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fine Query
  • Source
  • Publication year
  • to
  • Language
  • 3
  • 3
  • Tagged with
  • 3
  • 3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1
  • 1
  • 1
  • 1
  • 1
  • About
  • The Global ETD Search service is a free service for researchers to find electronic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This service is provided by the Networked Digital Library of Theses and Dissertations.
    Our metadata is collected from universities around the world. If you manage a university/consortium/country archive and want to be added, details can be found on the NDLTD website.
1

測謊在刑事訴訟中之法律地位

劉思吟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文首先介紹測謊的原理及測謊之作業流程,在對測謊有基本認識之前提下,將有助於理解接下來本文所要探討的測謊之法律性質及其對基本權所造成之干預。所謂測謊,係指施測者對受測人以測謊儀器實施檢測,檢測中由施測人向受測者就預定問題發問,受測人回答問題時經由儀器記錄其生理及心理回應,再由施測者就記錄判別解讀,製作成報告載明受測人種種回應是否顯示其說謊。由於人在下意識地努力去隱蔽真實情形時,通常會發生非常微妙之心理變化,並隨之引起身體外部之生理變化,因此,測謊其實就是結合生理學、心理學及物理學之一門新學科。 測謊涉及受測者為憲法所保障之身體的完整自主、隱私權、不自證己罪特權與人性尊嚴,乃國家訴追機關有意欲之措施所欲達到之目的的直接結果,在性質上應屬強制處分。由於違反受測者意願所為之測謊,係對人類精神-心靈空間之侵入,人類的意思自由與陳述自由完全遭到排除,淪為國家行為之客體,嚴重侵害個人之人性尊嚴,故即使有法律授權仍屬違憲。至於在同意測謊的情形,不能謂係對人性尊嚴之侵害或限制,反倒是人性尊嚴之保障與實踐。因為任何對人性尊嚴的保護,均不允許違反人性尊嚴主體的意思。是故,受測者之同意是唯一可能使測謊處分正當化之依據,因此有必要探討同意之測謊處分在法律上應如何評價、其法理依據何在、有何限制,及應具備哪些要件等問題。 接下來要探討的,是符合一定要件之測謊,在刑事訴訟中是否有證據能力。本文先就最早使用測謊儀器之美國開始,次就歐陸法系之德國對測謊證據能力之處理作比較法上之觀察,最後再說明我國實務與學說之見解,以了解外國法與我國法之差異,尋繹是否以及在何等程度內可援引外國法作為我國法之參考,並提出本文見解,認為測謊檢查結果若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者,必須未經禁止使用,且經嚴格證明之合法調查程序後,始能取得證據能力,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因此,本文即從1證據使用禁止及2嚴格證明兩個面向探討測謊結果之證據能力。最後,在肯定測謊檢查結果具有證據能力之前提下,探討其對待證事實之證明力並作結。
2

論強制處分之同意

李瑞敏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壹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 隨著近幾年來修法的大風,以及學者們的奮力投身與呼聲吶喊,與昔日相較之下,刑事訴訟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視。然而實踐國家刑罰權的刑事訴訟法,就其本身而言,即是一部充滿緊張關係的法律。其不僅動輒涉及人民人身自由等各項權利,嚴重者乃甚至掌控人民的生殺大權;在此同時,這部法律又肩負者維持國家法治安定、實踐國家的刑罰權等重責大任。於是調和國家追訴義務與人民權利保障這二者間的緊張關係,便是刑事訴訟上的首要課題。在定位方面,不論是刑事訴訟的研究或是修法、實務動態,也日益跳脫了傳統單一性、同一性、訴訟行為等研究與思維,進一步地將刑事訴訟與人民權利、憲法規範作一連結。因此這對於刑事訴訟的衝擊,除了在調和國家追訴與人民保障時對於人權不再輕易忽略之外,在刑事訴訟本身的法制上,不論是立法或法律解釋方面,也因為憲法對此的影響與衝擊,而有了不少的調整 。德國大儒Roxin之名家名言「刑事訴訟乃憲法的測震儀」,實為此下了一個極佳的註腳 。 強制處分在刑事訴訟法上的重要性,實與證據法則不相上下。強制處分的發動,輕如傳喚,重則為羈押,在在均對於人民的基本權利有所干預;從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觀點看來,強制處分在刑事訴訟領域上應有其獨特之處。而在現實面向上,近幾次的修法,屢屢涉及院、檢雙方間的關係,強制處分的權限分配問題,每每更成了眾所注目的焦點所在,其重要性也就更不在話下 。 二○○一年的刑事訴訟修法,在一片呼喊著「令狀主義」的當時,除了在搜索發動權限上的修改外,新法亦一併規範了無令狀搜索的情形。無令狀搜索有附帶搜索(新法第一三○條)、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新法第一三一條)與同意搜索(新法第一三一條之一)四種情形。有別於逕行搜索與緊急搜索範圍大小之爭議,在修法過程當中,同意搜索的條文,並無太多爭議,在立法理由上,亦僅謂「經被搜索人同意之搜索,原為各國刑事訴訟法所允許,我國實務亦行之有年。為杜絕有關爭議,有明文規定之必要。又為免受搜索人是否出自願性之同意發生爭執,援明文規定將其同意意旨記明筆錄,以明責任。 同意搜索的新法明文規範,固然為本文研究的一個契機;然而,同意的問題絕非僅出現在搜索部分,除同意搜索外,同意更可能遍布於刑事訴訟上林林總總的強制處分之中。抽象的探討,諸如在無法律授權、無法官令狀的情形下,能不能經同意而對於被告或證人為抽血或相關的身體檢查?無羈押令狀下,能不能經嫌疑人同意而予以羈押?至於具體事例,諸如實務上一般所謂的「帶同起贓」是否能解釋為經同意、其行為是否合法?抑或於警局約談後,將嫌疑人帶至地檢署的過程中,其法律基礎為何?基於法律保留的規範下,有任何授權規範乎?可否解釋為同意?又此是否為自願性的同意?以上總總均是同意問題所欲探討、釐清者,不僅在學理上饒富生趣,亦有助於對實務操作流程的解釋。 且由近次修法對於強制處分發動權限的變動中,我們可以看出現今發動強制處分所須經的程序與耗費,較諸從前日益顯得困難;於此情形下,無令狀的發動強制處分勢必是未來的另一項可能與趨勢。衡諸各種無令狀強制處分的發動,又以同意發動的類態最為常見與容易,因此,到底在何種範圍內,可經由同意而免除法律授權規範與令狀形式而發動強制處分?以及應如何監控而讓同意不致淪為國家機關規避法律保留、令狀制度的手段?此即具實益。國家追訴機關可能為了免去繁瑣的程序,對於同意的運作勢必採取樂見其成的態度;但相對於擁有高權的國家,市井小民的同意是否真心真意,就是令人擔憂之處了。人民可能會因為避免時間的浪費或是免除自己的犯罪嫌疑而同意國家的某些作為;但是也可能是出於被迫而去忍受本不該忍受的事務。又非具法律專業知識的一般民眾,如何期待其有能力拒絕警方所要求的「同意配合」呢?因此,強制處分的同意,到底在何種情形下,國家可以藉由同意省卻繁瑣的程序,而人民卻又是心甘情願而無害的呢?如何發揮同意的優點,在緊張的刑事訴訟關係中,緩和國家與人民的益衝突,締造「雙贏」的局面,這即是本文所關切的。故本文以同意搜索的新法規範作為研究契機,將同意的問題放大到整個強制處分部分,希冀能對何種強制處分是可以僅經由人民的同意發動之、而哪些同意的存在則是與法治程序相悖而行的;經由同意而免除相關程序規範時所應具備要件,以及如何免去國家機關披上合法同意的外衣而濫為違法行為;同意自願性的確保、與同意無效、違法的處理;甚而是幾種特殊同意的介紹等等,作一全貌性的整理與處理。 貳 研究範圍 體系的安排上,基於把問題說清楚的最佳方式無非是從其根本著手,所以本文擬從強制處分的根本性質著手,著眼其為公法上的基本權干預行為,從基本權的干預角度切入。並在基本權干預的體系中,嘗試探尋同意的定位與角色,進而處理同意的界限問題。在性質上釐清定位後,再將同意於現行強制處分的運作,諸如其所應具備的要件與法律效果等等,作一整理與論述。最後復再以幾種特殊之強制處分的同意類型,作為特殊類型的介紹與具體適用個案探討,進而提出結論。 本文既欲從基本權干預方面著手,即免不了須先定義與釐清強制處分的性質,故以下即於緒論中先行概括交代強制處分與同意的用語、定位與性質(本編第三章)。其次再從基本權的捨棄、基本權行使等方面著手,由憲法、公法的角度,嘗試找尋同意的定位;隨即,在保障法治國家的價值秩序下,同意的容許應有其極限,是以即就同意是否應被容許、以及其容許的界限範圍作所整理與論述;最後在於整體的介紹基本權干預的審查過程,並於其中探尋同意的地位(第二編第一章)。其次將同意具體套用在現行的強制處分運作中(第二編第二章),以下則於強制處分的種類中,運用前所提及的同意界限,先行約略區分何種強制處分可將受干預者的同意視為其發動的正當權源,何種強制處分則於排除同意之外(第一節)。復再依次論述同意的要件(第二節),分別由同意能力、同意的自願性等實體要件著手,再予細究受拘禁者有無同意能力、自願性,以及自願性的內涵與解釋;相對於實體要件的程序要件,則係告知義務的踐行,亦即確立於同意行使時,應在程序上課予相對人(國家機關)一定的告知義務,以確保其同意的真意。附帶於此論述的另一重心,則係關於同意行使的時點、範圍,以及其可否隨時撤回;因同意的撤回與同意的範圍,皆涉及同意的合法性與該強制處分發動的範圍與基礎,故併於此處理。當同意涉及多數人時,往往出現共同權限與表見同意的問題;亦即多數人皆為同意權人時,其同意應如何行使?又或同樣涉及多數人時,可能存在具有外觀權限但卻無實權的表見同意,其同意的行使是否有效?是否為合法的同意,則亦為此處所處理者(第三節)。以同意為依據而發動的強制處分,其法律效果為何?是否為合法發動的強制處分?倘若為不具備同意要件而發動的強制處分,其又應該如何評價?法律效果又為何?此則是在同意總論的最後所將處理的(第四節)。 整體概括論述強制處分的同意後,接下來要處理的是同意的特殊問題(第三編)。在議題選擇上,基於涉及多數人的同意問題,本係強制處分同意中的重頭大戲,是以,在各論議題的選擇,本文即將談論皆將涉及多數人權利的共同住居的同意、通訊監察處分的一方同意問題,以及測謊同意等三部分。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選擇的三個同意各論議題,雖可能皆涉及多數人權利,但處理的方法卻未必全然等同;而這樣的差異,也正是本文在各論部分選擇同時處理這三個議題的出發點之一。 首先,在共同住居的同意方面,本文首先關注新法同意搜索的條文通過後,其運作情形為何;又再進一步來看多數人共同住居時,其同意權限的行使問題,諸如其中一人同意即可,抑或需要全體同意始能搜索?再者,該多數人的住居同意與刑法侵入住宅犯罪的關聯為何,是否應與刑法上的侵入住宅同意作相同的判斷?此類問題日後無論在學說或是實務上勢必成為爭議之點,故亦為本文所關切者(第三編第一章)。其次則為通訊監察的同意問題;通訊監察與搜索扣押等有形的強制處分不同,該處分的實行常為相對人所無從得知的,其所干預人民權利的程度,著實不可小覷。然而通訊監察是否有同意問題?得通訊雙方同意的監察,在一般認識上,極少對於偵查效用有其助益;以通訊之一方的同意而發動通 訊監察處分時,這樣的處分行為雖對於偵查進度屢有助益,但是否得以被評價為合乎法治程序、合於刑事程序規範的偵查取證行為?又這樣行為在刑事程序合法與否的討論外,是否另將面臨相關的刑罰問題?以上這些處理與前述的共同住居同意,又有何相同或相異之處?則為本文第三編第二章所處理者。末者,科技與偵查技術日益精進的現代,刑事程序中可否使用測謊儀器?測謊所取得的證據又應如何被評價?犯罪嫌疑人基於自清,主動同意要求的測謊行為能否被容許?若容許同意測謊後,其又應如何運作?這些都是特殊同意議題的最後,本文所將處理的(第三編第三章)。 文末(第四編),則是結論的處理。希冀由從對強制處分與同意於基本干預體系的本質出發,以同意之總論作為介紹、論述的對象,進而提出面對強制處分同意時之相關必備的要件,與判定有效、合法同意的基準;再針對特殊同意的情形,介紹與論述三種特殊同意之強制處分的處理模式,盼能對整個強制處分之同意問題,提出簡扼且清晰的描繪,進而能提供同意實際操作上的參考。
3

在電腦施測情境中,促發、警告、時間限制對降低社會期許之效果 / Reducing social desirability bias of personality scale in computer administration mode: Effects of priming, warning, and time limit

張軒正, Hsuan-cheng Chang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本研究欲探討在模擬甄選情境中,情境因素對降低社會期許之效果。本研究採三因子2×2×2受試者間之實驗設計,所操弄的三個獨變項為: 1.促發(priming)受試者誠實作答的傾向之有無 2.測謊題警告之有無 3.作答時間的限制之有無;依變項為社會期許正、負向題分數與三個人格測驗向度(適應性、親和性、審慎性)的分數。本研究分為研究一、研究二兩階段進行。研究一之受試者包括企業應徵者81人與國小實習老師92人,研究結果顯示:三個獨變項中,只在有「測謊題警告」情境下能顯著降低社會期許正向題的分數。「時間限制」則在無「促發」之情況下,會提升「親和性」人格之分數。針對研究一的結果,研究者改變「促發」與「時間限制」的操弄方式,其它研究程序相同,進行研究二。研究二之受試者為503位大學生,研究結果顯示:「促發」會提升社會期許負向題的分數,且在有「時間限制」、無「警告」的情況下,亦可提升「適應性」分數。「測謊題警告」可降低社會期許正向題的分數,並有降低「親和性」分數之趨勢。「時間限制」仍然沒有任何效果。 研究者分別就研究一、研究二之結果加以討論並提出可能的解釋。此外,研究者亦嘗試驗證與討論社會期許量表中正向題與負向題之建構。最後研究者檢討本研究之限制,並對未來之研究方向提出若干建議。 / The influence of three situational factors on reducing social desirability bias under simulated selection context was investigated in 2 studies. A 2×2×2 experimental design was used in these 2 studies. The three independent variables were: 1.’’Priming’’ the honest responding tendency. 2.Warning of having a lie scale. 3.Time limit for each question. The dependent variables included: 1.Two dimension scores of social desirability scale (positive keying items and negative keying items). 2.Scores of three personality dimensions (adjustment, likeability, prudence). Subjects of study1 were 81 job applicants and 92 elementary school interns.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warning of having a lie scale” could reduce the scores of positive keying social desirability scale. “Time limit” increased the scores of “likeability” under “no priming” situ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sults of study1, the author modified the manipulations of “priming” and “time limit”, and conducted study2. The subjects of study2 were 503 college students. The results indicated that “priming” could increase the scores of negative keying social desirability scale. “Priming” also increased the scores of “adjustment” under “time limit” and “no warning” situation. “Warning of having a lie scale” could reduce the scores of positive keying social desirability scale, and also had the trend to reduce the scores of “likeability”. “Time limit” still didn’t have any main effect on dependent measures. Base on the results for study1 and study2, the author discussed the effects of 3 situational factors on reducing social desirability bias, and also tried to clarify the construct validity of two-dimensional social desirability scale. The author also discusse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present research, and made some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

Page generated in 0.0134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