan and enforcing role of insurer to fulfill function of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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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環境補償機制之探討-以台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為例 / A Study on Environment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TDR:Application on Reserved Lands for public facilities in Taipei City

蔡宗諺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政府為紓解財政負擔及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以順利興闢而鼓勵容積移轉,使得都市容積總量增加,恐引發整體環境品質衝擊。接受基地容積總量增加,公共設施需求也相對增加,導致環境與設施容受力下降,造成環境品質、公共設施、交通停車、建築景觀等方面問題。本文期藉由建構環境補償機制來控管適當移入之容積與環境容受力,避免損及公共利益並維護良好居住環境品質。首先透過文獻與理論回顧了解容積移轉引發日照、陰影、採光、景觀等環境問題,其次由探討開發業者移入容積增量獲取利得,是否應提供環境補償或貢獻,其比例與對價關係為何等公平問題。至於審議應核給開發基地多少比例移入容積增量,核准比例是依基地條件差異或者是通案固定比例核給;而環境補償與審議核准比例之間的比例原則與對價關係要如何取得平衡,才符合公平正義之精神。 本文採德爾菲法,蒐集專家學者、政府相關單位承辦與專業設計者意見,目的在確認問題的共識,以及專家學者對環境補償方式的想法及內容之認同。期望藉由建構容積移轉環境補償機制,確立合理的環境補償比例規範,來改善開發基地周邊環境品質,達到都市永續之發展,並使開發業者審議時,有明確標準得以依循。然現行容積移轉制度不當導致都市環境品質低落,故首應對都市環境進行管控,容積移轉造成環境外部性問題應透過設計手法內部化方式處理,而開發行為者應從移入容積增量樓地板所獲取額外增加開發利得中,提供一定比例之環境貢獻作為基地周邊環境維護及公共設施之興建或補償,以改善基地周邊環境容受力及設施容受力,來避免民眾居住權益受到損害,期能解決環境衝擊與社會公平困境。 本研究所建構的環境補償機制分為下列補償措施及配套措施兩部分:(1)補償措施為基地開發規模及完整性、基地周邊境界線退縮與公共設施之供給、增加地面層廣場式或沿街式步道開放空間、交通問題改善方式、地面層綠覆率、基地保水設計、送出基地位置選擇、送出基地本身開闢時程、移入容積增加建物量體退縮、基地周邊環境改善項目、基地協助公共設施改善(高齡者簡易健檢站或婦幼安全照護站)等,據此,本文製作成環境補償方式容積衡量表依基地提供環境貢獻核給移入容積。(2)配套措施包含建議短期內政府應將環境補償機制法制化以確立其法治地位,加強大型基地容積移入審查,重視協商環境補償措施內容達到控制居住環境品質,設置管理維護基金做為環境補償措施之管理維護,並進行不定期追蹤查核。中長期則應進行環境補償方式成效追蹤及實證,並建立環境品質衡量指標,透過量化標準做為使用管理階段衡量補償措施執行成效之評估分級,其目的是作為日後增修法令或調整項目核給移入容積比例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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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之研究

陳鼎鈞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由於「特別補償基金」設置之目的在於補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實施之遺漏,要深入瞭解特別補償基金之前,應先對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所瞭解,故本文於介紹特別補償基金前,先研討各先進國家和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目的與對社會保障制度之功能,以便更能瞭解特別補償基金。 又我國特別補償基金是參照各先進國家制度,加以修正改善而成,是以本文對各先進國家制度作一討論,使之有所比較,瞭解我國及其他國家制度之優、缺點。 本文之架構如下: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三節,分別說明筆者研究特別補償基金之動機、研究之限制與所採用之方法,並簡略說明本文之架構。 第二章 主要國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 為了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所瞭解,先就世界主要先進國家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作一概略介紹。 本章分為三節,分別介紹美國、英國及日本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概況。 第三章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在瞭解各先進國家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後,次即敘述我國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本章分為四節,從我國最初實施強制車險的起源介紹起,進而檢討其缺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立法經過,及現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之內容和其特色。 第四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制度之原則 本章分為三節,分別從受害人權益、社會安全及保險公司的社會責任著眼,強調特別補償基金制度存在之重要性。 第五章 各國補償基金制度之概述 前已提及,我國特別補償基金是參照先進國家制度而成,於是應先對各先進國家制度作一瞭解。本章分為三節,分別介紹美、加地區、英國及日本的制度。 第六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 本章共分五節,分別介紹特別補償基金之目的、組織、基金來源與資金運用、受理、調查、給付與求償,屬於較實際運作的情況,並加以研究。 第七章 我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補償基金制度之檢討 本章共分七節,分別說目前補償基金尚值得商榷各點提出討論並敘述敞見。因為機車於明年(民國八十八年)初將納入強制車險之範圍內,第六節為此特就可能面臨之問題,亦加以預測、檢討。最後特別對補償基金法律上的本質提出檢討,「補償基金是否為保險﹖」就正、反兩面分別提出見解剖析之,並提出淺見。 第八章 結論與建議 對於特別補償基金制度的若干建議作為結束本論文,應能對有關單位有所獻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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