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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研究-以勞動委員會救濟命令為中心 / A study on the labor disputes resolution system of unfair labor practice in Japan-centered on the order for relief of labor relations commission張智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在勞資自我形成之協商與對抗過程的理型中,勞資間力的均勢及衡平,乃因存在公正之集體勞資關係規範,當勞資之一方(特別是資方)以特定行為違反集體勞資關係規範時,即構成所謂的「不當勞動行為」。而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即屬國家以立法授權行政機關,以特別之行政程序介入勞資自制的領域進行干預與管制,進而回復並確保集體勞資關係得以衡平、公正之特別法制度。
本論文對於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探究,擬以「目的」及「手段」之兩大脈絡切入論述:首先,本論文擬從日本戰後勞動法學說的演進作為切入之角度,解讀作為戰後繼受法制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在嘗試融入本土化之過程中所遭遇之理論爭議,並期以自團結權學說之憲法、集體勞動法論述發展中,再次尋找日本學術界長年間對於不當勞動行為制度論的學說爭議,提供縱向性的宏觀思考脈絡可能性,並找尋足以立足當代集體勞動關係領域之不當勞動行為制度目的論的學說基礎。其次,進入手段層次的探討中,本論文則是在對制度目的嘗試建構的制度理論基礎之下,進入相對較具體地研究,亦即在勞動委員會制度之手段現狀下,勞動委員會得作成何等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命令進行探討:日本勞動組合法第二十七條,規範勞動委員會具有抽象且廣泛的救濟命令作成裁量權,惟實務上乃係經由數十年的實務與學說演進,方填補制度規範的空白、形成制度穩定的制度運作,以及類型化的裁量標準與救濟命令作成基準,本論文期藉由深入探討各類型救濟命令之實務及學說論述作為切入角度,冀以在對救濟命令手段實態之進行廣泛之觀察後,得相對具象、完整化日本不當勞動行為救濟制度之面貌。
在對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理論,以及作為救濟手段之救濟命令進行全盤之檢討後,在行政救濟程序中制度之衝突點之產生,本文主張乃肇因於救濟制度之本質,係屬一作為多重內涵並列的複合性制度:繼受法VS傳統法對立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公VS私法對立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集體勞動紛爭VS個別勞動紛爭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以及救濟VS紛爭「調整」解決對立觀點下的複合性制度等多重複合性質之制度。
從而,在多重複合性觀點之對立下制度之應然之道何在,本文主張擬應回到不當勞動行為制度之目的面,亦即集體勞資關係法秩序之保障進行概念之展開,進而在達成目的保障之手段上,嘗試論述解決上開肇因於多重複合性制度內涵而產生的衝突之本質,以合目的性之手段方法達成調合、再建構不當勞動行為救濟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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