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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上市櫃公司自願性設置獨立董監事因素之研究郭學平 Unknown Date (has links)
台灣證券交易所於2002年2月22日發佈規定,於發佈日後之申請上市公司,需聘任2席獨立董事與1席獨立監察人,櫃臺買賣中心亦於2002年2月25日發佈相同規定。對台灣上市櫃公司而言,獨立董監事制度之正面效益尚未明確,且可能使公司內部資訊流入外人手中,稀釋最終控制者之決策影響力。本研究從財務特性及最終控制者特性兩觀點,探討影響台灣上市櫃公司自願性設置獨立董監事之因素。另外,本研究認為獨立董監事應可發揮功能,增進公司營運效,故接著探討設置獨立董監事後,對公司後續營運績效是否有正面效益。
在影響台灣上市櫃公司自願性設置獨立董監事因素之分析,多變量迴歸實證結果發現,資訊電子業者、營運規模較小、獨立董監事設置年度前三年之平均股東權益報酬率較高及盈餘分配權與董監席次控制權偏離程度較小之公司,傾向於自願性設置獨立董監事之比例較高。
本研究以營業收益、淨利及持續性淨利衡量樣本公司之股東權益報酬率及資產報酬率,形成六種營運績效變數,探討獨立董監事對公司績效是否有正面效益。單變量實證結果發現獨立董監事對前期績效表現不佳之公司,並無明顯幫助。多變量迴歸分析結果則顯示,獨立董監事之設置與否或比例高低對公司績效,不一定具有關連性,因績效衡量變數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結果。本研究認為其可能原因有三,第一為融資決策之影響,第二為後期績效涵蓋期間太短,第三為獨立董監事並未具有足夠之獨立性或專業性。
本研究另測試獨立董監事對員工分紅與董監酬勞佔淨利程度之影響。多變量分析結果顯示,獨立董監事設置與否與所佔比例,與員工分紅與董監酬勞佔淨利之前後期變動程度無關。此結果之可能原因為,本研究所蒐集設置獨立董監事後之期間僅涵蓋2002年及2003年,即使公司有設置獨立董監事,短期間內亦難以改變公司存在已久之董監酬勞與員工分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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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制度之改造-以獨立董事為中心楊宜璋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民國94年底,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後,正式引進獨立董事制度。近年來,只要談到公司治理,一定會提到獨立董事制度,其實在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前,台灣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91年起,就已經透過上市、上櫃契約之方式,要求新申請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須設置二名獨立董事與一名獨立監察人。因此,雖然證券交易法有關獨立董事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為民國96年1月1日,然目前實務上已有獨立董事之存在。從目前政策走向可知,主管機關因我國監察人成效不彰,故欲引進由獨立董事所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然而,獨立董事制度係起源於美國,美國之公司內部組織與我國不同,若欲採用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並非增加幾個條文即可達到預期之效果。本文著眼於此,第二章從美國獨立董事緣起之背景、運作方式、公司內部結構談起。第三章進一步探討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察機制所存在之問題。第四章係以美日獨立董事制度為基礎,擬從制度面之大方向來檢討證券交易法新修正條文是否完善,而能發揮預期監督機能。然後再個別針對證券交易法新修正條文,提出其可能未盡理想、或滯礙難行之處。第五章分析證券交易法修正通過後,我國現行之公司內部監察制度之態樣,並分別就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提出本文認為適宜之改造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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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完全控股架構下公司內部監控機制所受之衝擊與因應--以金融控股公司為核心陳易聯, Chen, Yi-Lian Unknown Date (has links)
歷年來台灣金融體系結構一直大幅度蛻變轉型中,尤其自銀行法於一九八九年修正並通過開放民營以來,銀行家數已快速增加,票券金融公司、投信公司、投顧公司、證券商、證券金融公司等亦快速開放成長。
近年我國金融體系又產生另一波趨勢,合併與策略聯盟風氣盛行,迄今國內已成立十四家金融控股公司,未來其彼此間應仍有再進一步整合之可能。惟金融控股公司之成立雖意味著金融產品多樣化、經營規模大型化與國際化之走向,但因金融機構於資本整合之後,其於經濟體系中之重要性亦不斷向上竄升,從而金融控股公司之內部監控與外部監理似亦應受到同等之重視,否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少數的股本掌握大量資產,槓桿倍數不小,恐將容易發生弊端。
復觀目前國內金融控股公司對其子公司持股之概況,吾人發現其共同特點,亦即金控公司僅負責對轄下子公司之指揮協調,自身並未實際經營業務,且各家金控公司殆皆持有其子公司百分之百股份。於此情況下,傳統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控機制所受之衝擊與因應為何,爰為本文所欲探究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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