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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公約架構下有害廢棄物越境運送之保險研究 / A Study on the insurance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under Basel Convention

李宗翰, Kinya Lee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巴塞爾公約是關於有害廢棄物管理最重要的國際公約,公約中規範了任何有害廢棄物的越境運送都必須提供保證、保險或其他財務擔保,以用於賠償運送途中發生意外污染造成的損害。 本文針對巴塞爾公約所提及之保險加以研究,並分析我國規劃能夠銜接巴塞爾公約架構且能在國內運作的保險機制時,在法規需求方面以及實際運作方面的各項要件,並試擬我國開辦強制有害廢棄物運送保險所需之相關法規以及保單條款。 / Basel Conven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bout the manag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the Basel Convention acquire that any transboundary movement of hazardous wastes must provides bond, insurance or other financial guarantee, as to compensate the damages caused by the accidental pollution during the transportation. This thesis tried to study what the insurance mentioned in the Basel Convention is, and to analyze every elements of legislative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requirements when Taiwan is drawing up the internal insurance structure to connect with the Basel Convention, and tried to draft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and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insurance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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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廢棄物污染與環境管制政策之政治經濟分析-以桃園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為例

許紹峰, Hsu, Shao-Fe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針對「有害廢棄物污染與環境管制政策」的論述主軸,本研究除歷史地探究戰後台灣有害廢棄物污染問題的形成脈絡之外,並選擇「桃園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為研究個案,探究在該等污染事件發生之後,如何被定義及解決的具體過程,並闡述地方社區民眾的訴求與心聲;最後則是總結前述研究結果,論述研究個案的政策意涵,並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及相關的環境管制政策建構提出批判性的思索。 首先,本研究指出有害廢棄物污染此一結構性的問題其實反映了戰後台灣所謂「優良投資環境」的利基之一-相對低廉的環境成本,表現於外便是長期放任與形式化的環境管制。並且,在相關污染事件陸續爆發的1990年代,事態的嚴重性已然超乎政府的能力所及,故而在「私有化」的政策取向之下,政府企圖利用各種「獎勵投資」的策略,例如稅賦減免、放寬 / 簡化土地使用管制、國營事業土地釋出、加強查緝以穩定廢棄物的供給量等措施,藉以扶植民營廢棄物清理業者,並且巧妙地將廢棄物的生產與整體的資本擴大再生產連結了起來。可以預見的是,此一策略或許在短期內可以稍微抑止事業廢棄物流竄的問題,然而卻更進一步地深化了「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棄置」的資本主義運作邏輯,絲毫無助於更積極地從源頭減少污染危害的產生。 其次,透過對「桃園RCA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的考察,本研究指出戰後台灣具有強大相對自主性的政府雖然以各種政策工具創造出所謂「優良的投資環境」,但是彼等所依恃的環境管理體系偏重「事後管制」而無力於「事前預防」,使得鄰近污染場址的社區民眾、農民與勞工成為環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在跨國資本「賺飽就跑」的移動邏輯,並將污染惡果轉嫁予地方社區之下,後者無異是與總體之「發展」脫勾的。繼而,觀諸污染整治之過程可知,該污染事件徹底地被設定為一個純粹的「技術」問題,由於風險詮釋權力的偏差動員,政府與資本藉由特定科學知識的引介與轉譯所啟動的「技術動員」,其實亦代表了特定「利益動員」之實現。換言之,在「權力動員 → 技術動員 → 利益動員」的過程中,與資本再生產攸關的變更開發利益被普遍化、極大化,地方社區民眾所可能遭致的污染危害則是被選擇性地詮釋,甚至於忽視。此一過程除體現出環境風險「在地化」的脈絡,亦隱含著環境污染所肇致的決策權力不平等,因為民眾們失去了直接參與瞭解,並決定攸關其生活之行動方針的權利與能力。而該等污染事件除指涉環境惡物的生產與分配外,更是和勞動安全、民眾健康、性別平等、社區發展、權力分派等關乎社會正義的問題密切相關,是一個「多元不平等」的公共議題,要解決環境污染所肇致的不平等,便不能忽略其他的社會不平等問題。 基於前述研究發現,本研究提出下列政策建議: 一、在相關污染整治的問題方面: 當污染場址受限於整治技術無法回復至先前狀態,污染行為人亦不須就損害負起賠償責任時,讓受污染土地變更使用應是可以接受的原則,否則土地的閒置將使地方社區再次成為最無辜的犧牲者。不過,為了使環境風險與開發利益能夠得到衡平的考量,整治決策及土地使用變更審議過程中應適度納入民眾參與機制,其意見亦應被尊重與採納,而不是被選擇性地忽略或詮釋,以強化決策之正當性。 二、 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之修正方面: (一)管制手段應考量整體工業體系之生產過程,俾積極地從源頭減少 污染危害。 (二)應以「無過失賠償責任」作為追索污染責任之原則,而溯及既往責任應擴及污染之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亦應增列自然資源之損害。 (三)在公害行政救濟上,相關之污染受害賠償法制、污染補助(償)基金及環境損害強制責任保險等制度,應儘速予以研訂。 (四)在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方面,應在肯認受污染影響之地方社區民眾擁有「充分資訊的權利」、「公開聽證的權利」、「民主參與及社區團結的權利」、「賠償的權利」,以及「污染清除與被破壞環境復原的權利」等公民權的基礎之上進一步予以強化。 (五)中央政府應適度下放人力、財力與權力,以強化地方政府執行污染防治或整治之能力。 (六)結合污染整治與土地再利用之原則應以更積極、實質的民眾參與為主導。 三、在相關環境管制政策之建構方面: (一)為了打破決策權力不平等所加諸於弱勢者的「環境不正義」,本研究主張政策的制定 / 執行通常是一種主觀的價值選擇,而非如科技決定論者所謂的客觀事實之認定。在一個民主的社會裡,選擇的權力應該保留在民眾的手中,也唯有經由民主的參與才可以促進理性目標的達成。 (二)在相關污染事件的整治過程中,科技專家的角色應該不再是決策的「仲裁者」或「決定者」,而是各種民眾參與機制的「促進者」;並且,彼等的基於高深的統計數據或模式之論述典範亦應稍作轉化,俾使民眾能夠更清楚地瞭解科學論述的意義,而非反倒成為其參與之障礙。 (三)正因有害廢棄物污染危機實源自於資本的生產決策(其將污染惡物之處理成本外部化),進而在既有環境管理系統無法控制經濟事務的窘境之下,唯有藉由民眾參與的不斷實踐來尋求「生產的民主化」,讓資本自行擔負起應有的處理責任,才是解決當前困境之道。質言之,民眾參與除了技術層次的探討(如哪些人參與?如何參與?參與程度為何?)之外,更應肯認的是其實質定位與意義(如決策權力的賦予或分享、風險論述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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