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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價證券承銷制度暨承銷商法律責任之探討龔怡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證券初級市場為資金需求者以發行有價證券的方式與資金供給者交換資金的市場,其主要的參與者有三:有價證券之發行者(資金需求者)、投資者(資金供給者)及承銷商(中介者),而將三者結合的制度即為初級市場之承銷制度。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至今,為順應市場自由化及國際化之需求,已歷經多次的變革。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份通過「承銷制度改革方案」,針對初次上市(櫃)之承銷制度及承銷商專業功能與自律機制均有重大的變革,改革幅度為歷年最大的一次,足見主管機關對於證券市場改革的決心。此次承銷制度之改革,是否真能達到主管機關預期之目標,實有探討之價值。
承銷商為證券初級市場的中介者,負責溝通資金供給面與需求面,其角色甚為重要,因此現行法令對於承銷商之經營管理及其業務設有相當多的規範。此外,承銷商在承銷案件中,具有特殊之地位,因此無論是對於評估報告或是公開說明書,承銷商之法律責任均有其探討之價值。
本文首先對於承銷制度之基本意義作一說明介紹,包括承銷之意義、承銷商之角色及功能、承銷商之業務與報酬以及承銷作業程序。其次介紹美國及中國大陸之承銷制度,以為我國承銷制度比較參考之對象。在我國承銷制度方面,首先說明歷年承銷制度改革之重點,其次以承銷制度改革方案為中心,說明現行之有價證券承銷制度,並與外國制度作一比較分析,最後則介紹承銷制度之各種配售方式。
在承銷商之管理與法律責任方面,主要討論現行對於承銷商管理之相關規定,包括承銷商之經營與人員之管理規定、對承銷商之監督機制以及承銷商分級管理制度。最後則介紹評估報告及公開說明書之意義及內容,並討論承銷商對於評估報告及公開說明書相關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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