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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後校園重建過程與經驗之研究—以南投縣一所國中為例

馬惠娣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期望從組織領導者的領導模式及組織成員面對組織變遷的行為表現、危機管理、安置學生、校園重建等各種經驗中獲得走出悲傷、重生重建,以及更多的體驗與啟示。研究主軸以探討(1)震災後學校危機管理的因應與態度;(2)瞭解成員參與學校事務及互動的情形;(3)在校園重建的過程中,學校成員或社區所扮演的角色;(4)重建的過程中,學校成員的各項經驗與感受及其對個人的影響,以做為學校未來災害事件危機管理、應變與復原的參考。 本研究主要以訪談學校校長與四位曾經分別擔任過導師、輔導主任、總務主任、教學組長、註冊組長、教務主任等不同職務的老師,所涉獵的層面及所負責的業務旣廣且多,在訪談樣本的挑選上頗具有代表性。研究者從其訪談逐字稿的內容做資料的分析與討論。基因於被訪談的四位教師在地震當時與後來都分別擔任過導師及不同的行政工作,希望從當事人的身上尋找不同震災階段,不同參與程度及不同角度的看法,以期勾勒出災後學校百廢待舉的過程,組織成員對組織的再造所承受的壓力、付出的心力或期望,以及災後事務對生命的衝擊。 研究結果發現 一、震災後危機管理的因應與態度:(一)領導者從艱困中迅速著手規劃救災、安置和重建等工作;(二)學校災後安置過程,積極、人性,思慮周詳;(三)領導者有充分危機處理的能力,學校成員多循指示行事;(四)學校與社區各自忙於救災與重建工作,社區無暇顧及學校,學校安頓學生,間接協助社區。 二、成員參與學校事務及互動的情形:(一)學校成員多能以積極的態度面對變遷,自我檢討也互相勉勵;(二)成員參與學校事務有積極、有冷漠,震災前後新陳代謝,部分老師與組織疏離。 三、校園規劃過程中成員或社區的角色:(一)建築師及援建單位對於學校所提建議多能列入規劃付諸實現;(二)慈濟援建成員安心,成員或社區幾乎沒有參與校園規劃;(三)重建藍圖定案的過程學校有迫於現實的無奈,以及對操場跑道長度不同意見的爭議;(四)工程完工後,學校成員有少許批評,有較多的感恩,也深刻體認到老師應該主動參與校園規劃。 四、成員經驗與感受及其對個人的影響:(一)部分學校成員感受挫折容忍度增強,人生豁然開朗;(二)教師體認到,當孩子最基本的生理、安全、愛與隸屬的需求得到滿足後,孩子適應環境的能力是無可限量的;(三)老師積極帶領,喚起孩子感恩與回饋的心;(四)教師從慈濟活動中學習多元的教學觀,學生從參與活動建立自信;(五)部分教師從校舍配置不當,驚覺自己未能主動積極參與校園規劃工作是錯誤的行為,對工作有更深層的認知與期許;(六)改變生涯規劃,或回歸故里侍奉雙親,或繼續教職作育英才。 研究者根據文獻探討及研究發現,提出下列幾點建議 一、在校園重建規劃方面的建議:(一)教育主管機關需要擔任援建單位、建築師與學校之間權衡的角色;(二)鄉公所需要付出一定的注意、關心、提供意見與需求,達成資源共享,為社區總體營造奠定基礎;(三)援建單位需要重視校方的需求,保留學校原有的特色、社區的文化型態,以及學校與地方繼往開來的歷史意義;(四)學校必須堅定立場,保留學校或社區特色。提出對教育發展看法、意見與需求。對待援建單位與建築師要有飲水思源,湧泉以報的感恩情懷。 二、對學校災後重建的建議:(一)建立危機管理的機制,啟動危機小組;(二)成立校園重建規劃小組,透過合議制達成共同參與的理想;(三)以學校為中心,協助社區生活重建,以達資源共享的理想;(四)將鄉內的新興事業融入學生的職業試探或技藝班課程;(五)校園規劃要兼顧社區的需要及永續經營;(六)感念援建單位的貢獻,善加使用及維護校舍建築。 三、對未來相關研究的建議:(一)在研究對象方面,未來可以選擇多所學校做比較分析,或者訪談全校教職員工生,或者針對部分沒有意願參與校園規劃的教師為研究對象;(二)在研究內容方面,未來的研究可嘗試從校長的領導方式、學校氣氛、組織結構與文化作深入的研究與分析,並切入教師心理層面的滿意度,以及校園重建的規劃流程,擴展研究的向度與深度,使研究內容更為完善;(三)在研究方法方面,可輔以問卷調查、焦點團體訪談及研究訪問等方式。在訪談進行中,要確立以結構式訪談或非結構式訪談。除個別訪談外,採用焦點團體訪談,可使研究的內容更為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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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殘障者職業重建之研究

葉敏愷, YE, MIN-KA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工作權為社會基本權中的重要項目,乃個人生存二大支柱之一,我國憲法也明示對 人民工作權的保障,殘障者與一般人相同,同受保障,不因其為殘障而受影響。然 殘障者因殘障之原因,其就業能力較一般人弱,因此必須對其實施職業重建,以加 強殘障者的就業能力。 殘障者職業重建工作是當前殘障福利工作中最重要的課題,它對國家經濟的發展, 社會及家庭的安定,及個人就業能力的提高及自尊心的增強具有其重要性,因此, 職業重建工作可能是國家最好的資本投資。 在辦理殘障者職業重建工作,應將其視為就業計劃,而不應以社會福利計劃的心態 辦理,除了給予適當的工作機會,更應積極的使殘障者整合於社區之中,成為社區 的一分子,為國家、社會貢獻心力。 本研究旨在探討殘障者職業重建的重要性,及其內容,全文共分六章,十九節,共 約十一萬餘言。 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文的研究動機、目的、方法、範圍及限制。 第二章「殘障者職業重建的基本概念」:主要敘述職業重建的定義、重要性和所遭 遇之問題及殘障者的工作權的維護。 第三章「殘障者職業重建的作法」:主在敘述殘障的職業輔導、職業訓練及就業服 務。 第四章「先進國家辦理殘障職業重建的概況」:主在敘述日本、美國、德國辦理職 業重建的概況。 第五章「我國辦理殘障者職業重建之概況」:主旨在敘述我國的法令、行政機關、 和職訓機構辦理殘障者職業重建的現況,以及與先進國家之比較。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依前述各章的分析,綜合的檢討,並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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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金融重建基金運作效能之研究

白士杰, PAI , SHIH-CHIEH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藉由成立金融重建基金,以公共資金協助解決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問題,涉及問題層面廣泛,且此一方式在架構與執行效果上仍有諸多爭議。因此,本文認為有必要對金融重建基金制度,與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三年來運作效能作一番評估及研究。 台灣金融重建基金在分類上,因不具回收性質,屬於補償性基金;而其委託代為執行的中央存保公司,則因政策目標與處理方式,具有快速資產處理型與集中處理公營資產管理公司的特色。因此,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之優點為能快速且大規模地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其缺點為難以隔絕政治力介入的影響。 本文最後從台灣金融重建基金以及台灣金融業不良債權處理之現況,與台灣金融重建基金設立之目的相互檢視,來評估台灣金融重建基金運作三年來之效能。本文認為台灣金融重建基金成立當年金融機構逾放比高達8.16%,其中基層金融更高達16.39%,而金融重建基金成立後立即且大規模的接管動作,即時穩定了當時岌岌可危的金融體系,避免了一場可能發生的金融危機。而隨著高企的拍賣成功,正式宣告台灣金融機構退場機制正式啟動。搭配政府相關措施,降低總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然而因規模不足導致後續未能再採行大規模的接管動作,限制了金融重建基金發揮更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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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災後重建執行評估之研究-組合屋拆遷與校園重建之個案分析

許岷弘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點四十七分,一場突如其來的芮氏規模七點三級地震,摧毀了數以萬計台灣居民之家園,頓時間災民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為使災後重建工作順利推動,行政院於次日九月二十二日成立「九二一地震救災督導會報」,並於二十七日改組成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並結合非營利組織的力量,進行各項災後重建工作事宜。 九二一大地震發生至今已逾三年,在政府及民間共同努力下,有關救災、安置及重建工作已逐步完成;雖然,這段期間,災民、媒體與專家學者批評聲浪不絕於耳,但政府投入的人力、物力難以計數,故其對重建工作所作的努力亦不容抹煞。唯組合屋拆遷與校園重建政策仍有諸多瓶頸,亟待克服改進。有鑑於此,本研究採取「德菲法」彙集學者專家對於組合屋拆遷與校園重建政策之意見,作為政府施政參考,期能從中尋求新的建議方案,為九二一災後重建工作開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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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競爭與衝突:潭南的災後重建與社會關係

李家源, Lee Chia Yu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原住民部落重建是一個漫長的調適、妥協與合作的過程,除了外在政治社會經濟環境的侷限外,原住民本身的知識與能力不足、部落不夠團結、部落組織動員不佳、政策制訂者及執行者對原住民部落環境及文化脈絡的不熟悉、其與部落的溝通不良、外來團隊過於強勢的主導等都是部落重建所面臨的層層阻礙與困難。九二一震災的發生,造成部落原有之社會聯繫與互動模式的毀壞與解組,因而也導致部落內部關係及與外部群體關係型態的變遷。潭南在經歷了與外來團隊間參雜合作、競爭、衝突的災後重建歷程之後,部落本身也應該有所自覺與行動,並非一味地依賴政府單位及外來團隊,在經歷過許多挫敗與成功後,能自己尋找出適合部落重建與發展的方向與途徑。筆者便以「合作、競爭與衝突:潭南的災後重建與社會關係」為論文主題,進行相關之研究與分析。第一章是本論文之相關研究回顧,依據所收集之文獻資料並針對本論文研究之主題,筆者擬分為本論文主要探討之合作、競爭與衝突三種社會關係的相關研究與理論、災害相關研究、災後社區重建與原住民災區重建、原住民部落發展與社區總體營造、布農族社會文化相關研究等五方面來進行討論。第二章則是研究地點-潭南村的各種基礎資料與重建過程的敘述。 第三、四章分別論述潭南村在重建過程中內部社會關係與群體互動,及各外來重建團隊在重建過程中的實際運作,及與潭南當地居民的互動關係。第五章則立基於前二章的論述基礎,將潭南災後重建過程中所展現之社會關係概略性地區分為「合作」、「競爭」與「衝突」三個主要型態,以進行更深入、更全面性之分析與探討,以期能對潭南村在災後重建過程中複雜之關係行為及現象提出適當的詮釋與析論。 筆者經由本論文的研究與分析,及2年多來在潭南進行實際參與觀察之經驗,在此特針對潭南部落未來的重建與發展,提出以下三點建議:一、人類學觀點涉入的必要性;二、部落草根性組織與中介、整合機制的建立與發展;三、其他災區原住民部落重建的經驗學習與分享。此三點建議不僅只適用於潭南部落,更可將之擴大並應用至所有的災區原住民部落,希望能提供部落/行動者在行動時可依循的一個理念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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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研究 / A study on the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n Australia

劉羽菁, Liu,Yu Chi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乃保護勞工之生命財產安全,而非以故意或過失為補償構成要件,制度目標為職災預防、勞工傷病補償以及災後勞工重建。各國政府長久致力於建構一套完善的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保護因工作災害導致傷病之勞工,補償損失並提供醫療支援,協助重返工作崗位維持穩定生活。澳大利亞為聯邦制國家,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地方分權主義,由各省立法管轄制度運作,聯邦政府的角色則為全國政策之指導與調和。職災補償以強制保險課以雇主保護照顧責任,勞動者依地區、身份之別,各別適用澳洲境內十種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地方政府依該省職災補償相關法規,設立職災補償局管理制度運作,職災保險則由政府或民營保險業者辦理,故澳洲各省間形成彼此獨立之職災補償體系。 隨著職災補償制度發展與勞動市場環境變遷,各省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異質性,逐漸影響制度辦理之成效,造成法律適用難度增加、勞工與雇主各省間差別對待、行政錯誤與詐領風險提高等問題。而新興工作型態勞動人數的增加亦衝擊制度管理,使得傳統定義下的適用對象,有擴增範圍及統一各省定義之必要。因此,未來澳洲職災補償制度之發展,聯邦政府應試圖以縮小省分間之差異性為政策方向,職災補償制度仍由地方管轄,惟應漸進式統一職災補償法令有關基本之定義範圍、福利架構、職災重建協助措施等,使全國各省的勞工職災補償制度具有整體一致性規範。此外,澳洲職災補償與安全衛生預防、災後重建三者間制度連結之特色,可作為台灣加強職災預防、重建之參考,包括職災保護法令單獨立法、宣導傷病管理計畫、相關機構整併與功能強化,健全我國職災補償事前防治機制及事後補償重建之完整性。 / The fundamental aim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s to protect labors’ right to survive in the Constitution, so it is not based on someone’s negligent and fault.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s set for preventing from occupational injury, compensating labors’ loss, and rehabilitation after the injuries. The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of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is governed by the territories while the federal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is in charge of making national policy and harmonizing state’s system.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requires most employers to insure against their statutory liability to compensate employees for work-related injury or illness. According to the district and state, there are ten workers’ compensation schemes in Australia. Workers’ compensation funding operates by government and authorized private insurance. Each state has its own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 and operates workers’ compensation arrangements independently. As each jurisdiction has developed its own arrangements and transition of labor market environments, this has resulted in numerous inconsistencies and problems in the each jurisdiction’s include applicat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laws, inequities in treatment to workers and employers, and increase risk of errors and fraud etc. The increase of precarious workers also impacts the system, so it is necessary to enhance and definite coverage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scheme. Consequently,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n Australia would be narrow inconsistencies of territories. The system is still governed by each of territory, however. There should be harmonized all of the definition, benefit structure, rehabilitation program etc, so that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 in Australia has a united rule to follow. Besides, the advantage of arrangement in Australia that integrates compensation with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can be a model for Taiwan to enhance function of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ther suggestions are like integrating the laws related to occupational injury and compensation, encouraging injury management plan and enforcing role of insurer to fulfill function of prevention and rehabilitation of workers’ compensation in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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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都市防災觀點探討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項目與額度配比-以臺北市為例 / A study on index and quota of urban renewal floor area bonus from the viewpoint of urban disaster precaution - a case study of Taipei city

王功裕 Unknown Date (has links)
緣於臺北市歷經往日繁華,除多數建築物已逐漸老舊窳陋,既成巷弄狹窄、救災不易,已迫切需投入更新外,更有因活動斷層通過及土壤液化等課題,隱含高度潛在危險性的問題亟需吾人正視。但現行都市更新之相關法令,對於都市防災並無具體的規定與要求,防災之規劃亦未能與真實環境對應,對於地區的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規劃亦無任何連結,而位於活動斷層帶具災害潛勢之地區,卻因法規限制開發建築,影響都市更新之參與。政府對於都市防災亦缺乏長期計畫,且中高度土壤液化涵蓋之人口、建築集中區域地區,仍被低估災害風險而未被劃定為更新地區。而上述這些問題,目前依然沒有相關的配套措施可遵循。所隱含的災害風險並未受到正視與管理,使得建築更新完成後,對於整體都市防災貢獻有限,無法透過推動都市更新提升都市防災。本研究基於災害風險管理理論,首重風險排除與降低,對於活動斷層通過或土壤液化等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若要直接排除風險,便可考慮採取異地重建的策略。如果基地條件得以原地重建的基地,則依都市更新容積獎勵的方式鼓勵。 本研究透過文獻、現況分析,參考專家學者問卷回饋的意見,延續都市更新單元劃定的防災意識,研提都市更新獎勵項目與額度的調整建議,就原地重建部分,因建築物更新本身即能具有落實都市防災的作用,考量社經環境變化、環境貢獻度及公益性等面向,除再增加「水患預防」及「災後重建時程獎勵」項目外,建議調降各項獎勵額度甚至取消,以促使開發業者能優先爭取更具實質貢獻之獎勵項目外,降低容積獎勵對於都市環境的外部性,尤其鼓勵投入因基地坐落於高風險地質災害潛勢地區而需採異地重建的項目,透過容積調配作為投入誘因,以期透過都市更新來發揮災前預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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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銀行進行企業重建業務之策略與角色定位

龔神佑 Unknown Date (has links)
企業於成長歷程中可能會因為產業環境劇變、不當轉投資、經營管理失當等因素導致企業面臨財務危機以及經營困難之情形。惟許多企業仍具備產業存活與競爭之核心競爭力,因此得透過企業重建(Corporate Restructuring)方式,使公司重踏再生之途。其中金融機構為大型企業主要之債權人,為保障債權,於企業重建案件進行時,金融機構均涉入債權協商等諸多複雜權利義務關係,另外企業再生之外力依靠亦需要金融機構在財務上之資金挹注、顧問服務以及管理等協助。因此本研究即擬以金融機構之投資銀行業務出發,探討投資銀行如何於企業產生財務危機時所產生之正面價值。 / Owing to the rapid changes industry environment,enterprises may encounter financial distress and operational difficulties inappropriate investment, and improper business management during the growing stage. Yet many of the corporations still possess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core competencies, therefore, implementing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may revive themselves. While the corporations restructuring takes place; as the corporation’s loaner;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re heavily involved with the aim of securing its loans. On the other hand,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relies deeply on financial supports, counseling services, guidance to management strategy offered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refore, this research will be primarily focused on investment banking and explore how investment banks play their roles when corporations face financial dist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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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金融重建機制下公營銀行概括承受基層金融機構之研究-以合作金庫銀行為例

蔡武烈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經營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存放款利差縮小、獲利能力下降、逾期放款增加,且預期加入WTO後,外國金融機構將挾其龐大規模、資金與先進之服務產品,進入我國金融市場,預料未來競爭將更加劇烈,金融業業務經營壓力倍增。為穩定金融秩序,政府乃實施金融重建,在可預見的將來,重建工作仍將持續進行,惟對概括承受銀行之影響層面仍待深入觀察。 本論文研究方法係以歸納與分析為基礎,蒐集歷年國內外探討問題金融機構以及本國研究金融機構之各項研究報告、各式文獻、並透過網路系統擷取最新的國內外資訊,參考先進國家之立法、分析相關論著、萃取精華,並融合實務經驗,以期透視整個概括承受變革。 本研究結論與建議摘要如下: 一、金融重建基金之運作,已對穩定金融市場發揮相當功能,廣獲社會肯定與支持,但仍宜持續進行,並觀察其後續發展。 二、概括承受基層金融機構之銀行應利用此次機會作組織變革,包括組織結構、科技及人三方面;並運用SWOT分析,擴大組織原有優勢、降低劣勢、掌握機會、減輕威脅,以增強競爭能力。 三、概括承受銀行對被承受單位原有人員應妥善安置,注重企業文化融合,將增加之營業據點作最適當之遷移與整合,以擴大業務利基;並順應目前人力資源管理角色的轉變與新方向來運作,以改變策略思維。 四、銀行不良資產逐漸增加,問題嚴重,應運用如AMC等各種方法加以有效清理,以免沈病日重,並提高自有資木比率,強化體質。 五、銀行應加強金融商品研發、關係行銷,強化人力資源管理及資訊管理功能,以尋找最佳經營定位,並積極擴張海外營業據點,以增強國際競爭力。 六、各銀行均應吸取十家概括承受銀行之經驗,改正缺失、去蕪存菁,多方研究模擬,以備他日參與概括承受時,可以成竹在胸。 七、政府應實施金檢一元化,規劃設立金監會執行銀行、証券、期貨及外匯等業務之監理,以有效監督金融體系,並應協助銀行業者加強人才培訓、風險控管及異業問之策略聯盟,以提高銀行之經營效率。 八、政府應考慮修正營業稅法,延後金融業營業稅調降為零的期限,以提高重建基金規模,並持續整頓問題金融機構,以擴大成效。對信用合作社社員股金是否應退還及概括承受案應否提報股東會通過,均宜明確釋示,俾利銀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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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都市更新災區重建-兼論容積獎勵之迷思

蘇英瑋, Su, Ying-Wei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凌晨一點四十七分,台灣發生百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地震,在最迫切的緊急救災之後,家園重建問題立刻浮上檯面,這也是國家未來數年間必須嚴肅面對的課題。本研究首先對於國外災後住宅重建的經驗與台灣的政策進行比較,再以災後民間參與住宅整體重建作為研究的主體,並以一般都市更新情境與921災後更新重建情境作為兩大主軸,分析此兩種情境下所產生的差異,發現其差異主要可以分為程序上的差異和本質上的差異。至於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災區住宅所遭遇的問題,也歸納分析出下列四大項包括:居民缺乏重建共識、缺乏法令認知、新建商投入不積極與重建貸款問題等。 接下來,從民間參與災區住宅重建報酬風險評估作為切入點,討論影響住宅更新重建風險報酬的因素,進一步去探討不同角色在報酬風險計算方式的選擇,以實施者而言,本研究採取現金流量折現模型(DCF)中的NPV、ROE與IRR作為評定的基準;對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則著重在其可分回多少樓地板面積,或需要再拿出多少錢以回復其原來之生活水準面積;另外對於政府,則計算出不同模式、情境下政府所補貼的額度。關於風險分析,則利用敏感度分析,來找尋影響報酬的重要關鍵因素,發現營建成本、銷售房價、銷售率是共同關鍵變數,本研究也針對此類變數做了更進一步的分析。 最後運用一個最有可能採取整體更新重建的集合住宅個案,作為模擬的例子,企圖瞭解集合式住宅,在運用整體更新重建所可能產生的分配與報酬狀況。模擬了在無任何獎勵情境下、都市更新條例情境下、921相關重建規定的情境下,不同模式:包括合建模式、部分合建與買回混合模式、部分合建與賣地混合模式的報酬與風險情況。結果發現,921情境優於都市更新條例情境更優於無任何獎勵之情境,且部分合建與買回混合模式、部分合建與賣地混合模式將會是市場上最常遭遇的狀況。但以本研究所採用的個案與假設前提而言,整體更新重建依目前的規定,實施者將不願意接受此類行投資案。就一般都市更新條例的情境,此個案應屬於更新成熟度不足的地區,除非具有強烈的不良外部性政府願意增加補貼,否則將不會自然進行更新重建,至於921情境下政府已投入較都市更新條例情境多的補貼,仍不足以吸引實施者投入,其原因可能就存在於實施者對未來市場信心不足,導致容積獎勵無法落實。 對於以上的缺失,本研究針對財務機制面與非財務機制面做出下列建議,首先對於財務機制面提出:容積獎勵的彈性運用,包括容積獎勵與補助金互補的關係和容積移轉配套實施、融資制度的建立、土地價值計算方式、拆遷補償費正當性的思考。至於非財務機制面則提出協商機制的建構,與更新機構的確實建立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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